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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调节、控制和安全装置


5.3.1  一般要求

    调节和控制装置不应违背安全装置而运行。控制与安全系统不应执行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可接受的程序动作组合,动作次序一经固定应不能改动。

    不准许用户和安装人员调节的任何部件,应采用能显示出干扰痕迹的方法标记(如漆封)。调节螺钉的位置及结构应确保其不会落入燃气通路中。

5.3.2  燃气流量调节器

    使用人工煤气的采暖炉,应安装燃气流量调节器。出厂后不准许调节的采暖炉,调节装置应被封闭;出厂后准许调节的采暖炉,安装说明书应注明该装置的调节方法。

5.3.3  额定热负荷调节装置

    额定热负荷调节装置和燃气流量调节器为同一装置时,安装说明书应注明该装置的调节方法。

5.3.4  燃气控制装置和燃气通路的组成

5.3.4.1  燃气控制装置

    燃气控制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由两个燃气阀分别控制主燃烧器和点火燃烧器的燃气流量,应确保在点火燃烧器点燃之前不会向主燃烧器供气;

    b) 如采用同一个旋钮控制主燃烧器和点火燃烧器,旋钮应能单手操作,点火位置应设置止挡或凹槽;

    c) 通过旋钮控制的燃气阀,应为顺时针旋转旋钮关闭燃气。

5.3.4.2  燃气通路的组成

5.3.4.2.1  燃气阀

    燃气阀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自动阀应符合GB/T 37499的规定;

    b) 热电式熄火保护装置应符合GB/T 38693的规定。

5.3.4.2.2  燃气通路

    燃气通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组成燃气通路的燃气阀气密力等级不应低于表6的规定。

    b) 任一燃气通路的热负荷大于0.25kW时,且采暖炉的安全装置引发非易失锁定时,两道燃气阀门应为同步关闭。符合下列规定时,两道阀门可不同步关闭:

      1) 燃气通路装有热电式熄火保护装置;

      2) 热负荷不大于70kW的燃气通路装有两道C级阀的无点火燃烧器的不带风机的采暖炉;

      3) 热负荷不大于70kW的燃气通路装有两道C级阀的无点火燃烧器的有预清扫的采暖炉。

    c) 同步关闭的两道阀,关闭信号之间的延时不应大于5s。

    d) 燃气通路组成的示意图参见附录G。

5.3.5  燃气稳压功能

    使用管道气的采暖炉应具有燃气稳压功能。

5.3.6  点火装置

5.3.6.1  一般要求

    使用常用工具应能拆装点火装置,且应具有防止错装的措施。

5.3.6.2  点火燃烧器

    点火燃烧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点燃点火燃烧器不应改变采暖炉燃烧产物排放系统的运行状态;

    b) 对于使用人工煤气的采暖炉,在点火燃烧器燃气流量不受控制时,点火燃烧器通路应设置燃气流量调节器;

    c) 预清扫后点火的采暖炉,点火热负荷不大于0.25kW的,允许燃气在预清扫过程中进入点火燃烧器。

5.3.6.3  自动点火装置

    自动点火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点火装置安装应牢固,位置应准确;

    b) 采暖炉供电电压在额定电压的85%~110%波动,自动点火装置应正常工作;

    c) 点火信号不应迟于燃气阀开阀信号;

    d) 除火焰检测部件外,点火装置应在点火安全时间内停止工作。

5.3.7  火焰监控装置

5.3.7.1  一般要求

    主燃烧器由点火燃烧器点燃时,火焰监控装置应在检测到点火燃烧器火焰后才能向主燃烧器供气。

5.3.7.2  热电式火焰监控装置

    热电式火焰监控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热电式火焰监控装置在火焰意外熄灭或监控装置自身故障时,应引发非易失锁定;

    b) 应具有点火联锁功能或再启动联锁功能;

    c) 如安全装置触发热电式火焰监控装置关闭时,热电式火焰监控装置应无延迟立即关闭。

5.3.7.3  自动燃烧控制系统火焰监控装置

    自动燃烧控制系统火焰监控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自动燃烧控制系统在点火不成功时,应导致再点火、再启动或易失锁定;

