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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井下热害的防治
11.2.1 当掘进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超过30℃时,应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进行高温保健。当掘进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超过34℃时,应停止作业。
11.2.2 有热害的井工煤矿应采取通风等非机械制冷降温措施。无法达到环境温度要求时,应采用机械制冷降温措施。
11.2.3 机械制冷可采用地面集中制冷、井下集中制冷、井下分散制冷等方式。制冷降温时,工作面与巷道间的温差不应过大,温度降幅宜为5℃。
11.2.4 机械制冷降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制冷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制冷剂的漏失,工作地点空气中氨的浓度不得超过30mg/m³;
2 制冷机安设在井下时,不得用氨作制冷剂。
11.2.5 用于制冷降温的冷却水与冷媒水的管道,管道的隔热层的包缠应严密。
11.2.6 在地温异常或有热水涌出的矿井施工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批准后再施工。
11.2.2 有热害的井工煤矿应采取通风等非机械制冷降温措施。无法达到环境温度要求时,应采用机械制冷降温措施。
11.2.3 机械制冷可采用地面集中制冷、井下集中制冷、井下分散制冷等方式。制冷降温时,工作面与巷道间的温差不应过大,温度降幅宜为5℃。
11.2.4 机械制冷降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制冷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制冷剂的漏失,工作地点空气中氨的浓度不得超过30mg/m³;
2 制冷机安设在井下时,不得用氨作制冷剂。
11.2.5 用于制冷降温的冷却水与冷媒水的管道,管道的隔热层的包缠应严密。
11.2.6 在地温异常或有热水涌出的矿井施工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批准后再施工。
条文说明
11.2.1 空气温度升高所引起人体生理的反应和变化,与气温、湿度、风速及环境辐射换热条件等有关。根据在井下气温的测定和高温下的体验,并参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井下气温不得超过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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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施工准备
- 3.1 一般规定
- 3.2 井筒检查孔及巷道地质预测
- 3.3 施工准备的技术原则
- 4 立井井筒普通法施工
- 4.1 一般规定
- 4.2 锁口施工
- 4.3 冲积层施工
- 4.4 基岩掘进
- 4.5 永久支护
- 4.6 井筒穿过特殊地层的施工
- 5 立井井筒特殊法施工
- 5.1 一般规定
- 5.2 冻结法施工
- 5.3 钻井法施工
- 5.4 井筒注浆
- 6 立井井筒的延深和恢复
- 6.1 一般规定
- 6.2 保护措施
- 6.3 自上向下延深井筒
- 6.4 自下向上延深井筒
- 6.5 井筒恢复
- 7 斜井与平硐导工
- 7.1 一般规定
- 7.2 冲积层施工
- 7.3 基岩施工
- 8 巷道施工
- 8.1 一般规定
- 8.2 巷道掘进
- 8.3 巷道支护
- 8.4 探、放水
- 8.5 铺轨工程
- 8.6 安全构筑物及附属工程
- 9 暗井和硐室施工
- 9.1 一般规定
- 9.2 暗井施工
- 9.3 硐室施工
- 10 辅助工作
- 10.1 凿井井架及悬吊设施
- 10.2 立井临时提升及设备
- 10.3 水平巷道及倾斜井巷的运输和提升
- 10.4 通风
- 10.5 排水
- 10.6 压气
- 10.7 信号与通信
- 10.8 供电
- 10.9 井下照明
- 11 绿色施工
- 11.1 一般规定
- 11.2 井下热害的防治
- 11.3 井下粉尘的防治
- 11.4 井下噪声的防治
- 11.5 健康监护
- 附录A 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分类
- 附录B 岩层稳定性分类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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