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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一般规定


13.1.1  空间管理设计应满足工艺设备和公用设备的外型尺寸、平面布置、运行、维修及其管线安装要求。

13.1.2  洁净生产层净高应按照生产设备和物料运输设备尺寸、微环境装置及洁净气流控制等因素确定,不宜低于3m。

13.1.3  上技术夹层净高应按照空调设备、管线布置、洁净气流控制等因素确定,不宜低于2m。

条文说明

13.1.1  本条明确了发光二极管工厂空间管理进行管线综合时应满足的基本要求,发光二极管工厂主要包括下列管线:

    (1)工艺管线。含压缩空气、大宗气体、工艺真空、清扫真空、特种气体、纯水、工艺废水、工艺循环冷却水、化学品供应、化学品回收、局部工艺排风等管线;

    (2)公用管线。含一般给排水、消防、送风、回风、全室排风、排烟、冷冻水等管线;

    (3)电气管线。含工艺设备、公用设备、照明等使用的母线、桥架。

13.1.2、13.1.3  生产厂房的层高是调研了部分发光二极管工厂总结的一个高度,经调研,国内现有发光二极管工厂洁净生产层净高范围为2.8m~3.2m,上技术夹层净高范围为1.75m~2.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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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光二极管工厂设计规范 GB51209-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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