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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生产废水应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生产废水应分质收集、处理和重复利用,水重复利用率应符合行业准入标准或清洁生产标准和相关要求。

    2  含汞、铅、镉、六价铬、砷等第一类污染物,且其中某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废水,应单独收集回用;废水不能回用向环境外排时,应在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处理,并应在符合环评要求后进入集中污水处理厂或达到环保标准后排放。

    3  污染物相同或第一类污染物浓度达标且性质相近、处理回收方法相同的废水,宜合并处理。

    4  含有多种金属离子的废水宜采用分步沉淀、共沉淀、氧化还原反应、膜分离、电化学或其他先进、经济的方法处理,并宜回收有价值的金属。

    5  烟气、粉尘、酸雾及其他废气等湿法净化产生的废水、烟气冷凝水以及炉窑冲渣废水等,应重复利用。

    6  厂区初期雨水应收集处理,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初期雨水收集池容积应按可能产生污染的区域面积和降水量计算确定,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Vy——初期雨水收集池容积(m3);

              F——受粉尘、重金属、有毒化学品污染的场地面积(m2);

              I——初期雨水量(mm)。

        2)初期雨水降水量,重有色金属冶炼、加工、再生企业可按15mm计算,轻金属冶炼或加工企业可按10mm计算,稀有金属及产品制备企业可按10mm~15mm计算。

        3)收集的初期雨水宜在5日内全部利用或处理。

        4)初期雨水池应设置清淤设施。

5.1.2  厂区废水总排放口、含第一类污染物废水的车间或装置排放口、废水处理出水口,应设有排水计量装置、污染物在线监测与监控装置。

5.1.3  贮存和使用含重金属的液体或液氯、酸、碱等有害化学品的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贮存场所必须设置围堰、事故池及事故后处理设施,围堰、地面及事故池应防渗、防腐。露天场所应防雨。

    2  围堰的有效容积不得小于该场所最大容器的容量;事故池容积应包括泄漏液体和消防废水及降雨等产生的水量的总容积。

5.1.4  含第一类污染物且浓度超标污水的收集、输送沟渠和检查井、收集池等应防渗、防腐;含第一类污染物且浓度超标的污水严禁排入渗井、渗坑、溶洞或废矿井。

5.1.5  试验室、化验室的废水应收集处理。

5.1.6  含重金属废水宜实施零排放。

5.1.7  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脱出水不得超标外排。

5.1.8  生活污水宜与生产废水分开收集、处理。

5.1.9  煤气站洗涤废水应处理后循环使用,循环水净化时抽出的部分废水宜经过沉淀、脱氰、脱酚、脱硫、生化等处理后再回用,满足项目环评要求时,可达标排放。

5.1.10  生产、使用、贮存含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场所的防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要求。

条文说明

5.1.1  废水排放和处理系统实行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以废治废,一水多用是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与排放,有效防治水污染的一条根本途径。其优点是可减少废水处理量及废水处理的复杂性,根据废水特征有针对性地确定处理方法,并可节省投资和运行费用。

    1  废水中的重金属在水体、土壤环境、生物链中容易积累,因此应尽可能有效利用,减少进入环境的量。

    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规定:有色金属工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工业水的重复利用率,选矿厂应达到75%,冶炼厂和加工厂应达到80%。通过以下的努力,上述指标要求是可以达到或超过的:

    (1)按水质、地形条件等分类、分片进行废水收集、利用;

    (2)采取循序供水,按用户对水质的需求合理安排废水的处理和重复利用。

    (3)必要时,对较清洁废水采取反渗透等深度处理后取代新水使用。

    2  汞、铅、镉、六价铬、砷等第一类污染物的毒性大,在环境中不能降解,可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且容易富集致病。

    对含第一类污染物的废水进行混合处理.一是为了严格控制第一类污染物进入环境中的总量;二是污染物浓度高,水量少,回收时比较经济,同时可以减少药剂消耗,处理效果好,容易控制出

水污染物浓度稳定达标;三是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仅要求汞、铅、镉、六价铬、砷等第一类污染物达标即可,其他污染物可以与其他废水合并处理,或符合排放标准时可以直接进入城市污水管网或者地表水。

