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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凿井井架及悬吊设施
10.1.1 凿井井架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可靠地承受施工荷载;
2 天轮平台的尺寸应满足提升及悬吊设施的天轮布置要求;
3 井架高度及角柱的跨度应满足提升悬吊施工机械和设施以及作业方式的要求;
4 应满足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施工阶段提升方式的要求;
5 井架四周围板及顶棚应使用不燃材料。
10.1.2 利用永久井架或井塔凿井时,井架或井塔的设计应满足凿井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利用永久井架凿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简化天轮平台的布置,可使用地轮;
2)凿井绞车、提升设备、天轮的布置,应适应永久井架结构及其受力特点;
3)对井架受力较大的杆件及整个井架,应根据其受力特点进行验算,当需要临时加固时,对新增结构应进行验算,不应破坏原结构;
4)安全间隙及过卷高度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2 利用永久井塔凿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凿井绞车及提升设备的布置,应适应井塔的特点;
2)天轮应分层布置;
3)受力较大的梁、柱应进行验算,当需要临时加固时,不应破坏原结构;
4)施工后,不用的门、窗、洞口应按设计修补好。
10.1.3 采用翻转提升法竖立金属井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丝绳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绷绳、牵绳可采用6股19丝钢丝绳,其他应采用6股37丝及以上的钢丝绳;
2)井架主体提升绳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一般构件提升绳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牵绳及绷绳安全系数不得小于3.5,绳扣安全系数不得小于8;
3)接头处的U形绳或套环绳的绳卡数与间距,应按表10.1.3的规定取值。
1)宜选用凿井绞车;
2)绳速不得超过0.2m/s;
3)应具有制动装置及逆止装置;
4)绞车距吊装的井架或抱杆的距离,不得小于井架或抱杆的高度,绞车与导向轮的距离不得小于10m。
3 抱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双抱杆应立在井架中心线两侧的对称位置,单抱杆应立在井架中心线位置,抱杆离井架的距离不应妨碍井架的起立;
2)抱杆底座下的土层应夯实,在土层上应垫3层方木,并应用铁件固定,最上层方木应顺抱杆起立方向排列;
3)滑轮、绳扣应在抱杆起立前固定;
4)抱杆相对的4个方向应设有绷绳,绷绳仰角不应超过45°。
4 锚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桩木和埋设坑的规格应符合施工设计要求,坑内的充填物应分层夯实;
2)桩木的轴线应与受力方向垂直,出绳角度应与绷绳的仰角一致;
3)多根桩木应采用8#铁丝或扒钉连接成束,并应在缠绕钢丝绳处包以2mm~3mm厚的钢板;
4)利用已有建筑物、结构物系结绷绳、锚绳时,应进行验算;
5)在有雷雨、大雾或风力达到6级以上时,不得进行井架竖立工作。
10.1.4 凿井井架安装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架中心线的实际位置与设计位置的偏差不得超过5mm;
2 天轮平台的水平偏差不得超过3mm;
3 各部位的螺栓应紧固;
4 井架的构件应平直,其弯度的矢高不得超过2‰,且不应大于5mm;
5 井架天轮平台的板梁不得割孔和焊接;
6 井架上安设的避雷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有关规定。
10.1.5 井筒内布置的悬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悬吊设施的选择和布置应符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2 井口及井筒内设置的固定梁以及各种悬吊设施的外缘,距离井筒中心不应小于100mm,不得在承受荷载的梁上钻孔;
3 井筒内风筒及管路悬吊卡子的端部到提升容器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500mm;
4 吊桶外缘与永久井壁间的距离不得小于450mm;
5 各盘口、喇叭口及井盖门与滑架最突出部分的间隙不得小于100mm;
6 吊泵通过的孔口的周围间隙不得小于50mm;
7 风筒、管路及其卡子通过的孔口的周围间隙不得小于100mm;
