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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垫层法
6.2.1 垫层材料可选用土、灰土和水泥土等,不应采用砂石、建筑垃圾、矿渣等透水性强的材料。当仅要求消除基底下1m~3m湿陷性黄土的湿陷量时,可采用土垫层,当同时要求提高垫层的承载力及增强水稳性时,宜采用灰土垫层或水泥土垫层。
6.2.2 灰土垫层中的消石灰与土的体积配合比,宜为2:8或3:7,回填料含水量较大时宜采用较高的消石灰配合比。水泥土垫层中水泥与土的配合比宜通过试验确定,无经验时,水泥掺量可采用土重量的7%~12%。
6.2.3 垫层的压实质量,应用压实系数λc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厚度不大于3m的垫层,λc不应小于0.97;
2 厚度大于3m的垫层,基底下3m以内λc不应小于0.97,3m以下不应小于0.95;
3 压实系数λc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λc——压实系数;
ρd——垫层的控制(或设计)干密度(g/cm³);
ρdmax——最大干密度(g/cm³)。
6.2.4 土或灰土、水泥土的最大干密度和最优含水量,应在工程现场拟施工垫层的材料中选取有代表性的土样采用击实试验确定。
6.2.5 垫层的承载力特征值,应根据现场原位试验结果结合下卧土层湿陷量综合确定。无承载力直接试验结果时,土垫层承载力特征值取值不宜超过180kPa,灰土垫层承载力特征值取值不宜超过250kPa。
6.2.1 垫层法是一种浅层外理湿陷性黄土的传统方法,具有因地制宜、就地取材、施工简便等优点,在湿陷性黄土地区应用广泛。处理厚度超过3m时,挖填方量较大,施工质量不易保证,选用时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
湿陷性黄土层未处理完,垫层下仍有未处理的湿陷性黄土层时,垫层不应采用透水材料。如垫层下已无湿陷性土层,或是浸水无影响的地层(如砂石层等),可采用透水材料。
6.2.4 击实试验分轻型击实和重型击实,采用何种击实试验由设计单位决定。设计无明确要求时,对垫层而言,一般采用轻型击实试验,或根据压实机械确定击实试验类型。本标准第6.2.3条规定的压实系数是对应轻型击实试验的要求。
6.2.5 设置土(或灰土)垫层主要在于消除拟处理土层的湿陷性,其承载力可通过现场静载荷试验或动、静触探试验确定,取值超过本条建议值时应验算下卧土层的承载力。当无试验资料时,按本条规定取值可满足工程要求,并有一定的安全储备。总之,消除部分湿陷量的地基,其承载力不宜用得太高,否则,对减小湿陷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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