    3  按照国家标准,第一类污染物不得稀释排放,因此对第一类污染物在车间排放口已经达标。其他污染物的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废水,系指含有同一种污染物或污染物的性质相近,适合于用同一种方法处理的废水。例如,铜矿山的采场废水和废石场废水性质相同,废水污染物浓度接近,与选矿废水除pH值和COD外,重金属污染物种类基本相同,这样的废水可以合并处理。

    如果污染物浓度差别大,比如相差10倍及以上,应该对浓度大的先预处理,再与浓度低的废水合并,不仅节省药剂,便于管理,而且处理效果也较好。例如,采矿废水含铜,可先置换铜,再与尾矿废水中和处理。冶炼烟气稀酸洗涤净化污酸与地面冲洗污水的污染物浓度差别很大,一般先采用硫化—石膏法预处理污酸,再将其与地面冲洗污水合并处理。

    4  分步处理废水主要依据污染物浓度、处理工艺效果控制进行划分,一般根据试验资料、同类废水处理工艺运行资料合理确定。

    5  湿式除尘废水,酸雾、碱雾或其他有害气体湿法净化的废水和冲渣水等是有色金属工业的几种主要废水,处理和利用好这些废水,可以大大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这类废水具有不同的特征,因此要求采用与其特征相适应的处理方法。

    对于仅受热污染,但未受其他物质污染的废水,如设备、炉体等的间接冷却水,一般情况下,应设专门的循环利用系统。外排时,如造成热污染,应进行冷却降温处理。如果冷却水中还含有其他物质(通常含油类物质等),应进行净化处理后循环。

    6  矿物破碎、矿仓、干燥、熔炼、制酸、烟尘和废酸处理污泥库等生产区可能受重金属和酸污染的场地,其在降雨初期的径流水含重金属和酸的浓度较高,故规定要收集处理。表1为某铜冶炼厂干燥、熔炼、制酸场地降雨初期的径流水水质,从表中可见,冶炼厂主要生产区地面受酸、烟尘和相关金属的污染比较严重,必须进行处理。

表1  某铜冶炼厂场地降雨初期的径流水水质(mg/L)

    按照地面冲洗水量,考虑径流集水时间等因素,一般采用的降水量为10mm~15mm,雨季采用低限,旱季采用高限。

5.1.2  我国有色金属工业是工业生产用水的大户,年用水量约占全国工业用水总量的6.58%,年排放废水占全国废水总量的3.5%。严格控制新水用量,提高有色金属工业水的重复利用率,有利于缓和我国水资源紧张状况和减小对水环境的污染。

    提高用水设备和设施的计量率,可节约用水,减少废水排放量;对于湿法冶炼厂还有利于水量平衡,保证工厂正常生产。根据企业管理的需要,除应设总计量装置外,各主要用水设备和设施还应设置计量装置。现行国家标准《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GB/T 7119规定:车间用水计量率应达到100%,设备用水计量率不应低于90%。对于排放的废水,若能实行定量管理,则可推动技术进步,提高环境管理水平,故在建设项目的废水总排放口和有污染的车间废水排放口应设置计量装置。

    按照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为了严格控制重金属的排放,规定设置在线监测、监控设施。

5.1.3  此条是针对含重金属或有害化学品的液态物质储存、使用、处理等车间,为了防治泄漏引起污染事故而专门规定的。有色金属工业事故或设备检修的排放液、冲洗水及跑、冒、滴、漏的溶液,一般都含有矿浆或烟尘、酸、碱以及重金属等有害物质,而且浓度较高。这些矿液和废水若任其排放,不仅流失资源,造成浪费,而且会对厂区及周围设施和环境产生危害,故首先应予以收集,尽量返回生产过程中利用;无法返回时,则需处理。为此,设计中应采取下列措施:在污染物易泄漏处设置备用储液槽或事故池、集液沟和集液池,配置输液泵;采用密封性能较好的设备与附件、优质的密封材料;提高自动停泵和关闸等自动化控制水平等。

