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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采矿与选矿
6.2.1 废石场、排土场及尾矿库应采取防止滑坡、泥石流和其他灾害性事件的措施。
6.2.2 废石场和尾矿库封闭时应按土地利用要求复垦,或分期覆土植被。
6.2.3 废石或尾矿宜用于地下采空区或露天采坑的充填,有条件时宜生产建筑材料。
6.2.4 铜矿山的废石宜根据条件采用堆浸等方法回收铜,并应防治污染。
6.2.5 属于危险废物或Ⅱ类一般固体废物的废石、尾矿等固体废物,其贮存、处置场应分别采取稳定化、防渗、清污分流排水、防尘等措施。
6.2.1 采矿废石场(排土场)产生滑坡和泥石流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为了防止滑坡和泥石流的发生,就必须对废石场进行稳定处置,一般在设计前,建设单位需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灾害评估。
6.2.2 为避免和减少矿区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2005年9月7日环保总局、国土资源部、卫生部联合发布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明确了矿产资源开发规划与设计、矿山基建、采矿、选矿和废弃地复垦等阶段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要求矿产资源的开发应推行循环经济的“污染物减量、资源再利用和循环利用”的技术原则,具体包括:发展无废或少废的工艺技术,最大限度地减少废弃物的产生;矿山废物按照先提取有价金属、组分或利用能源,再选择用于建材或其他用途,最后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技术原则。
6.2.3 尾矿和废石用作地下开采矿山的充填料后,可大大减少堆存这两种固体废物所占用的土地,还可免除或大大减轻其对环境的污染。在以往的充填采矿法中,是用废石或部分较粗的尾矿作充填料,现已发展到全尾砂充填。因此,今后只要矿山的条件适合,就应将尾矿或废石用作地下开采矿山的充填料。
6.2.4 对含铜的废石进行堆浸、萃取、电积的方法可回收铜,但堆浸场地需要进行防渗、防雨、设计。
6.2.5 采选企业需要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系列标准对尾矿和废石等进行定期性质鉴别,并依据检测结果,对属于危险废物或Ⅱ类一般固体废物的废石、尾矿等固体废物的贮存库或处置场分别按照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的要求建设防渗、监测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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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重有色金属冶炼
- 4.4 轻金属冶炼
- 4.5 半导体材料制备
- 4.6 稀有金属及产品制备
- 4.7 有色金属加工
- 4.8 有色金属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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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噪声污染防治
- 8 环境监测
- 附录A 初步设计文件环境保护篇主要内容及深度要求
- A.1 主要内容
- A.2 基本要求
- A.3 设计深度要求
- 附录B 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设施划分
- 附录C 构筑物及场地防渗要求
- C.1 车间防渗要求
- C.2 水池、水沟防渗要求
- C.3 处置场防渗要求
- C.4 防渗材料及铺设基本要求
- 附录D 有色金属企业环境监测站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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