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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湿陷性黄土场地上的建筑物工程设计,应根据场地湿陷类型、地基湿陷等级和地基处理后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湿陷起始压力值或剩余湿陷量,结合当地建筑经验和施工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采取的地基基础措施、结构措施、防水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甲类建筑,按本标准第6.1.1条或第6.1.2条第1款的规定处理地基时,应采取基本防水措施,结构措施可按一般地区的规定设计;当按本标准第6.1.2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时,应采取检漏防水措施或严格防水措施,并宜加强上部结构刚度。
2 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乙类建筑,按本标准第6.1.4条第1款、第2款处理地基时,应采取结构措施和检漏防水措施。地基为大厚度湿陷性黄土地基时,地基处理应符合本标准第6.1.4条第3款规定,并应采取严格的防水措施,加强上部结构刚度,基础采取刚度好的形式,并宜按防水要求处理。
3 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丙类建筑,地基湿陷等级为Ⅰ级时,应采取结构措施和基本防水措施;地基湿陷等级为Ⅱ、Ⅲ、Ⅳ级时,应采取结构措施和检漏防水措施。地基为大厚度湿陷性黄土地基时,应采取严格防水措施,加强上部结构刚度,并宜采用刚度较好的基础形式。
4 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丁类建筑,地基可不处理,但应采取其他措施。地基湿陷等级为Ⅰ级时,应采取基本防水措施;地基湿陷等级为Ⅱ级时,应采取结构措施和基本防水措施;地基湿陷等级为Ⅲ、Ⅳ级时,应采取结构措施和检漏防水措施。
5 室内设备基础地基处理措施应根据其重要性和使用要求、场地的湿陷类型和湿陷程度、地基湿陷等级及受水浸湿可能性大小等因素综合确定。
6 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室内地面有严格要求时,应有一定的地基处理厚度,并应采取检漏防水措施或严格防水措施。
5.1.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地基基础可按一般地区的规定设计:
1 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地基内各层土的湿陷起始压力值,均大于其附加压力与上覆土的饱和自重压力之和;
2 基底下湿陷性黄土层已经全部挖除或已全部处理;
3 丙类、丁类建筑地基湿陷量计算值小于或等于50mm。
5.1.3 在新近堆积黄土场地上,乙类、丙类建筑的地基处理厚度小于新近堆积黄土层的厚度时,应按本标准第6.1.8条的规定验算下卧层的承载力,并应按本标准第5.6.2条的规定计算地基的压缩变形。
5.1.4 建筑场地内道路、给水排水管线、供热管线等,应根据场地湿陷类型和自重湿陷量大小、与建筑物的距离以及建筑物地基剩余湿陷量等综合确定地基处理措施和防水措施。
5.1.5 建筑物使用期间,当湿陷性黄土场地的地下水位有可能上升至地基压缩层的深度以内时,建筑的设计措施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本标准附录F的规定。
5.1.1 设计措施的选取关系到建筑物的安全与技术经济的合理性,本条根据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建筑经验,对一般湿陷性黄土地基的甲、乙、丙三类建筑采取的措施以地基处理措施为主;对大厚度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甲类建筑,原则上应消除地基的全部湿陷量,但当湿陷性土层厚度特别大时,全部处理确有困难,采用本标准第6.1.2条第2款规定的最小处理厚度时,应进行充分论证,采取加强防水措施、结构措施等其他措施补偿,确保安全可靠;大厚度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乙、丙类建筑,应采取以地基处理为主,更加严格的防水措施,加强建筑物的基础及上部刚度,宜采取能调整建筑物沉降变形的基础形式。如钢筋混凝土条基或筏板基础等,尽可能避免独立基础;对丁类建筑采取以防水措施为主的指导思想。
1 大量工程实践表明,在Ⅲ级~Ⅳ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地基上,地基未经处理,建筑物在使用期间地基受水浸湿,湿陷事故难以避免,例如:
1)兰州白塔山上有一座古塔建筑,系木结构,距今约600余年,20世纪70年代前未发现该塔有任何破裂或倾斜,80年代为搞绿化引水上山,在塔周围种植了一些花草树木,浇水过程中水渗入地基引起湿陷,导致塔身倾斜,墙体裂缝。