    b) 再点火或再启动时,在点火安全时间结束后,燃烧器如仍未点燃,控制器应至少引发易失锁定;

    c) 具有火焰监控功能的自动燃烧控制系统的安全性不应低于制造商声称的安全要求等级。

5.3.8  预清扫

    带风机的采暖炉,主燃烧器每次点火前应进行预清扫,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采暖炉允许不进行预清扫:

    a) 装有常明火或交替点火燃烧器;

    b) 燃气阀等级不应低于两个同步关闭的C级阀或同步关闭的一个B级阀加一个J级阀;

    c) 热负荷小于70kW的1P和1G型且符合6.3.6的规定。

5.3.9  控制温控器和水温限制装置/功能

5.3.9.1  一般要求

    控制温控器和水温限制装置/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 不带水温限制装置的敞开式采暖炉,控制温控器失效不应损坏采暖炉或给用户造成危险;

    b) 除符合a)规定之外的采暖炉应安装符合5.3.9.2.1规定的水温限制装置/功能。

5.3.9.2  水温限制装置/功能

5.3.9.2.1  采暖系统

5.3.9.2.1.1  机电控制型

    机电控制型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 装有符合5.3.9.4的限制温控器和符合5.3.9.5的过热保护装置;

    b) 装有符合5.3.9.5规定的过热保护装置。

5.3.9.2.1.2  电子控制型

    电子控制型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 装有控制和限制温度的电子控制系统和一个符合5.3.9.5的过热保护装置。电子控制系统应符合GB/T 38603-2020附录F中的A类安全要求。

    b) 装有控制和限制温度且能提供过热切断功能的电子温度控制系统;电子控制系统应符合GB/T 38603-2020附录F中的C类安全要求;该系统应至少具备三种温度设置点:控制温度、限制温度和过热切断温度;在水温达到限制温度最大预设值110℃前,该系统应安全关闭采暖炉;当温度重新降至预设值以下时采暖炉应重新启动;当温度达到过热切断温度预设值前(损坏采暖炉或造成危险之前),该系统应产生非易失锁定。

5.3.9.2.2  生活热水系统

    生活热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如生活热水系统已安装控制温控器和/或水温限制装置/功能,控制温控器和水温限制装置/功能应符合5.3.9.2.1、5.3.9.3~5.3.9.6的规定;

    b) 储水式采暖炉应装有控制温控器,最大温度设定值不应小于60℃;

    c) 如储水式采暖炉已安装温度压力安全阀,该装置应在生活热水回路上其他安全装置动作无效后再动作。

5.3.9.3  控制温控器

    控制温控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符合GB/T 14536.1-2008中针对1型动作的规定;

    b)应符合GB/T 6663.1的规定;

    c)当控制温控器设定在最高温度时,在采暖出水温度大于95℃之前采暖炉应至少受控停机,生活热水出水温度大于85℃之前采暖炉应至少受控停机。

5.3.9.4  限制温控器

    限制温控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符合GB/T 14536.1-2008中针对1型或2型动作的规定;

    b) 应符合GB/T 6663.1的规定;

    c) 最高设定值应不可调节;当水温低于该设定值时,采暖炉应重新启动;

    d) 限制温控器在出水温度大于110℃之前应安全关闭采暖炉。

5.3.9.5  过热保护装置

    过热保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过热保护装置应符合GB/T 14536.1-2008中针对2型动作的规定;

    b) 应符合GB/T 22688的规定;

    c) 过热切断温度值应不可调节,采暖炉的正常运行不应导致该装置的设定值发生变化;

    d) 传感器与控制器间信号中断时应至少安全关闭采暖炉。

5.3.9.6  温度传感器

    温度传感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机电控制型的控制温控器、限制温控器和过热保护装置应具有独立的传感器。

    b) 允许电子控制型的控制温控器和限制温控器采用同一个传感器,该传感器失效不应带来危险或损坏采暖炉。

5.3.10  室外型采暖炉防冻功能

5.3.10.1  室外型采暖炉的安装环境温度低于0℃时,应设置自动防冻功能。

5.3.10.2  防冻功能启动温度设定值应不可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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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采暖热水炉 GB2503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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