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10.4 通风
10.4.1 掘进工作面需要的风量应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
1 应按绝对瓦斯涌出量计算,应将工作面涌出的瓦斯充分稀释,并应使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瓦斯浓度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2 应按掘进工作面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并按每人每分钟的新鲜空气量不应少于4m³进行计算;
3 炮掘工作面按一次爆破炸药量计算所需风量;
4 使用防爆柴油动力装置机车的掘进工作面,还应按同时运行的最多车辆数增加配风量,配风量不应少于4m³/(min·kW);
5 风速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10.4.2 地面临时通风机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避开永久通风机房及风道的位置;
2 通风机房宜靠近井口,风道宜减少曲线巷道,过渡段应圆滑,风道内最大风速不得超过15m/s;
3 通风机和电动机周围的通道不应小于1.5m;
4 离心式扇风机应设置启动闸门。
10.4.3 地面临时通风机的出入风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入式通风的入风口应位于空气洁净处,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1.5m;
2 抽出式通风的出风口宜位于该地区主导风向的井口下方,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0.5m;
3 瓦斯矿井抽出式通风机的扩散器与入风井的距离不应小于30m。
10.4.4 两台局部通风机并联或串联运行,应采用同型号的通风机。
10.4.5 井下工作面的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混合式通风时,压入式局部通风机的出风口距离抽出式局部通风机的入风口,不得小于15m;
2 采用局部通风机接力通风时,局部通风机的型号和间距应根据通风机的特性曲线和风筒阻力确定;接力通风的风筒直径不应小于400mm,在局部通风机吸入口一端应设置不短于7m的硬质风筒;
3 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应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离回风口不得小于10m;
4 局部通风机与工作面的电气设备应实行风电闭锁,瓦斯矿井的工作面还应实行瓦斯电闭锁。
10.4.6 冬期施工的矿井宜设置空气加热设备和防寒设施,进风井内的空气温度应为2℃以上。
1 应按绝对瓦斯涌出量计算,应将工作面涌出的瓦斯充分稀释,并应使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瓦斯浓度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2 应按掘进工作面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并按每人每分钟的新鲜空气量不应少于4m³进行计算;
3 炮掘工作面按一次爆破炸药量计算所需风量;
4 使用防爆柴油动力装置机车的掘进工作面,还应按同时运行的最多车辆数增加配风量,配风量不应少于4m³/(min·kW);
5 风速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10.4.2 地面临时通风机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避开永久通风机房及风道的位置;
2 通风机房宜靠近井口,风道宜减少曲线巷道,过渡段应圆滑,风道内最大风速不得超过15m/s;
3 通风机和电动机周围的通道不应小于1.5m;
4 离心式扇风机应设置启动闸门。
10.4.3 地面临时通风机的出入风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入式通风的入风口应位于空气洁净处,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1.5m;
2 抽出式通风的出风口宜位于该地区主导风向的井口下方,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0.5m;
3 瓦斯矿井抽出式通风机的扩散器与入风井的距离不应小于30m。
10.4.4 两台局部通风机并联或串联运行,应采用同型号的通风机。
10.4.5 井下工作面的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混合式通风时,压入式局部通风机的出风口距离抽出式局部通风机的入风口,不得小于15m;
2 采用局部通风机接力通风时,局部通风机的型号和间距应根据通风机的特性曲线和风筒阻力确定;接力通风的风筒直径不应小于400mm,在局部通风机吸入口一端应设置不短于7m的硬质风筒;
3 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应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离回风口不得小于10m;
4 局部通风机与工作面的电气设备应实行风电闭锁,瓦斯矿井的工作面还应实行瓦斯电闭锁。
10.4.6 冬期施工的矿井宜设置空气加热设备和防寒设施,进风井内的空气温度应为2℃以上。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顶部
- 上一节:10.3 水平巷道及倾斜井巷的运输和提升
- 下一节:10.5 排水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施工准备
- 3.1 一般规定
- 3.2 井筒检查孔及巷道地质预测
- 3.3 施工准备的技术原则
- 4 立井井筒普通法施工
- 4.1 一般规定
- 4.2 锁口施工
- 4.3 冲积层施工
- 4.4 基岩掘进
- 4.5 永久支护
- 4.6 井筒穿过特殊地层的施工
- 5 立井井筒特殊法施工
- 5.1 一般规定
- 5.2 冻结法施工
- 5.3 钻井法施工
- 5.4 井筒注浆
- 6 立井井筒的延深和恢复
- 6.1 一般规定
- 6.2 保护措施
- 6.3 自上向下延深井筒
- 6.4 自下向上延深井筒
- 6.5 井筒恢复
- 7 斜井与平硐导工
- 7.1 一般规定
- 7.2 冲积层施工
- 7.3 基岩施工
- 8 巷道施工
- 8.1 一般规定
- 8.2 巷道掘进
- 8.3 巷道支护
- 8.4 探、放水
- 8.5 铺轨工程
- 8.6 安全构筑物及附属工程
- 9 暗井和硐室施工
- 9.1 一般规定
- 9.2 暗井施工
- 9.3 硐室施工
- 10 辅助工作
- 10.1 凿井井架及悬吊设施
- 10.2 立井临时提升及设备
- 10.3 水平巷道及倾斜井巷的运输和提升
- 10.4 通风
- 10.5 排水
- 10.6 压气
- 10.7 信号与通信
- 10.8 供电
- 10.9 井下照明
- 11 绿色施工
- 11.1 一般规定
- 11.2 井下热害的防治
- 11.3 井下粉尘的防治
- 11.4 井下噪声的防治
- 11.5 健康监护
- 附录A 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分类
- 附录B 岩层稳定性分类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