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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健康监护
11.5.1 煤矿施工单位应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和管理,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配备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做好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
11.5.2 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应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11.5.3 新入矿工人应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并应控制就业禁忌症,有下列病症之一者不得从事井下作业:
1 活动性肺结核及肺外结核者;
2 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者;
3 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者;
4 心血管器质性疾病者;
5 反复活动的风湿病者;
6 严重的皮肤病者;
7 癫痫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
8 经医学鉴定不适合从事井下作业的其他疾病。
11.5.4 对检查出有职业禁忌症和职业相关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调离接害岗位,妥善安置。对已确诊的职业病人,应及时给予治疗和定期检查,并做好职业病报告工作。
11.5.5 粉尘、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除应采取防治措施外,作业人员尚应佩戴防尘或防毒等个体劳动保护用品。
11.5.2 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应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11.5.3 新入矿工人应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并应控制就业禁忌症,有下列病症之一者不得从事井下作业:
1 活动性肺结核及肺外结核者;
2 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者;
3 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者;
4 心血管器质性疾病者;
5 反复活动的风湿病者;
6 严重的皮肤病者;
7 癫痫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
8 经医学鉴定不适合从事井下作业的其他疾病。
11.5.4 对检查出有职业禁忌症和职业相关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调离接害岗位,妥善安置。对已确诊的职业病人,应及时给予治疗和定期检查,并做好职业病报告工作。
11.5.5 粉尘、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除应采取防治措施外,作业人员尚应佩戴防尘或防毒等个体劳动保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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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施工准备
- 3.1 一般规定
- 3.2 井筒检查孔及巷道地质预测
- 3.3 施工准备的技术原则
- 4 立井井筒普通法施工
- 4.1 一般规定
- 4.2 锁口施工
- 4.3 冲积层施工
- 4.4 基岩掘进
- 4.5 永久支护
- 4.6 井筒穿过特殊地层的施工
- 5 立井井筒特殊法施工
- 5.1 一般规定
- 5.2 冻结法施工
- 5.3 钻井法施工
- 5.4 井筒注浆
- 6 立井井筒的延深和恢复
- 6.1 一般规定
- 6.2 保护措施
- 6.3 自上向下延深井筒
- 6.4 自下向上延深井筒
- 6.5 井筒恢复
- 7 斜井与平硐导工
- 7.1 一般规定
- 7.2 冲积层施工
- 7.3 基岩施工
- 8 巷道施工
- 8.1 一般规定
- 8.2 巷道掘进
- 8.3 巷道支护
- 8.4 探、放水
- 8.5 铺轨工程
- 8.6 安全构筑物及附属工程
- 9 暗井和硐室施工
- 9.1 一般规定
- 9.2 暗井施工
- 9.3 硐室施工
- 10 辅助工作
- 10.1 凿井井架及悬吊设施
- 10.2 立井临时提升及设备
- 10.3 水平巷道及倾斜井巷的运输和提升
- 10.4 通风
- 10.5 排水
- 10.6 压气
- 10.7 信号与通信
- 10.8 供电
- 10.9 井下照明
- 11 绿色施工
- 11.1 一般规定
- 11.2 井下热害的防治
- 11.3 井下粉尘的防治
- 11.4 井下噪声的防治
- 11.5 健康监护
- 附录A 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分类
- 附录B 岩层稳定性分类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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