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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甲类建筑地基的湿陷变形和压缩变形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采取地基处理措施或将基础设置在非湿陷性土层或岩层上,或采用桩基础穿透全部湿陷性黄土层。采取地基处理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应将基础底面以下附加压力与上覆土的饱和自重压力之和大于湿陷起始压力的所有土层进行处理,或处理至地基压缩层的深度;
2 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对一般湿陷性黄土地基,应将基础底面以下湿陷性黄土层全部处理。
6.1.2 大厚度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甲类建筑,采取地基处理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底面以下具自重湿陷性的黄土层应全部处理,且应将附加压力与上覆土饱和自重压力之和大于湿陷起始压力的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层一并处理;
2 地下水位无上升可能,或上升对建筑物不产生有害影响,且按本条第1款规定计算的地基处理厚度大于25m时,处理厚度可适当减小,但不得小于25m,且应在原防水措施基础上提高等级或采取加强措施。
6.1.3 乙类、丙类建筑应采取地基处理措施消除地基的部分湿陷量。当基础下湿陷性黄土层厚度较薄,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也可消除地基的全部湿陷量或将基础设置在非湿陷性土层或岩层上,或采用桩基础穿透全部湿陷性黄土层。
6.1.4 乙类建筑采用消除地基部分湿陷量的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处理深度不应小于地基压缩层深度的2/3,且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湿陷起始压力值不应小于100kPa;
2 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处理深度不应小于基底下湿陷性土层的2/3,且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剩余湿陷量不应大于150mm;
3 大厚度湿陷性黄土地基,基础底面以下具自重湿陷性的黄土层应全部处理,且应将附加压力与上覆土饱和自重压力之和大于湿陷起始压力的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层的2/3一并处理;处理厚度大于20m时,可适当减小,但不得小于20m,并应在原防水措施基础上提高等级或采取加强措施。
6.1.5 丙类建筑消除地基部分湿陷量的最小处理厚度,应符合表6.1.5的规定。当按剩余湿陷量计算的地基处理厚度较大,采用表6.1.5中的最小处理厚度时,应在原防水措施基础上提高等级或采取加强措施。
表6.1.5 丙类建筑消除地基部分湿陷量的最小处理厚度
6.1.6 采用地基处理措施时,平面处理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可采用整片或局部处理地基,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应采用整片处理。
2 局部处理时,平面处理范围应大于基础底面,且每边应超出基础底面宽度的1/4,并不应小于0.5m。
3 整片处理时,平面处理范围应大于建筑物外墙基础底面。超出建筑物外墙基础外缘的宽度,不宜小于处理土层厚度的1/2,并不应小于2.0m。确有困难时,按处理土层厚度的1/2计算外放宽度,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大于4.0m时,可采用4.0m;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大于5.0m时可采用5.0m,大厚度湿陷性黄土地基大于6.0m时可采用6.0m,但应在原防水措施基础上提高等级或采取加强措施。
6.1.7 地基压缩层厚度宜按下列方法确定,取其中较大值,且不宜小于5m。
1 对条形基础,取其宽度的3.0倍;对独立基础,取其宽度的2.0倍;对筏形基础和宽度大于10m的基础取其宽度的(0.8~1.2)倍,基础宽度大者取小值,反之取大值。
2 按下式计算:
式中:pz——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下,在基础底面下z深度处土的附加压力值(kPa);
pcz——在基础底面下z深度处土的自重压力值(kPa);
λ——系数,z深度下无高压缩性土时取0.2,有高压缩性土时取0.1。
6.1.8 地基处理后的承载力,应根据静载荷试验结果结合当地经验综合确定。其下卧层顶面的承载力特征值,应满足下式要求:
式中:pz——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下,下卧层顶面的附加压力值(kPa);
pcz——地基处理后,下卧层顶面上覆土的自重压力值(kPa);
faz——地基处理后,下卧层顶面经深度修正后的承载力特征值(kPa)。