8 安全梯应靠近井壁悬吊,距离井壁不应大于500mm,通过孔口的周围间隙不得小于150mm;
9 吊盘突出部分与井壁之间的间隙不应大于150mm;
10 照明、动力电缆与信号、通信、放炮电缆的间距不应小于300mm,信号和放炮电缆与压风、排水管路的间距不应小于1m,放炮电缆应单独悬吊。
10.1.6 提升容器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筒深度小于300m时,2个或2个以上吊桶的导向装置最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300mm。井筒深度大于或等于300m时,2个或2个以上吊桶的导向装置最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应满足下式要求:
式中:D——间隙(m);
H——提升高度(m)。
2 钢丝绳作罐道时,罐笼提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防撞绳时,容器之间间隙不得小于500mm;
2)设防撞绳时,容器之间最小间隙应为200mm。
10.1.7 凿井绞车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凿井绞车能力应按悬吊设施及附属装置的最大静荷重确定;
2 滚筒上钢丝绳出绳的最大偏角不应大于2°;
3 悬吊安全梯用的凿井绞车应有两回路供电线路,其中的一回路应直接由变电所馈出。
10.1.8 各种用途的钢丝绳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提升用钢丝绳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立井提升宜选用多层异形股或多层股阻旋转钢丝绳,斜井提升宜选用三角股钢丝绳;
2)专为升降物料的安全系数应为6.5,专为升降人员的安全系数应为9,升降人员和物料时,升降人员的安全系数应为9,升降物料的安全系数应为7.5。
2 悬吊设施的钢丝绳应符合下列规定:
1)悬吊设施宜采用6股19丝或每股19丝以上的钢丝绳;
2)稳绳宜采用三角股钢丝绳或椭圆股钢丝绳;
3)双绳悬吊时,应采用捻向相反的钢丝绳;
4)悬吊设施的钢丝绳应在滚筒上留有3圈~5圈绳;
5)悬吊钢丝绳安全系数应按表10.1.8的规定取值。
10.1.9 罐道绳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提升容器(或平衡锤)设有4根罐道绳时,每根罐道绳的刚性系数不得小于500N/m,各罐道绳张紧力之差不得小于平均张紧力的5%,且应保持内侧张紧力大、外侧张紧力小;
2 1个提升容器(或平衡锤)只有2根罐道绳时,2根罐道绳的张紧力应相等,每根罐道绳的刚性系数不得小于1000N/m;2根罐道绳应采用不同捻向或阻旋转钢丝绳,2根主提升钢丝绳应采用同一捻向或阻旋转钢丝绳;
3 吊桶提升时每根罐道绳的刚性系数不得小于500N/m,2根罐道绳的张紧力应相等;
4 悬挂吊盘的钢丝绳满足罐道绳要求时,可兼作罐道绳使用,但应制订安全措施。
10.1.10 安全梯、吊盘等设施与钢丝绳,应采用桃形环及板形绳卡或用楔形绳环连接,采用桃形环时,板形绳卡之间的距离宜为250mm,绳卡数目可按表10.1.10的规定取值。除表10.1.10规定的绳卡数目外,在最上一副绳卡的上方,尚应设一副辅助绳卡,最上一副绳卡与辅助绳卡之间的钢丝绳尽端应揻成弯形。连接装置所使用的钩、环、螺栓等的安全系数,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10.1.12 吊盘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吊盘结构的强度应按全荷载计算,且施工荷载不应大于设计要求;
2 吊桶通过各层吊盘的孔口,上下均应设置喇叭口;
3 同一层吊盘的稳盘装置不应少于3个,并应均匀分布在同一层吊盘的周边上;
4 双层或多层吊盘的上下层间距,宜与永久罐梁的层间距相适应或为其整倍数。
1 应可靠地承受施工荷载;
2 天轮平台的尺寸应满足提升及悬吊设施的天轮布置要求;
3 井架高度及角柱的跨度应满足提升悬吊施工机械和设施以及作业方式的要求;
4 应满足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施工阶段提升方式的要求;
5 井架四周围板及顶棚应使用不燃材料。
10.1.2 利用永久井架或井塔凿井时,井架或井塔的设计应满足凿井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利用永久井架凿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简化天轮平台的布置,可使用地轮;
2)凿井绞车、提升设备、天轮的布置,应适应永久井架结构及其受力特点;
3)对井架受力较大的杆件及整个井架,应根据其受力特点进行验算,当需要临时加固时,对新增结构应进行验算,不应破坏原结构;
4)安全间隙及过卷高度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2 利用永久井塔凿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凿井绞车及提升设备的布置,应适应井塔的特点;