    1  本款为强制性条文。有色金属加工生产中经常贮存和使用氯气、硫酸、硝酸、烧碱等危险化学品,为防止发生泄漏事故对环境造成污染,在贮存和使用上述危险物质的场所,应设置事故应急处理设施,如事故池、集液沟和集液池等,事故废液应首先予以收集,尽量返回生产使用;无法直接返回利用时,需就地处理达标后,方可回用或排放;危险化学晶贮存场所如设置在室外,应设防雨设施,无防雨设施时,应在贮存场所周围设置初期雨水收集系统,初期雨水经处理后方可回用或排放。

    围堰及事故池的防渗、防腐材料应与物料性质相容,防止损坏引起渗漏。

    2  根据《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十八条“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的规定,考虑到车间大,废液收集冲洗面积不能采用全车间面积,一般按一个堆垛最大100m2及周边、地沟面积150m2的地面冲洗水量和堆存罐子液体容积计算事故池的容积比较合适。

    事故或设备检修的废液、冲洗废水应有收集处理或回用的设施。围堰及事故池容积应按车间最大液体储存容器的容积及其附属管道内的液体体积,以及消防冲洗水量累加确定。

5.1.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重有色金属矿山酸性废水、湿法冶金溶液等不仅有害,而且腐蚀性较大,一旦渗漏势必污染地下水。因此,输送沟渠、管道检查井、水池(库)不仅要防渗,而且要防腐蚀,这样才能保证地下水不受污染。至于利用渗井、渗坑、废矿井等排放上述废液或废水,则对地下水的污染更为严重,是绝对不允许的。特别是含第一类污染物的废水,由于对人体健康危害大,必须严格控制其污染地下水、土壤。

5.1.5  有色金属企业的试验室、化验室排出的废水,绝大多数都含有酸或碱、金属离子以及悬浮物等污染物质,而且浓度较高。当企业规模达到大、中型时,此项废水的数量将更多,故不能令其随意排放。现大、中型企业多数都设有调节池和中和沉淀处理设施,当条件允许时,亦可将此项废水与附近性质相近的其他废水一道集中处理。

5.1.6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减少重金属的排放量,同时杜绝重金属废水超标或稀释排放。

5.1.8  本条规定有利于污水处理达标和简化废水处理工艺。

5.1.9  煤气站洗涤废水的水质与用于气化的媒质有关。用焦炭气化的洗涤水水质稍优于用无烟煤气化的洗涤水水质,该项洗涤水一般是经过隔油沉淀和冷却等预处理后循环使用。为了保证循环水的质量,需抽取部分循环洗涤水进行深度处理,经深度处理的水可返回循环洗涤系统,当系统盈水时亦可直接排放。煤气站的洗涤废水应密闭循环,使其在亏水状态下运行,并严格控制其补水量。循环水5%的水量需进行旁流处理、脱氰、脱酚,再返回循环水系统中,排放的污水必须经处理达到排放标准。

5.1.10  本规范提出的防渗是基本要求,国家有专门规定的可以参照执行,比如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等,应优先采用。

    附录C的内容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以及《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等标准的有关规定编制的。

    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第6.3.1条规定:“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m厚黏土层(渗透系数≤10-7cm/s),或2mm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mm厚的其它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cm/s”,第6.3.4条规定:“衬里要能够覆盖危险废物或其溶出物可能涉及到的范围”,第6.3.5条规定:“衬里材料与堆放危险废物相容”。《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第6.4.3条第(2)款规定:“刚性填埋场底部以及侧面的高密度聚乙烯膜的厚度均应≥2.0mm”,第6.4.5条规定:“刚性结构填埋场钢筋混凝土箱体侧墙和底板作为防渗层,应按抗渗结构进行设计,按裂缝宽度进行验算,其渗透系数应≤1.0×10-6cm/s”。因此规定水池、水沟的钢筋混凝土侧壁和底板作为防渗层,应按抗渗结构进行设计,按裂缝宽度进行验算,其渗透系数应≤1.0×10-6cm/s。

    水沟防渗的结构也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渠道防渗工程技术规范》GB/T 50600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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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规范 GB50988-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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