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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公路设施


6.2.1 高速公路城市出入口,应根据城市规模、布局、公路网规划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确定,宜设置在建成区边缘;特大城市可在建成区内设置高速公路出入口,其平均间距宜为5km~10km,最小间距不应小于4km。

6.2.2 高速公路服务设施分为服务区和停车区,应结合高速公路网、用地条件和环境要求合理设置。服务区平均间距应控制在50km,服务区之间宜设置停车区。

6.2.3 对外社会停车场应根据城市布局、停车、换乘要求和客货运集散功能,设置在城市对外交通出入口附近。

6.2.4 公路客运站应根据城乡客运需求、城市布局和对外交通方向合理设置;宜结合铁路、港口、机场布局,并应与城市交通系统相衔接。

6.2.5 公路客运站的规划用地规模应根据客运功能和客运量确定,其级别划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 200的有关规定。 

6.2.6 公路货运站应根据城市布局和货运规模,结合铁路货站、港区、工业区、仓储区和物流园区合理设置。

6.2.7 公路货运站的用地规模应根据货物运输的种类、货运量和运输方式确定,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汽车货运站(场)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 402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6.2.1 高速公路城市出入口应与城市道路合理衔接,出入口位置和数量既要保障对城市的交通服务,又要减少对高速公路交通的影响。一条高速公路的城市出入口与其他高速公路出入口的最小间距的取值主要考虑城市交通安全和交通需求因素。

6.2.2 高速公路沿线服务设施是高速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城市对外交通安全、高效运行,确定高速公路服务设施的要求。

6.2.3 为了确保客货运系统的正常运行,应合理设置对外社会停车场。对外社会停车场总停车泊位数一般为市内停车泊位总数的5%~10%。

6.2.4 公路客运站应根据城乡客运要求和城市布局等因素合理设置,包括长途客运站和短途客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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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对外交通规划规范 GB50925-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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