2)兰州西固棉纺厂的染色车间,建筑面积超过10000㎡,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约15m,按《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BJG20-66(下简称66规范)评定为Ⅲ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地基,基础下设置500mm厚度的灰土垫层,采取严格防水措施。投产十多年,维护管理工作搞得较好,防水措施发挥了有效作用,地基未受水浸湿,1974年~1976年修订66规范,在兰州召开征求意见会时,曾邀请该厂负责维护管理工作的同志在会上介绍经验。但后来由于人员变动,忽视维护管理工作,地下管道年久失修,过去采取的防水措施部失去作用,1987年在该厂调查时,由于地基受水浸湿引起严重湿陷事故的无梁上浆房已被拆除,而染色车间也丧失使用价值,所有梁、柱和承重部位均已设置临时支撑,后来该车间也拆除。
类似上述情况的工程实例,其他地区也有不少,这里不一一列举。由这些实例不难看出,未处理或未彻底消除湿陷性的地基,所采取的防水措施一旦失效,地基就有可能浸水湿陷,影响建筑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
2 近些年来,我国基本建设项目越来越多的遇到大厚度湿陷性黄土,根据研究和实际工程经验,本次修订补充增加了大厚度湿陷性黄土的有关内容。
3 本次修订保留了原规范对各类建筑采取的设计措施和防水措施。多年来大量工程应用证明,原“规范”所采取的措施是行之有效的,对保证工程质量,减少湿陷事故,节约投资都是有益的。有关地基处理的要求均应按本标准第6章地基处理的规定执行。
4 工程应用中,丁类建筑越来越少,使用年限不多,在本次修订时继续沿用对丁类建筑地基可不处理的原则。
5 近年来,室内用水越来越多,建筑装修档次越来越高,自重湿陷引起装修地面沉陷造成修复费用高,因此,室内为自重湿陷性黄土时,装修层以下应根据使用情况决定处理厚度。
5.1.2 本条所列3种情况,前2种地基浸水后不发生湿陷;第3种情况,仅针对丙类和丁类建筑,计算总湿陷量小于50mm时可按非湿陷性地基对待。按一般地区的规定设计地基基础、防排水措施和结构措施,可降低工程造价,节约投资。
5.1.4 本条为本次修订新增条款。近年来对建筑物地基的处理和防水比较受重视,而相对忽视了地基防护范围外的道路和给排水管线的防护,因此出现了不少事故。道路和给排水管线的设计措施主要应根据场地的湿陷类型和湿陷程度采用,自重湿陷性场地湿陷程度越严重,采取的措施应越严格。
5.1.5 建筑物建成后,由于受环境用水、生产生活用水等因素影响,地下水位有可能上升至地基压缩层内,对建筑物产生危害,因此必须预先加以防范。除地基基础措施外,还可采用结构措施,可按本章规定和附录F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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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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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一般规定
- 4.2 各勘察阶段工作要求
- 4.3 测定黄土湿陷性的试验
- 4.4 黄土湿陷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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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一般规定
- 5.2 场址选择与总平面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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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地基处理和桩基施工
- 7.3 基坑和基槽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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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地基及桩基验收检验
- 8.1 一般规定
- 8.2 地基验收检验
- 8.3 桩基验收检验
- 9 既有建筑物地基加固和纠倾
- 9.1 一般规定
- 9.2 单液硅化法和碱液加固法
- 9.3 旋喷加固法
- 9.4 坑式静压桩托换法
- 9.5 纠倾
- 10 使用与维护
- 10.1 一般规定
- 10.2 维护与检修
- 10.3 沉降观测和地下水位观测
- 附录A 各类建筑举例
- 附录B 中国湿陷性黄土工程地质分区
- 附录C 黄土地层的划分
- 附录D 新近堆积黄土的判别
- 附录E 钻孔内采取不扰动土样的操作要点
- 附录F 未消除全部湿陷量的地基地下水位上升时的设计措施
- 附录G 单桩竖向静载荷浸水试验要点
- 附录H 复合地基浸水载荷试验要点
- 附录J 垫层、强夯和挤密地基载荷试验要点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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