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5.3 重有色金属冶炼
5.3.1 冶炼烟气制酸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洗涤产生的含铅、砷、汞等重金属的污酸,应回收或处理;
2 废酸处理液可采用分级沉淀、共沉淀、气浮或过滤等方式处理;
3 硫酸车间、酸罐区应设置事故池。
5.3.2 湿法冶金、电解、阳极泥和烟尘湿法回收处理产生的废液,以及管道、滤布、设备和车间地面冲洗废水,应收集并综合回收或处理。
5.3.3 湿法冶金工业场地应设置事故池。车间地面、地面向上1.5m内腰墙、溶液槽及事故池应做防腐、防渗处理。
5.3.4 重金属冶炼、电解阳极泥熔炼等炉窑的烟气采用湿法净化时,其洗涤水经处理后应循环使用。
5.3.5 含汞废水处理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含汞废水处理宜采用硫化沉淀—机械过滤、吸附等高效联合法;
2 含汞废水硫化沉淀处理投加药剂时,不得采用空气搅拌。
5.3.6 含金属粉料、污泥、渣等车辆的冲洗水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内运载精矿和其他含金属等粉料、污泥、渣等车辆的冲洗水,应设收集、沉淀处理设施;
2 沉降水力停留时间不宜少于1h,必要时可投加药剂,提升沉降效果;
3 冲洗水应循环使用。
5.3.7 含重金属的冶炼冲渣水应循环使用,不得外排。
5.3.8 冶炼厂宜设生产废水回用的调节设施,其调节容积不宜少于8h的生产用水总量。
5.3.9 重金属类污染物超标的废水输送水渠、水池应采取防渗措施。
5.3.1 本条对冶炼烟气制酸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处理作出规定。
1 本款为强制性条文。大多数有色冶炼厂的原料都含有砷、铅、汞,在冶炼过程中,原料中的砷、铅、汞大部分进入烟气进而进入洗涤污酸中,因此污酸必须严格处理。
我国某大型炼铜厂采用硫化钠处理污酸,使砷呈硫化砷进入滤饼。污酸处理脱除铅、砷后,用石灰生产石膏和亚硫酸钙,再脱除其中的铜、镉、氟等污染物。废酸处理液一般采用分级铁盐、石灰中和、共沉处理,为了提高效率,可在沉淀池后增加气浮、超滤、吸附等深度处理。
3 本款为强制性条文。硫酸车间存在重金属污酸、污泥等,酸库储量大,容易产生污染地下水的风险,而且不容易补救,因此应设置事故池。
5.3.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湿法冶金与火法冶炼厂的电解精炼、电解液净化、阳极泥湿法处理、烟尘的湿法回收等生产过程排出的废液,设备、管道和车间内小范围的地面冲洗水以及极板、滤布的洗水等含有重金属和酸,应予以收集,并返回车间使用或实行综合回收。
由于湿法冶金废液及地面冲洗水中含酸和重金属较多,对环境污染风险大,因此必须严格控制。
5.3.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湿法冶金、电解精炼、电解液净化、阳极泥湿法处理、烟尘的湿法回收等生产过程排出的废液含重金属浓度高,可作为资源,应设事故池收集利用。
由于废液容易渗漏,污染地下水,因此规定事故池及车间地面、腰墙必须防腐、防渗。防渗方法按有关标准执行,或参照本规范附录C设计。
由于湿法冶金溶液中含酸和重金属较多,车间渗漏对环境的污染不容易治理,风险大,因此必须严格控制。
5.3.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重金属冶炼烟气湿法净化废水、阳极泥熔炼烟气和脱铜炉熔炼烟气的洗涤水含砷量高,每升可达数百毫克,且pH值较低,还含有铜、铅、锌、镉等污染物质,一般采用石灰中和,使其pH值达到8~9后,大部分水循环使用,剩余的少量废水进一步投加石灰、漂白粉和聚凝剂等,使其达到排放标准。表2为某厂阳极泥熔炼和脱铜炉烟气洗涤水处理前后的变化。
表2 某厂阳极泥熔炼和脱铜炉烟气洗涤水处理前后的变化
5.3.5 废水中的汞一般都呈金属形态,在常温下也可挥发。当采用硫化钠化学法处理时,投药搅拌若采用鼓风搅拌方式,则废水中的汞会随水的强力翻动及空气的逸出而加剧挥发,造成对大气的二次汞污染。若采用机械搅拌,则可稳定地生成硫化汞沉淀,控制汞的挥发。
5.3.6 本条对含金属粉料、污泥、渣等车辆冲洗水的处理作出规定。其中第1款为强制性条文。卸完精矿和其他含金属成分物料的车辆,在车头外部、轮胎上会夹带许多物料,不回收既会造成金属损失,又会污染环境,故应采用压力水冲洗。冲洗水设沉淀池处理,澄清水可以循环使用,沉积的污泥物料应予回收。规定清淤设计,是为了保证足够的蓄水调节容积。
5.3.7 重金属冶炼冲渣水一般含悬浮物、重金属离子及显热,直接排放会污染环境,一般应设沉淀池、中和池,冷却处理后循环使用,以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表3为某铅锌冶炼厂铅锌熔炼冲渣水沉淀前后的水质情况。
表3 某铅锌冶炼厂铅锌熔炼冲渣水水质
注:浊度(FTU)采用福尔马肼散射法单位。
5.3.8 冶炼厂建设废水调节库,是为了平衡各系统不均衡用水,保证废水的充分利用,其容积一般按全厂24h总用水(包括循环冷却水)水量设计,容积愈大安全性愈高。
5.3.9 为了防止重金属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本条规定含重金属废水的管道和废水贮存池采取防渗措施。
说明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大气污染防治
- 4.1 一般规定
- 4.2 采矿与选矿
- 4.3 重有色金属冶炼
- 4.4 轻金属冶炼
- 4.5 半导体材料制备
- 4.6 稀有金属及产品制备
- 4.7 有色金属加工
- 4.8 有色金属再生
- 5 水污染防治
- 5.1 一般规定
- 5.2 采矿与选矿
- 5.3 重有色金属冶炼
- 5.4 轻金属冶炼
- 5.5 半导体材料制备
- 5.6 稀有金属及产品制备
- 5.7 有色金属加工
- 5.8 有色金属再生
- 6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 6.1 一般规定
- 6.2 采矿与选矿
- 6.3 重有色金属冶炼
- 6.4 轻金属冶炼
- 6.5 半导体材料制备
- 6.6 稀有金属及产品制备
- 6.7 有色金属加工
- 6.8 有色金属再生
- 7 噪声污染防治
- 8 环境监测
- 附录A 初步设计文件环境保护篇主要内容及深度要求
- A.1 主要内容
- A.2 基本要求
- A.3 设计深度要求
- 附录B 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设施划分
- 附录C 构筑物及场地防渗要求
- C.1 车间防渗要求
- C.2 水池、水沟防渗要求
- C.3 处置场防渗要求
- C.4 防渗材料及铺设基本要求
- 附录D 有色金属企业环境监测站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