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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一般规定
11.1.1 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明确矿井作业环境的治理措施。
11.1.2 井巷工程的施工应保持巷道整洁、水沟畅通。
11.1.3 井下废水应经过处理达标后排放,宜利用永久净化设施。
11.1.4 井巷工程施工时,应定期对作业环境的职业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督与检测,检测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年的雨季和旱季、高温和严寒季节,应分别测定井巷中的气温与相对湿度,高温矿井应每班进行检测;
2 井下作业地点,总粉尘浓度应每月测定2次;呼吸性粉尘浓度应每月测定1次;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应每6个月测定1次,当工作面或煤岩种类改变时,应及时进行测定;粉尘分散度应每6个月测定1次;
3 噪声应每6个月测定1次;
4 井下水质化验,每季不应少于1次;
5 放射线及其他危害人体、污染环境的尘、毒等因素的检测,应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治规定执行。
11.1.5 有氡气放射性危害的矿井,应加强作业地点的安全防护措施,氡气中的氡、氡子体的浓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地下建筑及地热水应用中氡的放射防护要求》WS/T668的有关规定。
11.1.6 井下接触粉尘、毒物及放射线的作业人员,应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
11.1.2 井巷工程的施工应保持巷道整洁、水沟畅通。
11.1.3 井下废水应经过处理达标后排放,宜利用永久净化设施。
11.1.4 井巷工程施工时,应定期对作业环境的职业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督与检测,检测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年的雨季和旱季、高温和严寒季节,应分别测定井巷中的气温与相对湿度,高温矿井应每班进行检测;
2 井下作业地点,总粉尘浓度应每月测定2次;呼吸性粉尘浓度应每月测定1次;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应每6个月测定1次,当工作面或煤岩种类改变时,应及时进行测定;粉尘分散度应每6个月测定1次;
3 噪声应每6个月测定1次;
4 井下水质化验,每季不应少于1次;
5 放射线及其他危害人体、污染环境的尘、毒等因素的检测,应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治规定执行。
11.1.5 有氡气放射性危害的矿井,应加强作业地点的安全防护措施,氡气中的氡、氡子体的浓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地下建筑及地热水应用中氡的放射防护要求》WS/T668的有关规定。
11.1.6 井下接触粉尘、毒物及放射线的作业人员,应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
条文说明
11.1.4 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决定了粉尘的危害性,是评价粉尘危害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因此,应定期对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的含量进行测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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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施工准备
- 3.1 一般规定
- 3.2 井筒检查孔及巷道地质预测
- 3.3 施工准备的技术原则
- 4 立井井筒普通法施工
- 4.1 一般规定
- 4.2 锁口施工
- 4.3 冲积层施工
- 4.4 基岩掘进
- 4.5 永久支护
- 4.6 井筒穿过特殊地层的施工
- 5 立井井筒特殊法施工
- 5.1 一般规定
- 5.2 冻结法施工
- 5.3 钻井法施工
- 5.4 井筒注浆
- 6 立井井筒的延深和恢复
- 6.1 一般规定
- 6.2 保护措施
- 6.3 自上向下延深井筒
- 6.4 自下向上延深井筒
- 6.5 井筒恢复
- 7 斜井与平硐导工
- 7.1 一般规定
- 7.2 冲积层施工
- 7.3 基岩施工
- 8 巷道施工
- 8.1 一般规定
- 8.2 巷道掘进
- 8.3 巷道支护
- 8.4 探、放水
- 8.5 铺轨工程
- 8.6 安全构筑物及附属工程
- 9 暗井和硐室施工
- 9.1 一般规定
- 9.2 暗井施工
- 9.3 硐室施工
- 10 辅助工作
- 10.1 凿井井架及悬吊设施
- 10.2 立井临时提升及设备
- 10.3 水平巷道及倾斜井巷的运输和提升
- 10.4 通风
- 10.5 排水
- 10.6 压气
- 10.7 信号与通信
- 10.8 供电
- 10.9 井下照明
- 11 绿色施工
- 11.1 一般规定
- 11.2 井下热害的防治
- 11.3 井下粉尘的防治
- 11.4 井下噪声的防治
- 11.5 健康监护
- 附录A 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分类
- 附录B 岩层稳定性分类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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