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10.8 供电
10.8.1 建井期的临时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压等级35kV及以上电源,宜利用永久电网供电,在远离电力网的偏僻地区,可利用其他施工电源;
2 建井期间应具备两回路供电,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用电负荷;暂不能实现两回路供电的,应设置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应满足通风、排水和撤出人员的需要;
3 两回路电源线路上均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4 两回路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应带电备用;
5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进入巷道和硐室施工前,其他矿井进入采区巷道施工前,应形成两回路供电;
6 10kV及以下的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7 电源线路上不得装设负荷定量器;
8 临时变电所的接线应简单可靠、操作安全。
10.8.2 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压不应超过10000V;
2 低压不应超过1140V,动力宜选用660V;
3 照明和手持式电气设备额定电压不应超过127V;
4 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宜超过36V。
10.8.3 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得直接向井下供电,除专供架线电机车变流设备用的专用变压器外,井下其他的配电变压器中性点不得直接接地。
10.8.4 当设置临时变电所时,井下的临时供电宜利用永久设施。当条件不允许时,宜选用移动变电站。所需硐室或巷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硐室或巷道应采用不燃材料支护;
2 通风良好,变电设备运行期间环境温度与邻近巷道的温差不应大于5℃;
3 硐室的规格应符合变配电设备的运输、安装及检修的要求。
10.8.5 电缆的选择和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环境特点和使用条件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2 临时供电电缆的敷设应随工作面向前推进逐步延长,并应便于回收。
3 应防止电缆的扭伤和过度弯曲,电缆允许的最小弯曲半径与电缆外径的倍数应按表10.8.5的规定执行。
1 电压等级35kV及以上电源,宜利用永久电网供电,在远离电力网的偏僻地区,可利用其他施工电源;
2 建井期间应具备两回路供电,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用电负荷;暂不能实现两回路供电的,应设置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应满足通风、排水和撤出人员的需要;
3 两回路电源线路上均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4 两回路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应带电备用;
5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进入巷道和硐室施工前,其他矿井进入采区巷道施工前,应形成两回路供电;
6 10kV及以下的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7 电源线路上不得装设负荷定量器;
8 临时变电所的接线应简单可靠、操作安全。
10.8.2 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压不应超过10000V;
2 低压不应超过1140V,动力宜选用660V;
3 照明和手持式电气设备额定电压不应超过127V;
4 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宜超过36V。
10.8.3 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得直接向井下供电,除专供架线电机车变流设备用的专用变压器外,井下其他的配电变压器中性点不得直接接地。
10.8.4 当设置临时变电所时,井下的临时供电宜利用永久设施。当条件不允许时,宜选用移动变电站。所需硐室或巷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硐室或巷道应采用不燃材料支护;
2 通风良好,变电设备运行期间环境温度与邻近巷道的温差不应大于5℃;
3 硐室的规格应符合变配电设备的运输、安装及检修的要求。
10.8.5 电缆的选择和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环境特点和使用条件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2 临时供电电缆的敷设应随工作面向前推进逐步延长,并应便于回收。
3 应防止电缆的扭伤和过度弯曲,电缆允许的最小弯曲半径与电缆外径的倍数应按表10.8.5的规定执行。
表10.8.5 电缆允许的最小弯曲半径与电缆外径倍数
4 电缆的金属外皮和金属电缆接线盒及保护铁管等应可靠接地。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顶部
- 上一节:10.7 信号与通信
- 下一节:10.9 井下照明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施工准备
- 3.1 一般规定
- 3.2 井筒检查孔及巷道地质预测
- 3.3 施工准备的技术原则
- 4 立井井筒普通法施工
- 4.1 一般规定
- 4.2 锁口施工
- 4.3 冲积层施工
- 4.4 基岩掘进
- 4.5 永久支护
- 4.6 井筒穿过特殊地层的施工
- 5 立井井筒特殊法施工
- 5.1 一般规定
- 5.2 冻结法施工
- 5.3 钻井法施工
- 5.4 井筒注浆
- 6 立井井筒的延深和恢复
- 6.1 一般规定
- 6.2 保护措施
- 6.3 自上向下延深井筒
- 6.4 自下向上延深井筒
- 6.5 井筒恢复
- 7 斜井与平硐导工
- 7.1 一般规定
- 7.2 冲积层施工
- 7.3 基岩施工
- 8 巷道施工
- 8.1 一般规定
- 8.2 巷道掘进
- 8.3 巷道支护
- 8.4 探、放水
- 8.5 铺轨工程
- 8.6 安全构筑物及附属工程
- 9 暗井和硐室施工
- 9.1 一般规定
- 9.2 暗井施工
- 9.3 硐室施工
- 10 辅助工作
- 10.1 凿井井架及悬吊设施
- 10.2 立井临时提升及设备
- 10.3 水平巷道及倾斜井巷的运输和提升
- 10.4 通风
- 10.5 排水
- 10.6 压气
- 10.7 信号与通信
- 10.8 供电
- 10.9 井下照明
- 11 绿色施工
- 11.1 一般规定
- 11.2 井下热害的防治
- 11.3 井下粉尘的防治
- 11.4 井下噪声的防治
- 11.5 健康监护
- 附录A 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分类
- 附录B 岩层稳定性分类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