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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信号与通信
10.7.1 信号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一台提升绞车均应有独立的信号系统;
2 井口与绞车房之间应采用数码显示的声光兼备的信号装置,并应设置直通电话;
3 井下发出的提升信号的接收和转发,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4 信号电源应独立可靠,并应有电源指示灯;
5 信号系统应简单、可靠,信号应清楚易辨,系统应联锁严密。
10.7.2 立井、斜井的信号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立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井筒施工时,每个工作地点均应设置独立的信号装置,发出的信号应有明显的区别,吊盘至掘进工作面应设置转发信号;
2)井筒施工期间,应设置井盖门安全信号,当吊桶上升距井盖门40m~50m时,信号铃应自动发出有声信号;
3)罐笼提升,井口安全门与提升信号系统应设置闭锁装置。
2 斜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车运送人员的斜井,应装设可在运行途中向绞车司机发送紧急信号的装置;
2)多水平运输时,各水平所发出的信号应有区别;
3)甩车场应设置信号,甩车时应发出警号。
3 井上和井下信号室,应装设直通通信设备。
10.7.3 井下调度室、主要机电设备硐室、保健室和各掘进工作面等重要场所,均应设置通信设备。
10.7.4 架线电机车的调度电话宜利用其馈电线作为载波电话线,并宜采用载波机通信。
10.7.5 井口及井下信号装置和通信设备的选用,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10.7.6 立井、暗立井、斜井或斜巷施工时,工作面、吊盘、井筒中间转水站、井口信号房、斜井或斜巷中部车场、绞车房及调度室等重要工作和指挥场所,应安装本安型通信设备。
10.7.7 信号系统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
10.7.8 立井施工时,在工作面、吊盘、井筒中间转水站、井盖门、井口信号房、翻矸台、绞车房及调度室等重要工作和指挥场所,宜安装矿井闭路电视监控系统。
1 每一台提升绞车均应有独立的信号系统;
2 井口与绞车房之间应采用数码显示的声光兼备的信号装置,并应设置直通电话;
3 井下发出的提升信号的接收和转发,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4 信号电源应独立可靠,并应有电源指示灯;
5 信号系统应简单、可靠,信号应清楚易辨,系统应联锁严密。
10.7.2 立井、斜井的信号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立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井筒施工时,每个工作地点均应设置独立的信号装置,发出的信号应有明显的区别,吊盘至掘进工作面应设置转发信号;
2)井筒施工期间,应设置井盖门安全信号,当吊桶上升距井盖门40m~50m时,信号铃应自动发出有声信号;
3)罐笼提升,井口安全门与提升信号系统应设置闭锁装置。
2 斜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车运送人员的斜井,应装设可在运行途中向绞车司机发送紧急信号的装置;
2)多水平运输时,各水平所发出的信号应有区别;
3)甩车场应设置信号,甩车时应发出警号。
3 井上和井下信号室,应装设直通通信设备。
10.7.3 井下调度室、主要机电设备硐室、保健室和各掘进工作面等重要场所,均应设置通信设备。
10.7.4 架线电机车的调度电话宜利用其馈电线作为载波电话线,并宜采用载波机通信。
10.7.5 井口及井下信号装置和通信设备的选用,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10.7.6 立井、暗立井、斜井或斜巷施工时,工作面、吊盘、井筒中间转水站、井口信号房、斜井或斜巷中部车场、绞车房及调度室等重要工作和指挥场所,应安装本安型通信设备。
10.7.7 信号系统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
10.7.8 立井施工时,在工作面、吊盘、井筒中间转水站、井盖门、井口信号房、翻矸台、绞车房及调度室等重要工作和指挥场所,宜安装矿井闭路电视监控系统。
条文说明
10.7.6 本条所列各作业场所均为要害场所,通信设备本质安全及通信畅通至关重要,关乎系统安全,故做此规定。
10.7.8 在立井井筒和井底车场巷道的施工中,安设“矿井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对于安全施工和调度指挥,能起到很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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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施工准备
- 3.1 一般规定
- 3.2 井筒检查孔及巷道地质预测
- 3.3 施工准备的技术原则
- 4 立井井筒普通法施工
- 4.1 一般规定
- 4.2 锁口施工
- 4.3 冲积层施工
- 4.4 基岩掘进
- 4.5 永久支护
- 4.6 井筒穿过特殊地层的施工
- 5 立井井筒特殊法施工
- 5.1 一般规定
- 5.2 冻结法施工
- 5.3 钻井法施工
- 5.4 井筒注浆
- 6 立井井筒的延深和恢复
- 6.1 一般规定
- 6.2 保护措施
- 6.3 自上向下延深井筒
- 6.4 自下向上延深井筒
- 6.5 井筒恢复
- 7 斜井与平硐导工
- 7.1 一般规定
- 7.2 冲积层施工
- 7.3 基岩施工
- 8 巷道施工
- 8.1 一般规定
- 8.2 巷道掘进
- 8.3 巷道支护
- 8.4 探、放水
- 8.5 铺轨工程
- 8.6 安全构筑物及附属工程
- 9 暗井和硐室施工
- 9.1 一般规定
- 9.2 暗井施工
- 9.3 硐室施工
- 10 辅助工作
- 10.1 凿井井架及悬吊设施
- 10.2 立井临时提升及设备
- 10.3 水平巷道及倾斜井巷的运输和提升
- 10.4 通风
- 10.5 排水
- 10.6 压气
- 10.7 信号与通信
- 10.8 供电
- 10.9 井下照明
- 11 绿色施工
- 11.1 一般规定
- 11.2 井下热害的防治
- 11.3 井下粉尘的防治
- 11.4 井下噪声的防治
- 11.5 健康监护
- 附录A 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分类
- 附录B 岩层稳定性分类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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