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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环境监测


8.0.1  环境监测布点应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意见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污染源及处理设施的进、出口和总排口应分别设置监测点。

    2  敏感区企业边界应设置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3  污染源监测点应设置供采样、测试使用的通道、平台、电源和防雨棚(防雨罩)等设施。

    4  宜布置地表变形、位移,生态观测点位。

8.0.2  气体管道的监测孔宜布置在气流稳定的断面,安装位置前直管段的长度应大于安装位置后直管段的长度;含尘气体的监测孔宜布置在竖直管段;正压气体管道的监测孔应有防喷措施;高温、高湿烟气管道的监测孔应保温,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的有关规定执行。

8.0.3  监测因子和监测频次的确定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8.0.4  金属硫化矿火法冶炼烟气治理设施排气筒应设置连续监测装置,污(废)水排放口应设置自动连续监测装置,可分别按现行行业标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 353的有关规定执行。

8.0.5  地下水监测点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厂区、废石场、尾矿库、渣场和污水池等可能对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场所的上游、下游和两侧,应布置地下水监测井,其位置应根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水文地质勘察报告确定。

    2  在可能污染地下水的厂区地下水上游、两侧,应各布置不少于1个的监测井,下游应布置不少于2个的监测井。

8.0.6  稀有金属冶炼项曰应进行放射污染监测。

8.0.7  环境监测应根据工厂规模、污染物种类配备相应的监测仪器、设备,也可依托当地监测部门进行定期监测。企业环境监测站的设计配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条文说明

8.0.1  关于污染源监测点的布设,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等规范对废气、废水和噪声的监测点布置有原则性的规定,固体废物分类鉴别应按固体废物相关标准进行。

     在处理设施进、出口设置监测点,有利于维护管理、操作调整及技术改进。

    现行国家标准《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8和《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1等均规定了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因此必须设置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按照标准中的有关规定,企业边界监控点一般优先设置在有敏感建筑物的方位。

8.0.2  气体管道的监测孔布置在气流较稳定的管段或竖直管段,可以较准确地测定流速和流量,当气体含尘或湿度较大时,其断面浓度比较均匀。正压气体管道上的监测孔采取防喷措施是为了监测人员的安全。高温、高湿烟气管道应采用石棉、玻璃棉等材料进行保温,以防结露腐蚀,并可防止烟尘黏结。

8.0.3  污染源监测项目应结合工艺方法、原辅材料、产品及其污染源特征进行确定,如可以参照《有色金属工业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按照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确定。固体废物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1~GB 5085.5系列标准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的要求进行鉴别及分类检测。

8.0.4  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规定,新建成使用(含扩建、改造)的单台容量大于或等于14MW(20t/h)的锅炉,必须安装固定的连续监测烟气中的烟尘、二氧化硫含量的仪器。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有色金属建设项目的含二氧化硫烟气的排放源也有同样要求。废气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及运行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执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及运行参照现行行业标准《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 353执行。

8.0.5  本条的目的是掌握地下水环境质量,保护地下水水质,防治地下水污染。地下水监测点的布设原则如下:

    (1)在总体和宏观上应能控制不同的水文地质单元,反映所在区域地下水系的环境质量状况和地下水质量空间变化情况;

    (2)监控地下水重点污染区及可能产生污染的地区,监视污染源对地下水的污染程度及动态变化,以反映所在区域地下水的污染特征;

    (3)反映地下水补给源和地下水与地表水的水力联系;

    (4)监控地下水水位下降的漏斗区、地面沉降以及本区域的特殊水文地质问题;

    (5)监测点网不要轻易变动,尽量保持单井地下水监测工作的连续性。

8.0.6  为保护职工健康,稀有金属冶炼项目应进行放射污染监测。

8.0.7  为了解本企业排放的污染物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并为企业制定减排对策提供科学依据,企业应根据其规模、污染物种类配备相应的监测仪器、设备,也可依托当地监测部门进行定期监测。企业环境监测站设计配置要求参见附录D。附录D是参照《有色金属工业环保机构设置暂行规定》和《有色金属工业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目前企业的实际需要,为便于项目设计人员的参考使用而编制的。企业可以独立设置环境监测站,也可以利用化验室承担环境监测任务,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担。规模与仪器选择由企业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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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规范 GB50988-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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