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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压气
10.6.1 空气压缩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井期的总耗气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总耗气量(m³/min);
α——管路漏气系数,按表10.6.1-1规定取值;
β——气动机械磨损使耗气量增加的系数,取1.10~1.15;
γ——高原修正系数,海拔每提高100m,系数增加1%;
k——凿岩机、气镐同时使用系数,按表10.6.1-2规定取值;
n——同型号气动机具使用数量(台);
q——每台气动工具耗气量(m³/min)。
3 宜选用同一型号的空气压缩机,当负荷有波动时,可选用容量不同的空气压缩机。
4 水冷的空气压缩机站,备用冷却水泵不应少于1台,其能力应与最大一台冷却水泵相等。空气压缩机的进水温度不宜超过30℃,出水温度不宜超过40℃。
10.6.2 压气管路选择和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气管路宜采用钢管,管径应满足最远用气处的总压力损失不超过0.1MPa的要求;
2 井上或井下管路的最低点及主要管路,每隔500m~600m,均应设置油水分离器,在温差大的地区,当管路直线长度超过200m时,应设置伸缩器;
3 管路的连接宜选用快速接头;
4 连接气动机具胶管的内径,应大于机具接口管的内径一级。
10.6.3 空气压缩机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面临时空气压缩机站应设在用气负荷中心;
2 站址应选择在空气清洁、通风良好处,距矸石山、出风井、烟筒等产生尘埃和废气的地点不宜小于150m;
3 各空气压缩机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宜小于1.5m。
10.6.4 气包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面应设在阴凉处,井下应设在空气流畅处;
2 应装设超温保护设施;
3 应装设动作可靠的安全阀和放水阀;
4 出口的管路上应设置释压阀,释压阀的口径不得小于出气管的直径;
5 新安装或检修后的气包,应用1.5倍工作压力进行水压试验。
1 建井期的总耗气量应按下式计算:
α——管路漏气系数,按表10.6.1-1规定取值;
β——气动机械磨损使耗气量增加的系数,取1.10~1.15;
γ——高原修正系数,海拔每提高100m,系数增加1%;
k——凿岩机、气镐同时使用系数,按表10.6.1-2规定取值;
n——同型号气动机具使用数量(台);
q——每台气动工具耗气量(m³/min)。
表10.6.1-1 管路漏气系数
表10.6.1-2 凿岩机、气镐同时使用系数
2 当各个施工阶段的气量供应变化较大时,备用气量应为设计气量的20%~30%,备用空气压缩机不得少于1台。3 宜选用同一型号的空气压缩机,当负荷有波动时,可选用容量不同的空气压缩机。
4 水冷的空气压缩机站,备用冷却水泵不应少于1台,其能力应与最大一台冷却水泵相等。空气压缩机的进水温度不宜超过30℃,出水温度不宜超过40℃。
10.6.2 压气管路选择和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气管路宜采用钢管,管径应满足最远用气处的总压力损失不超过0.1MPa的要求;
2 井上或井下管路的最低点及主要管路,每隔500m~600m,均应设置油水分离器,在温差大的地区,当管路直线长度超过200m时,应设置伸缩器;
3 管路的连接宜选用快速接头;
4 连接气动机具胶管的内径,应大于机具接口管的内径一级。
10.6.3 空气压缩机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面临时空气压缩机站应设在用气负荷中心;
2 站址应选择在空气清洁、通风良好处,距矸石山、出风井、烟筒等产生尘埃和废气的地点不宜小于150m;
3 各空气压缩机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宜小于1.5m。
10.6.4 气包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面应设在阴凉处,井下应设在空气流畅处;
2 应装设超温保护设施;
3 应装设动作可靠的安全阀和放水阀;
4 出口的管路上应设置释压阀,释压阀的口径不得小于出气管的直径;
5 新安装或检修后的气包,应用1.5倍工作压力进行水压试验。
条文说明
10.6.2 在温差大的地区,应根据管路长度计算管路的热伸长量。管路的热伸长量按下式计算:
式中:ΔL——管路的热伸长量(m);
L——管路长度(m);
Δt——长输气时最高温度与大气的最低温度差(℃);
0.000012——大气钢材膨胀系数。
在Δt=50℃条件下,L=100m时,ΔL=0.06m;L=200m时,ΔL=0.12m;L=500m时,ΔL=0.3m。伸缩器最大伸长量一般为0.2m。因此,本条规定温度变化较大且管路直线长度超过200m时,应设伸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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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施工准备
- 3.1 一般规定
- 3.2 井筒检查孔及巷道地质预测
- 3.3 施工准备的技术原则
- 4 立井井筒普通法施工
- 4.1 一般规定
- 4.2 锁口施工
- 4.3 冲积层施工
- 4.4 基岩掘进
- 4.5 永久支护
- 4.6 井筒穿过特殊地层的施工
- 5 立井井筒特殊法施工
- 5.1 一般规定
- 5.2 冻结法施工
- 5.3 钻井法施工
- 5.4 井筒注浆
- 6 立井井筒的延深和恢复
- 6.1 一般规定
- 6.2 保护措施
- 6.3 自上向下延深井筒
- 6.4 自下向上延深井筒
- 6.5 井筒恢复
- 7 斜井与平硐导工
- 7.1 一般规定
- 7.2 冲积层施工
- 7.3 基岩施工
- 8 巷道施工
- 8.1 一般规定
- 8.2 巷道掘进
- 8.3 巷道支护
- 8.4 探、放水
- 8.5 铺轨工程
- 8.6 安全构筑物及附属工程
- 9 暗井和硐室施工
- 9.1 一般规定
- 9.2 暗井施工
- 9.3 硐室施工
- 10 辅助工作
- 10.1 凿井井架及悬吊设施
- 10.2 立井临时提升及设备
- 10.3 水平巷道及倾斜井巷的运输和提升
- 10.4 通风
- 10.5 排水
- 10.6 压气
- 10.7 信号与通信
- 10.8 供电
- 10.9 井下照明
- 11 绿色施工
- 11.1 一般规定
- 11.2 井下热害的防治
- 11.3 井下粉尘的防治
- 11.4 井下噪声的防治
- 11.5 健康监护
- 附录A 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分类
- 附录B 岩层稳定性分类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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