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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标志、包装、警示标志、贮存和使用寿命
8.1 标志
8.1.1 民用水暖煤炉应在明显位置固定产品标志。
8.1.2 民用水暖煤炉标志应包括以下内容:
a)制造企业名;
b)产品名称;
c)产品商标;
d)规格型号;
e)应用煤种;
f)额定供热量;
g)制造日期;
h)出厂编号;
i)执行标准号。
8.2 包装
8.2.1 炉具包装应符合与用户的约定要求。
8.2.2 随同产品提供的文件:
a)产品合格证;
b)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
c)出厂清单;
d)产品保修单。
8.3 警示标志
8.3.1 民用水暖煤炉应在炉体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8.3.2 警示标志应牢固、不易脱落,尺寸不应小于100mm×62mm。
8.3.3 警示标志应包括5.5.1~5.5.5的内容。
8.4 贮存和使用寿命
8.4.1 贮存场所不能漏雨或受潮。
8.4.2 炉具在正常条件下使用,寿命不低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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