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5.2 场址选择与总平面设计
5.2.1 场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具有排水畅通或利于组织场地排水的地形条件;
2 避开洪水威胁的地段;
3 避开不良地质环境发育和地下坑穴集中的地段;
4 避开新建水库、人工湖等可能引起地下水位上升的地段;
5 避免将重要建设项目布置在自重湿陷性很严重的黄土场地或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和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等地段;
6 避开由于建设可能引起工程地质环境恶化的地段。
5.2.2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合理规划场地,做好竖向设计,保证场地、道路和铁路等地表排水畅通;
2 在同一建筑范围内,地基土的压缩性和湿陷性变化不宜过大;
3 主要建筑物宜布置在地基湿陷等级低的地段;
4 在山前斜坡地带,建筑物宜沿等高线布置,填方厚度不宜过大;
5 储水构筑物和有湿润生产工艺的厂房等,宜布置在地下水流向的下游地段或地形较低处;
6 在挖填方厚度较大场区,宜避免在挖填交界处规划布局单体建筑。
5.2.3 山前地带的建筑场地,应整平成若干单独的台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台地应稳定;
2 雨水不应沿斜坡无组织排泄;
3 边坡宜做护坡或采取支护措施;
4 用陡槽沿边坡排泄雨水时,应使雨水由边坡底部沿排水沟平缓流动,陡槽的结构应使土在暴雨时不受冲刷。
5.2.4 埋地管道、排水沟、雨水明沟和水池等与建筑物之间的防护距离,不宜小于表5.2.4的规定。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与建筑物类别相应的防水措施。
表5.2.4 埋地管道、排水沟、雨水明沟和水池等与建筑物之间的防护距离(m)
注:1 陇西地区(区)和陇东-陕北-晋西地区(区),当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大于12m时,压力管道与各类建筑的防护距离不宜小于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
2 当湿陷性黄土层内有碎石土、砂土夹层时,防护距离宜大于表中数值;
3 采用基本防水措施的建筑,防护距离不得小于一般地区的规定。
5.2.5 防护距离的计算,建筑物应自外墙墙皮算起;高耸结构应自基础外缘算起;水池应自池壁边缘(喷水池等应自回水坡边缘)算起;管道和排水沟应自其外壁算起。
5.2.6 各类建筑与新建水渠之间的防护距离,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得小于12m,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得小于湿陷性黄土层厚度的3倍,并不应小于25m。
5.2.7 建筑场地平整后的坡度,在建筑物周围6m内不宜小于2%,当为不透水地面时,可适当减小;建筑物周围6m外不宜小于0.5%。
当采用雨水明沟或路面排水时,其纵向坡度不应小于0.5%。
5.2.8 建筑物周围6m内应平整场地,当为填方时,应分层夯(或压)实,压实系数不得小于0.95;当为挖方时,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表面夯(或压)实后宜设置150mm~300mm厚的灰土面层,压实系数不得小于0.95。
5.2.9 防护范围内的雨水明沟不应漏水。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宜设混凝土雨水明沟,防护范围外的雨水明沟,宜做防水处理,沟底下应设灰土或土垫层。
5.2.10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取有组织排除建筑物周边雨水的措施。
1 临近有构筑物(包括露天装置)、露天吊车、堆场或其他露天作业场等;
2 临近有铁路通过;
3 建筑物的平面为等形状构成封闭或半封闭的场地。
5.2.11 山前斜坡上的建筑场地,应根据地形修筑雨水截水沟。
5.2.12 防洪设施的设计重现期宜略高于一般地区。
5.2.13 冲沟发育的山区,宜利用现有排水沟排走山洪,建筑场地位于山洪威胁的地段,应设置排洪沟。排洪沟和冲沟应平缓连接,宜采用较大的坡度,并应减少弯道。在转弯及跌水处应采取防护措施。
5.2.14 建筑场地内的铁路路基应有良好的排水系统,不得利用道砟排水。路基顶面的排水应引向远离建筑物的一侧。在暗道床处,应将基床表面翻松夯(或压)实,也可采用优质防水材料处理。道床内应设防止积水的排水措施。
5.2.1 近年来我国城乡建设发展较快,过去建设量少、建筑类别低的地区现在都有许多项目上马,呈现出建设量增大、高建筑类别建筑物增多的趋势,这些地区此类建设经验不多,场址选择一旦失误,后果将难以设想,不是给工程建设造成浪费,就是不安全,为此本条将场址选择需要考虑的岩土因素列出供参考。
此外,地基湿陷等级高或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等地段,地基处理的难度大,工程造价高,应尽量避免将重要建设项目布置在上述地段,在场址选择和总平面设计时应引起重视。
