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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采矿与选矿
5.2.1 采选联合企业在确定废水治理方案时,宜利用酸性废水与碱性废水相互中和,并应防止尾矿库澄清水的酸化。
5.2.2 地下采矿的矿坑涌水宜回收利用。
5.2.3 露天采场周边应设置截洪、排水设施。
5.2.4 废石场水污染防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置截水沟与沉砂池;
2 坡脚应设置透水型拦渣坝;
3 堆体淋滤水所含有害物质超标时,应收集利用或处理后达标排放。
5.2.5 采场、废石场含重金属的污水应收集并进入污水调节池,宜用于选矿。
5.2.6 废石场污水调节池(库)的位置、容积及防渗应符合国家相关环保标准和环评批复要求,在缺乏相关依据时可按下列要求设计:
1 有效容积应按重现期不低于20年一遇频率降雨量设计,敏感区宜按暴雨强度重现期为50年一遇频率产生的污水,并应经过水量平衡计算后确定。
2 应根据储存污水的污染物浓度对照相关污染控制标准,按本规范附录C选择防渗措施。
3 池(库)构造应有利于底泥清运,可采用水力采泥-脱水车-自卸汽车等方法清淤。
5.2.7 洗矿废水应澄清处理,并应根据废水中的金属、砷、硫和酸、碱等有害物质的含量和试验结果,确定进一步处理和回用的方案。
5.2.8 选矿废水治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选矿废水应在厂前重复利用或经过尾矿库净化后利用,回水利用率不宜低于85%。
2 选矿厂除尘废水和车间冲洗废水应返回选矿。
3 选矿试验、化验废水应收集后与选矿废水一并处理。
4 回水池溢流水不得直接外排。
5.2.9 尾矿输送系统应设置事故状态下的收集设施,事故设施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 50863的有关规定执行。
5.2.10 尾矿库应设置事故排放的污水收集、处理设施。
5.2.1 采选联合企业废水与采矿和选矿废水中所含重金属的性质基本相近。重金属硫化矿床的采矿废水一般呈酸性,并含有重金属离子,选矿废水则呈碱性。利用此两种酸、碱废水相互中和,可以达到以废治废的目的,关键是要注意控制两种废水的酸、碱当量平衡。某大型铜矿二期工程的废水处理即采用该法,系将采矿废水先除铁后回收铜,然后与选矿碱性废水进行中和,经中和后的水送入选厂回水池。尾矿库由于具有较大的水面和储水库容,废水在其中停留的时间较长,能较充分地发挥自然曝气氧化、吸附、沉淀等作用,因而除能沉淀悬浮物外,还对一些其他污染物有一定的净化能力。现在有不少矿山充分利用这个特点,把尾矿库当作处理生产废水的一个重要的净化设施使用,有的选厂把厂区内的废水,包括各类地面水,均排入尾矿库;有的矿山甚至把矿坑水和废石堆淋溶水与尾矿水一道排入尾矿库,使全矿只有尾矿库溢流口一处排水。这样,既较好地解决了废水的污染问题,又能大幅度提高水的回用率,因此,矿山废水治理设计中,只要条件适合,就应充分利用和发挥尾矿库的自净能力。
由于尾矿风化可能产生酸性物质,加上酸雨影响,因此为了防治尾矿酸化产生污染,应该在尾矿表面覆土或覆盖石灰、膨润土或喷固结剂等。
5.2.2 地下开采坑内的废水由于有凿岩、爆破防尘废水,含悬浮物较高,经沉淀处理后,可返回采矿、选矿等生产过程使用。对于原生硫化矿床坑内水还含有大量的金属离子,而且pH值较低,经论证有回收价值时,应回收利用。该项水在回收金属、用于洗矿或作选矿补充用水等方面都有成功的经验。酸性水可以用于选硫,减少硫酸耗量。
5.2.3 露天采矿场和废石场废水,当含有害物质时,应设置集水沟(管)予以收集,集中排入调节池(库),这样就可避免上述废水四处漫流,造成对环境的污染。设置废水调节池(库),一是可以起到储存作用,二是当进行废水处理时,可均衡水量和水质。在场地和调节池(库)边缘设置截洪沟后,可减少汇水面积和废水处理量。
5.2.4 废石场坡脚应设置透水型拦渣坝和截水沟、沉砂池,目的是减少废石场的泥沙进入调节池。废石场如果含重金属等有害物质,会在堆体淋滤水中富集,若泄漏对环境污染较大,因此必须严格控制。
5.2.5 选矿过程消耗一定水量,可以利用采场、废石场废水作为选矿生产的补充用水。采矿场或矿井的废水与废石场的废水性质接近,故可合并处理。
5.2.6 如果废水中重金属含量高,应按国家标准设计防渗设施。
矿山废水调节池(库)的设计目前国家没有专门标准,本条规定参照了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01的第6.6条及其他相关规定。
废水含悬浮物和泥沙量较高时进入调节池(库)便沉淀于池(库)底,日积月累将占据一定库容,而此种淤泥又不便于清除,故确定库容时,应包括沉积淤泥的体积。
5.2.7 当矿石因含细泥或氧化矿高而影响破碎或选别作业时,就需要洗矿。洗矿废水一般含有较高浓度的悬浮物,经过沉淀后可循环使用,有时需要投加凝聚剂;目前也有个别矿山的洗矿废水经浓密机沉淀处理后,排入尾矿库净化;当洗矿废水pH值较低,又含有重金属离子时,可经沉淀处理后与矿山酸性废水合并处理。
5.2.8 选矿厂的废水由尾矿水,精矿和中矿在浓密、过滤中产生的水,湿式除尘废水,设备冷却水以及冲洗水等组成。其中一部分如精矿和中矿浓密、过滤水,设备冷却水可直接返回生产使用,湿式除尘废水及车间地面和设备冲洗水含矿物可以返回磨矿工段回收,其余的应尽量排入尾矿库净化。尾矿库澄清水一般均可直接返回选矿使用。当返回生产过程使用时,其水质应满足生产的要求,否则要采取处理措施后回用。
5.2.9 尾矿输送系统的事故设施的设计按现行国家标准《选矿厂尾矿设施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5.2.10 尾矿库澄清水外排时必须达到排放标准,当达不到排放标准时,必须进一步处理达标,一般采用混凝沉淀、氧化、中和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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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重有色金属冶炼
- 4.4 轻金属冶炼
- 4.5 半导体材料制备
- 4.6 稀有金属及产品制备
- 4.7 有色金属加工
- 4.8 有色金属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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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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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有色金属再生
- 7 噪声污染防治
- 8 环境监测
- 附录A 初步设计文件环境保护篇主要内容及深度要求
- A.1 主要内容
- A.2 基本要求
- A.3 设计深度要求
- 附录B 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设施划分
- 附录C 构筑物及场地防渗要求
- C.1 车间防渗要求
- C.2 水池、水沟防渗要求
- C.3 处置场防渗要求
- C.4 防渗材料及铺设基本要求
- 附录D 有色金属企业环境监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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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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