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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供电


10.8.1 建井期的临时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压等级35kV及以上电源,宜利用永久电网供电,在远离电力网的偏僻地区,可利用其他施工电源;
    2 建井期间应具备两回路供电,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用电负荷;暂不能实现两回路供电的,应设置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应满足通风、排水和撤出人员的需要;
    3 两回路电源线路上均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4 两回路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应带电备用;
    5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进入巷道和硐室施工前,其他矿井进入采区巷道施工前,应形成两回路供电;
    6 10kV及以下的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7 电源线路上不得装设负荷定量器;
    8 临时变电所的接线应简单可靠、操作安全。
10.8.2 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压不应超过10000V;
    2 低压不应超过1140V,动力宜选用660V;
    3 照明和手持式电气设备额定电压不应超过127V;
    4 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宜超过36V。
10.8.3 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得直接向井下供电,除专供架线电机车变流设备用的专用变压器外,井下其他的配电变压器中性点不得直接接地。
10.8.4 当设置临时变电所时,井下的临时供电宜利用永久设施。当条件不允许时,宜选用移动变电站。所需硐室或巷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硐室或巷道应采用不燃材料支护;
    2 通风良好,变电设备运行期间环境温度与邻近巷道的温差不应大于5℃;
    3 硐室的规格应符合变配电设备的运输、安装及检修的要求。
10.8.5 电缆的选择和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环境特点和使用条件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2 临时供电电缆的敷设应随工作面向前推进逐步延长,并应便于回收。
    3 应防止电缆的扭伤和过度弯曲,电缆允许的最小弯曲半径与电缆外径的倍数应按表10.8.5的规定执行。
表10.8.5 电缆允许的最小弯曲半径与电缆外径倍数
    4 电缆的金属外皮和金属电缆接线盒及保护铁管等应可靠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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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巷工程施工标准 GB/T5051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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