5.2.2 山前斜坡地带,下伏基岩起伏变化大,土层厚薄不一,新近堆积黄土往往分布在这些地段,地基湿陷等级较复杂,填方厚度过大时,下部土层的压力明显增大,土的湿陷类型就会发生变化,即由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变为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
挖方区下部土层一般处于卸荷状态,但挖方容易破坏或改变原有的地形、地貌和排水线路,有的引起边坡失稳,甚至影响建筑物的安全使用,故对挖方也应慎重对待,不可任意开挖。
考虑到储水构筑物和有湿润生产过程的厂房,其地基容易受水浸湿,并容易影响邻近建筑物。因此,宜将上述建筑物布置在地下水流向的下游地段或地形较低处。
由于建设用地紧张,湿陷性黄土地区挖山填沟造地的工程不断增多。挖填厚度较大,尤其是填土厚度大时,挖填交界处常设计成台阶状的斜坡,形成隐性边坡。在隐性边坡上建造单幢建筑物时,往往由于隐性边坡沉降不均匀及两侧湿陷等级不同而影响上部建筑的安全。应明确挖方区与填方区的边界范围。
5.2.3 随着基本建设事业的发展和尽量少占耕地的原则,山前斜坡地带的利用矛盾比较突出。尤其在Ⅰ区和Ⅱ区,自重湿陷性黄土分布较广泛,山前坡地地质情况复杂,应采取措施处理后方可使用。设计应根据山前斜坡地带的黄土特性和地层构造、地形、地貌、地下水位等情况,因地制宜地将斜坡地带划分成单独的台地,以保证边坡的稳定性。
边坡容易受地表水流的冲刷,在整平单独台地时,必须有组织地引导雨水排泄,此外,对边坡宜做护坡或在坡面种植草皮,防止坡面直接受雨水的冲刷,导致边坡失稳或产生滑移。
5.2.4 本条中表5.2.4规定的防护距离的数值,主要是针对消除部分湿陷量的乙、丙类建筑和不处理地基的丁类建筑所作的规定。
本标准中有关防护距离,系根据编制《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BJG 20-66规范时,在西安、兰州等地区模拟的自渗管道试验结果,并结合建筑物调查资料而制定的。几十年的工程实践表明,原有表中规定的这些数值,基本上符合实际情况。通过在兰州、太原、西安等地区的进一步调查,原规范对66规范防护距离的数值作了适当调整和修改,经十余年来使用证明是合理的,本次修订沿用原规定数值。
5.2.6 水渠渗漏可能性较大,新建水渠渗漏情况难以预知,建筑与水渠保持一定距离是必要的。《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TJ 25-78规定距离不得小于25m。编制《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J 25-90(下简称90规范)时调查发现,当自重湿陷性黄土层厚度较大时,新建水渠与建筑物之间的防护距离仅用25m控制不够安全。例如:
1 青海有一新建工程,湿陷性黄土层厚度约17m,采用预浸水法处理地基,浸水坑边缘距离既有建筑物37m,浸水过程中水渗透至既有建筑物地基引起湿陷,导致墙体开裂。
2 兰州东岗有一水渠远离既有建筑物30m,由于水渠漏水,该建筑物发生裂缝。
上述实例说明,新建水渠距既有建筑物的距离30m仍偏小,本条规定自GBJ 25-90规范调整为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新建水渠距既有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湿陷性黄土层厚度的3倍,并不应小于25m,用“双指标”控制。经90规范、原规范至今的经验证明此规定是合理的,本次修订继续沿用。
5.2.14 新型优质的防水材料日益增多,本条未作具体规定,设计时可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或使用功能等特点选用。
说明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和符号
- 2.1 术语
- 2.2 符号
- 3 基本规定
- 4 勘察
- 4.1 一般规定
- 4.2 各勘察阶段工作要求
- 4.3 测定黄土湿陷性的试验
- 4.4 黄土湿陷性评价
- 5 设计
- 5.1 一般规定
- 5.2 场址选择与总平面设计
- 5.3 建筑设计
- 5.4 结构设计
- 5.5 给水排水、供热与通风设计
- 5.6 地基计算
- 5.7 桩基
- 5.8 基坑设计
- 6 地基处理
- 6.1 一般规定
- 6.2 垫层法
- 6.3 强夯法
- 6.4 挤密法
- 6.5 预浸水法
- 6.6 组合处理
- 6.7 黄土高填方地基
- 7 施工
- 7.1 一般规定
- 7.2 地基处理和桩基施工
- 7.3 基坑和基槽施工
- 7.4 上部结构施工
- 7.5 管道和储水构筑物施工
- 8 地基及桩基验收检验
- 8.1 一般规定
- 8.2 地基验收检验
- 8.3 桩基验收检验
- 9 既有建筑物地基加固和纠倾
- 9.1 一般规定
- 9.2 单液硅化法和碱液加固法
- 9.3 旋喷加固法
- 9.4 坑式静压桩托换法
- 9.5 纠倾
- 10 使用与维护
- 10.1 一般规定
- 10.2 维护与检修
- 10.3 沉降观测和地下水位观测
- 附录A 各类建筑举例
- 附录B 中国湿陷性黄土工程地质分区
- 附录C 黄土地层的划分
- 附录D 新近堆积黄土的判别
- 附录E 钻孔内采取不扰动土样的操作要点
- 附录F 未消除全部湿陷量的地基地下水位上升时的设计措施
- 附录G 单桩竖向静载荷浸水试验要点
- 附录H 复合地基浸水载荷试验要点
- 附录J 垫层、强夯和挤密地基载荷试验要点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