2)天轮应分层布置;
3)受力较大的梁、柱应进行验算,当需要临时加固时,不应破坏原结构;
4)施工后,不用的门、窗、洞口应按设计修补好。
10.1.3 采用翻转提升法竖立金属井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丝绳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绷绳、牵绳可采用6股19丝钢丝绳,其他应采用6股37丝及以上的钢丝绳;
2)井架主体提升绳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一般构件提升绳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牵绳及绷绳安全系数不得小于3.5,绳扣安全系数不得小于8;
3)接头处的U形绳或套环绳的绳卡数与间距,应按表10.1.3的规定取值。
表10.1.3 U形绳或套环绳的绳卡数与间距
2 绞车应符合下列规定:1)宜选用凿井绞车;
2)绳速不得超过0.2m/s;
3)应具有制动装置及逆止装置;
4)绞车距吊装的井架或抱杆的距离,不得小于井架或抱杆的高度,绞车与导向轮的距离不得小于10m。
3 抱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双抱杆应立在井架中心线两侧的对称位置,单抱杆应立在井架中心线位置,抱杆离井架的距离不应妨碍井架的起立;
2)抱杆底座下的土层应夯实,在土层上应垫3层方木,并应用铁件固定,最上层方木应顺抱杆起立方向排列;
3)滑轮、绳扣应在抱杆起立前固定;
4)抱杆相对的4个方向应设有绷绳,绷绳仰角不应超过45°。
4 锚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桩木和埋设坑的规格应符合施工设计要求,坑内的充填物应分层夯实;
2)桩木的轴线应与受力方向垂直,出绳角度应与绷绳的仰角一致;
3)多根桩木应采用8#铁丝或扒钉连接成束,并应在缠绕钢丝绳处包以2mm~3mm厚的钢板;
4)利用已有建筑物、结构物系结绷绳、锚绳时,应进行验算;
5)在有雷雨、大雾或风力达到6级以上时,不得进行井架竖立工作。
10.1.4 凿井井架安装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架中心线的实际位置与设计位置的偏差不得超过5mm;
2 天轮平台的水平偏差不得超过3mm;
3 各部位的螺栓应紧固;
4 井架的构件应平直,其弯度的矢高不得超过2‰,且不应大于5mm;
5 井架天轮平台的板梁不得割孔和焊接;
6 井架上安设的避雷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有关规定。
10.1.5 井筒内布置的悬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悬吊设施的选择和布置应符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2 井口及井筒内设置的固定梁以及各种悬吊设施的外缘,距离井筒中心不应小于100mm,不得在承受荷载的梁上钻孔;
3 井筒内风筒及管路悬吊卡子的端部到提升容器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500mm;
4 吊桶外缘与永久井壁间的距离不得小于450mm;
5 各盘口、喇叭口及井盖门与滑架最突出部分的间隙不得小于100mm;
6 吊泵通过的孔口的周围间隙不得小于50mm;
7 风筒、管路及其卡子通过的孔口的周围间隙不得小于100mm;
8 安全梯应靠近井壁悬吊,距离井壁不应大于500mm,通过孔口的周围间隙不得小于150mm;
9 吊盘突出部分与井壁之间的间隙不应大于150mm;
10 照明、动力电缆与信号、通信、放炮电缆的间距不应小于300mm,信号和放炮电缆与压风、排水管路的间距不应小于1m,放炮电缆应单独悬吊。
10.1.6 提升容器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筒深度小于300m时,2个或2个以上吊桶的导向装置最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300mm。井筒深度大于或等于300m时,2个或2个以上吊桶的导向装置最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应满足下式要求:
H——提升高度(m)。
2 钢丝绳作罐道时,罐笼提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防撞绳时,容器之间间隙不得小于500mm;
2)设防撞绳时,容器之间最小间隙应为200mm。
10.1.7 凿井绞车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凿井绞车能力应按悬吊设施及附属装置的最大静荷重确定;
2 滚筒上钢丝绳出绳的最大偏角不应大于2°;
3 悬吊安全梯用的凿井绞车应有两回路供电线路,其中的一回路应直接由变电所馈出。
