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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健康监护


11.5.1 煤矿施工单位应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和管理,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配备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做好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
11.5.2 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应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11.5.3 新入矿工人应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并应控制就业禁忌症,有下列病症之一者不得从事井下作业:
    1 活动性肺结核及肺外结核者;
    2 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者;
    3 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者;
    4 心血管器质性疾病者;
    5 反复活动的风湿病者;
    6 严重的皮肤病者;
    7 癫痫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
    8 经医学鉴定不适合从事井下作业的其他疾病。
11.5.4 对检查出有职业禁忌症和职业相关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调离接害岗位,妥善安置。对已确诊的职业病人,应及时给予治疗和定期检查,并做好职业病报告工作。
11.5.5 粉尘、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除应采取防治措施外,作业人员尚应佩戴防尘或防毒等个体劳动保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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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巷工程施工标准 GB/T5051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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