6.1.9 处理土层底面处下卧土层的附加压力pz,对条形基础和矩形基础,可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
1 条形基础
2 矩形基础
式中:b——条形或矩形基础底面的宽度(m);
l——矩形基础底面的长度(m);
pk——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基础底面的平均压力值(kPa);
pc——基础底面处土的自重压力值(kPa)
z——基础底面至处理土层底面的距离(m);
θ——处理层地基压力扩散线与垂直线的夹角(°),灰土、水泥土垫层可取28°~30°;素土垫层当z/b<0.25时取0°,z/b=0.25时取6°,z/b≥0.50取23°,0.25<z/b<0.5时可内插确定。
6.1.10 当按处理后的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底面积及埋深时,宜对现场原位测试确定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进行修正。基础宽度的地基承载力修正系数宜取0,基础埋深的地基承载力修正系数宜取1。
6.1.11 地基处理方法应根据建筑类别和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结合施工设备、进度要求、材料来源和施工环境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确定。可选用表6.1.11中的一种或多种方法组合。
表6.1.11 湿陷性黄土地基处理方法
6.1.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湿陷变形是作用于地基上的荷载不改变,仅由于地基浸水引起的附加变形。由于浸水范围的不确定性,此附加变形经常是局部和突然发生的,并且很不均匀。在地基浸水初期,往往一昼夜就可产生150mm~250mm的湿陷量,上部结构很难适应和抵抗这种量大、速率快、不均匀的地基变形,对建筑物的破坏性大,危害严重。如地基湿陷性不消除,仅采用防水措施和结构措施,实践证明是不能保证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
鉴于甲类建筑的重要性和使用上对不均匀沉降的严格限制等与乙、丙建筑有所不同,地基一旦发生湿陷,在政治、经济等方面会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后果严重,因此不允许甲类建筑出现任何破坏性变形,也不允许因地基变形影响建筑物正常使用,故对其要求从严。
针对地基湿陷性的处置措施:一是地基处理,使地基变为非湿陷性地基(地基措施);在湿陷性土层较薄,持力层深度不深时可将基础直接放置于持力层(基础措施);二是采用桩基础穿透全部湿陷性黄土层(基础措施),使上部荷载通过桩基础传递至压缩性低或较低的非湿陷性土(岩)层上。从而将地基浸水引起的附加沉降控制在允许范围内。
试验研究结果表明,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在附加压力和上覆土饱和自重压力共同作用下,建筑物地基受水浸湿后的变形范围,通常发生在地基压缩层内。压缩层下限深度以下的湿陷性黄土层,由于附加压力很小,即使地基浸水,产生的湿陷变形也很小,且发生在深部,因此将附加压力和上覆土饱和自重压力之和大于湿陷起始压力的土层处理后,可保证建筑物安全。
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建筑物地基充分浸水时,基底下具有自重湿陷性的黄土层会产生湿陷。本次修订按基底下湿陷性黄土的下限深度(最下层湿陷性黄土层底深度)对地基进行了划分,小于20m划分为一般湿陷性黄土地基,大于20m为大厚度湿陷性黄土地基(术语中已做了区分),理由如下:1 原“规范”规定甲类建筑应将湿陷性黄土全部处理,实践中发现对厚度大的湿陷性黄土地基实施起来有困难;2 根据浸水试验结果,深层黄土湿陷发生的量和概率均较低;3 上部黄土处理后形成较好的隔水层,深部黄土浸水的概率大幅降低。因此按湿陷性黄土层深度对地基进行区分,分别采取措施是必要的。
甲类建筑基底压力大,压缩层深度较深,一般湿陷性黄土地基为基底下黄土深度小于20m,考虑到此范围内土层被水渗入的可能性较大,应将全部湿陷性黄土层进行处理。
6.1.2 基底下湿陷性黄土层厚度不小于20m时定义为大厚度湿陷性黄土地基。本条规定对甲类建筑除将自重湿陷性黄土层全部处理外,对附加压力和上覆土饱和自重压力之和大于湿陷起始压力的非自重湿陷土层也应处理,按此规定建筑物安全是有保障的。
但由于地域或场地不同,有些场地湿陷性黄土层厚达40m以上,要完全处理完,施工难度大、成本高,尚缺成熟的机具和可靠工法。根据几十年来的浸水试验成果总结出以下规律:①不打浸水孔使水自然向下渗透(地面浸水范围有限)时,渗水面25m以下的土层含水量变化很小,且需要较长时间;②水在黄土中垂直渗透速度远远大于水平渗透速度;③湿陷变形量大部分产生于上部土层,深层湿陷量占总湿陷量比例较小。为保证安全,本条还规定应加强防水措施,减少或杜绝渗漏。在后续条文中规定了对大厚度湿陷性黄土地基的最小处理外放宽度,加长地面水渗入地基持力层的长度,改变渗入路径和方向。综合以上措施,地基处理至某一深度是可行的,本条规定在计算处理厚度大于25m时最小处理厚度可取25m,是考虑安全和施工成本的合理平衡。