10.1.8 各种用途的钢丝绳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提升用钢丝绳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立井提升宜选用多层异形股或多层股阻旋转钢丝绳,斜井提升宜选用三角股钢丝绳;
2)专为升降物料的安全系数应为6.5,专为升降人员的安全系数应为9,升降人员和物料时,升降人员的安全系数应为9,升降物料的安全系数应为7.5。
2 悬吊设施的钢丝绳应符合下列规定:
1)悬吊设施宜采用6股19丝或每股19丝以上的钢丝绳;
2)稳绳宜采用三角股钢丝绳或椭圆股钢丝绳;
3)双绳悬吊时,应采用捻向相反的钢丝绳;
4)悬吊设施的钢丝绳应在滚筒上留有3圈~5圈绳;
5)悬吊钢丝绳安全系数应按表10.1.8的规定取值。
表10.1.8 悬吊钢丝绳安全系数
3 钢丝绳的试验、检查的内容和要求,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10.1.9 罐道绳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提升容器(或平衡锤)设有4根罐道绳时,每根罐道绳的刚性系数不得小于500N/m,各罐道绳张紧力之差不得小于平均张紧力的5%,且应保持内侧张紧力大、外侧张紧力小;
2 1个提升容器(或平衡锤)只有2根罐道绳时,2根罐道绳的张紧力应相等,每根罐道绳的刚性系数不得小于1000N/m;2根罐道绳应采用不同捻向或阻旋转钢丝绳,2根主提升钢丝绳应采用同一捻向或阻旋转钢丝绳;
3 吊桶提升时每根罐道绳的刚性系数不得小于500N/m,2根罐道绳的张紧力应相等;
4 悬挂吊盘的钢丝绳满足罐道绳要求时,可兼作罐道绳使用,但应制订安全措施。
10.1.10 安全梯、吊盘等设施与钢丝绳,应采用桃形环及板形绳卡或用楔形绳环连接,采用桃形环时,板形绳卡之间的距离宜为250mm,绳卡数目可按表10.1.10的规定取值。除表10.1.10规定的绳卡数目外,在最上一副绳卡的上方,尚应设一副辅助绳卡,最上一副绳卡与辅助绳卡之间的钢丝绳尽端应揻成弯形。连接装置所使用的钩、环、螺栓等的安全系数,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表10.1.10 不同绳径的最少绳卡数目
10.1.11 钩头与钢丝绳宜采用浇筑方式连接,也可采用桃形环及板形绳卡或用楔形绳环连接。采用桃形环连接时,应符合本标准第10.1.10条的规定。10.1.12 吊盘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吊盘结构的强度应按全荷载计算,且施工荷载不应大于设计要求;
2 吊桶通过各层吊盘的孔口,上下均应设置喇叭口;
3 同一层吊盘的稳盘装置不应少于3个,并应均匀分布在同一层吊盘的周边上;
4 双层或多层吊盘的上下层间距,宜与永久罐梁的层间距相适应或为其整倍数。
条文说明
10.1.9 本条规定同一提升容器中,罐道绳的张力有一定的差值,是为防止在提升过程中罐道绳产生共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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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 2 术语
- 3 施工准备
- 3.1 一般规定
- 3.2 井筒检查孔及巷道地质预测
- 3.3 施工准备的技术原则
- 4 立井井筒普通法施工
- 4.1 一般规定
- 4.2 锁口施工
- 4.3 冲积层施工
- 4.4 基岩掘进
- 4.5 永久支护
- 4.6 井筒穿过特殊地层的施工
- 5 立井井筒特殊法施工
- 5.1 一般规定
- 5.2 冻结法施工
- 5.3 钻井法施工
- 5.4 井筒注浆
- 6 立井井筒的延深和恢复
- 6.1 一般规定
- 6.2 保护措施
- 6.3 自上向下延深井筒
- 6.4 自下向上延深井筒
- 6.5 井筒恢复
- 7 斜井与平硐导工
- 7.1 一般规定
- 7.2 冲积层施工
- 7.3 基岩施工
- 8 巷道施工
- 8.1 一般规定
- 8.2 巷道掘进
- 8.3 巷道支护
- 8.4 探、放水
- 8.5 铺轨工程
- 8.6 安全构筑物及附属工程
- 9 暗井和硐室施工
- 9.1 一般规定
- 9.2 暗井施工
- 9.3 硐室施工
- 10 辅助工作
- 10.1 凿井井架及悬吊设施
- 10.2 立井临时提升及设备
- 10.3 水平巷道及倾斜井巷的运输和提升
- 10.4 通风
- 10.5 排水
- 10.6 压气
- 10.7 信号与通信
- 10.8 供电
- 10.9 井下照明
- 11 绿色施工
- 11.1 一般规定
- 11.2 井下热害的防治
- 11.3 井下粉尘的防治
- 11.4 井下噪声的防治
- 11.5 健康监护
- 附录A 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分类
- 附录B 岩层稳定性分类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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