6.1.3 按本标准第4章的规定,可以计算出地基的“湿陷量”,地基处理时,若将对“湿陷量”有贡献的土层全部进行处理,消除其湿陷性,就是消除地基的“全部湿陷量”。与此对应,仅处理基底下部分土层,消除其湿陷性,就是消除地基的“部分湿陷量”。
乙、丙类建筑量大面广,重要性较甲类建筑低,地基处理的思想是在建筑物浸水条件下,确保建筑物整体稳定和主体结构安全,非承重部位允许出现裂缝。也是在建筑物安全和节约建设投资之间达成合理平衡。因此规定可消除地基部分湿陷量,同时根据地基处理程度及下部未处理湿陷土层的剩余湿陷量或湿陷起始压力,采取防水措施和结构措施以弥补地基处理的不足。但湿陷性黄土地基比较复杂,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按一般规定选取设计措施,技术、经济上不一定合理。若经济上合理,又能达到更高的地基处理标准,应为首选。
6.1.4 相较于甲类建筑,乙类建筑高度和重要性稍低,允许地基残留部分湿陷量。处理的重点集中在基底下湿陷性较强的土层,因这部分土层贴近基底,附加应力大,受水浸湿可能性大,对建筑物安全影响最大。
大量工程实践表明,消除建筑物地基部分湿陷量的处理厚度太小时,一是地基处理后下部未处理湿陷性土层的剩余湿陷量大。调查资料表明,地基处理后剩余湿陷量大于220mm时,建筑物在使用期间受水浸湿,可产生严重或较严重裂缝;剩余湿陷量在130mm~200mm时,受水浸湿一般产生的裂缝轻微。二是防水效果不理想,难以阻止生产、生活用水及大气降水,自上而下渗入未处理土层,潜在危害大。因此处理厚度应有限制,本条对于剩余湿陷量的规定也保证了有足够的地基处理厚度。
本次修订增加了大厚度湿陷性黄土地基的规定。对湿陷性黄土厚度很大的地基,处理厚度过大在实际工程中难以实施,如计算出的处理厚度过大时,可采用最小地基处理厚度,但应加强防水措施弥补。
6.1.5 丙类建筑主要是单层和多层建筑以及构筑物。同为丙类建筑,有内部有上下水设施的多层建筑,也有内部无用水设施的单层建筑,单层建筑中有总高度低、基底压力小的门房、单层教室、宿舍等,也有基底压力较大、总高度较高的单层工业厂房等,其基底压力和浸水可能性都有很大差别,地基处理也应区别对待。本条对单层和多层建筑的地基处理分别进行了规定,并增加了对浸水可能小的单层丙类建筑的地基处理规定。本条规定是处理厚度的下限,对湿陷土层厚度不大的情况,也可全部处理。
本次修订增加了多层丙类建筑地基处理厚度的最小厚度规定和大厚度湿陷性黄土地基上丙类建筑的地基处理规定。随着湿陷性黄土层厚度较大地区工程建设项目的增多,原规范在实施中遇到了按剩余湿陷量控制处理厚度时,处理厚度很大的情况,例如在西安北部的渭北黄土塬区及河南西部黄土塬,地下水位很深,湿陷土层厚度超过30m,按剩余湿陷量计算的处理厚度可达20余米,对丙类建筑来说不尽合理。根据近年工程经验,对地基处理厚度最小值给出了规定,采用最小值时,应加强防排水措施作为补偿。
6.1.6 湿陷性黄土地基的处理,在平面上分为局部处理和整片处理。
局部处理是将大于基础底面下一定范围内的湿陷性黄土层进行处理,通过处理消除拟处理土层的湿陷性,改善地基应力扩散,增强地基稳定性。由于局部处理平面范围较小,上部水源仍可自其侧向渗入下部未处理湿陷土层,本次修订将局部处理的应用范围限定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
整片处理是将大于建筑物底层平面范围内的湿陷性土层全部进行处理,消除其湿陷性,减小渗透性,增强拟处理土层的防水作用。要求地基处理有一定外放宽度,就是要增大上部水源从侧向渗入地基的路径长度,减少渗入量,减轻危害。原规范规定外放宽度是地基处理厚度的1/2,在处理厚度大时较难实施,本次修订参考了自然渗透浸水试验的结果,对地基处理厚度较大时的外放宽度给出了最小外放值。具体实施时,如有条件按地基处理厚度的1/2进行外放,还应按此规定执行,确有困难时,可采用地基处理的最小外放值,但要加强防水措施作为弥补。
6.1.7 地基压缩层厚度与基础尺寸、基础形状、基底压力、基底下土层结构等诸多因素有关。其厚度是确定地基处理厚度的依据之一,对建筑物最终沉降量影响较大。本次修订对其厚度确定的原则做了调整,规定取按宽度和附加应力计算两者结果的大值。
6.1.8 通过静载试验检验地基处理后的承载力是目前最可靠的方法之一。但由于静载试验的压板一般尺寸较小,影响深度有限,其结果只能反映一定范围内的地基情况。对仍存在剩余湿陷量的地基,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仍有发生湿陷的可能,因此地基承载力不宜用的过大。
6.1.11 比较常用的处理湿陷性黄土地基的方法有垫层法、强夯法、挤密法。黄土具有干密度小、含水量较低及欠压密等特点,适于用夯压和挤密方法处理,且成本相对较低。含水量低于12%时土的强度较高,挤密效果较差,宜增湿后再施工挤密桩。预浸水法适用于自重湿陷量大的自重湿陷性场地,一般工期较长,在环境等条件适宜时可以采用。注浆法包括化学材料注浆和水泥浆液注浆等,在新建工程中较少使用,主要用于既有建筑物的地基加固,使用时应通过试验确定其适用性。
通过在湿陷土层中设置强度较高的竖向增强体(水泥土桩、低标号混凝土桩等),而对桩间土不挤密或部分挤密(平均挤密系数较低),也可达到使复合土层不具湿陷性的目的,设计时桩间土的承载力可按低于湿陷起始压力取值。近年也有成功工程实例,主要应用于湿陷土层较薄、湿陷性弱的非自重湿陷性黄土,使用时应通过试验验证其适用性。
表6.1.11中所列处理方法可组合使用,如预浸水法和垫层法、强夯法等结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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