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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硐室施工
9.3.1 大型硐室应采用复合支护,其中一次支护应采用锚网(索)喷、金属支架等方式。
9.3.2 卸载硐室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卸载硐室位于Ⅰ、Ⅱ类围岩中,宜采用全断面施工法。
2 卸载硐室位于Ⅲ、Ⅳ类围岩中,宜选用分层施工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硐室的高度及地槽的深度,宜将硐室及地槽分为3个~4个分层,每个分层施工时,应加强顶板支护,宜采用锚喷作临时支护;
2)硐室和地槽的永久支护宜从下向上连续施工。
3 卸载硐室位于Ⅴ类围岩中,应选用导硐施工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导硐的断面不宜大于10m²;
2)导硐的掘进和硐室的刷扩,宜采用锚喷或金属支架作临时支护;
3)宜先完成硐室的永久支护后再施工地槽,地槽宜分段施工。
4 岩层稳定性类型应按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确定。
9.3.3 煤仓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倾斜煤仓应符合下列规定:
1)煤仓倾角大于60°时,宜采用反向钻井法,钻出反井后,宜由上往下刷扩,应对围岩进行临时支护,宜由下向上砌筑仓壁,也可由上往下分段刷扩并砌筑仓壁,反井的直径不宜小于1200mm;
2)在钻导孔前,宜先完成仓顶硐室的施工;
3)煤仓倾角小于60°时,宜采用由下往上导硐(或反井)掘进法施工,贯通后宜由上往下刷扩、由下向上砌筑仓壁;
4)当仓顶和侧壁铺设钢轨、铸铁块或铸石板时,应固定牢靠、层面平整,接茬位置应错开;
5)当煤仓为圆形断面、倾角小于65°、仓壁为浇筑混凝土时,用于砌筑的碹胎宜制成椭圆形,并应水平安设。
2 垂直煤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采用反向钻井法、普通法施工反井,卸载硐室宜先行支护;
2)反井的直径不宜小于1200mm;
3)反井完成后,可由上往下一次刷扩到底、由下往上砌筑仓壁,也可由上往下分段刷扩并砌筑仓壁;
4)仓顶掘进及仓体刷扩时,宜采用锚喷作临时支护;
5)刷扩时,反井的上口应覆盖。
9.3.4 马头门和箕斗装载硐室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马头门、箕斗装载硐室与井筒宜同时施工,也可顺序施工;
2 马头门、箕斗装载硐室与井筒连接处,应砌筑成整体;
3 马头门、箕斗装载硐室位于Ⅰ、Ⅱ类围岩中,可采用与井筒同时掘砌施工;位于Ⅲ类围岩中,宜采用分层施工法;位于Ⅳ、Ⅴ类围岩中,应采用分层导硐施工法;
4 当井壁有淋水时,应在马头门、装载硐室的上部做截水槽或搭设防水棚;
5 马头门、装载硐室施工应设置锚喷等临时支护;
6 岩层稳定性类型应按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确定。
9.3.5 提升机硐室、破碎机硐室及其他大型硐室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导硐、分层、正台阶、先拱后墙等方法施工;
2 岩石坚硬、稳定,用锚杆代替混凝土基础时,锚杆埋设后应进行拉拔试验,试验拉力不得小于设计要求的1.5倍;
3 起重梁或吊环宜采用预埋法施工;
4 采用边墙或由墙上伸出牛腿做行车梁时,梁面应平整,并应准确预留固定行车轨道的螺栓孔;行车梁以上巷道部分的高和宽不得小于设计要求。
9.3.6 排泥仓密闭门硐室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硐室应设置在节理、裂隙不发育的坚硬稳定的岩层中,当巷道掘到硐室位置时,应对围岩状况作出鉴定;硐室位置不具备设置防水闸门的岩层条件时,应另选适宜地点。
2 硐室周围基槽的施工应采用浅孔少装药,每次宜起爆2个~3个炮眼,当施工中基槽的岩石被破坏,应重新核算强度;当强度小于原基槽强度时,应另刷基槽或采用大直径锚杆补强,锚杆埋入孔内的深度不宜小于500mm,锚杆尾端应露出孔外200mm~300mm。
3 硐室应全部掘完后再浇筑混凝土,不得分段施工。混凝土浇筑应连续进行,并应与相连接的内、外巷道接合可靠;门框应找平找正,并应与混凝土浇筑成整体。
4 待混凝土凝固后,按设计要求进行壁后注浆的最终压力应大于设计水压的1.5倍;
5 排泥仓密闭门建成后,应按设计要求进行试压。
9.3.7 交岔点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交岔点位于Ⅰ、Ⅱ类围岩中,宜采用全断面施工法;位于Ⅲ、Ⅳ类围岩中,宜采用分部施工法;位于Ⅴ类围岩中,宜采用导硐施工法;
2 采用分部或导硐法施工的平面或斜面交岔点,应将变断面部分支护至距岔墩2m停止,再将与交岔口相邻的主巷及副巷各掘进2m~4m,砌筑岔墩,应对主巷及副巷进行支护,最后刷扩交岔口与前后巷道支护,并应连成一体;
3 平、斜面交岔点采用支架支护时,应先将主巷掘过副巷3m~5m,后在副巷的开口处应架设抬棚,再掘进副巷;
4 施工立面交岔点采用先墙后拱法时,应将下方巷道掘过岔墩4m~6m,并将下方巷道墙部及岔墩支护后,挑顶施工拱部;当采用先拱后墙法施工时,应将上方巷道掘过岔墩4m~6m,并应将上方巷道拱部进行支护,两侧墙应随掘随支护;
5 立面交岔点在永久支护的同时,应将各梁窝准确留出;
6 岔墩部位应采用密集炮孔的炮眼布置,炮眼的间距不宜超过300mm,应采用隔孔装药、小药量爆破,也可采用预留光爆层,分次装药、分次放炮。
9.3.8 主排水泵房、主变电所和水仓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排水泵房和主变电所位于Ⅰ、Ⅱ类围岩中,宜采用全断面施工法;位于Ⅲ、Ⅳ类围岩中,宜采用正台阶施工法;位于Ⅴ类围岩中,宜采用导硐施工法;
2 吸水井、配水井与水泵房连接部分的支护应一次完成;
3 内外水仓应保持各自独立,当在其间增加临时通道时,水仓竣工前应封堵,不得漏水;
4 水仓增加临时斜巷施工时,斜巷的位置应避开水泵房和变电所,当水仓竣工后,应封闭;
5 掘进设备基础时,应钻浅孔、少装药,每次宜起爆4个~6个孔;
6 起重梁宜在拱部支护时预埋;
7 排水泵房、主变电所和水仓采用砌碹永久支护时,应设计锚网喷、金属支架等一次支护;
8 岩层稳定性类型应按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确定。
9.3.2 卸载硐室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卸载硐室位于Ⅰ、Ⅱ类围岩中,宜采用全断面施工法。
2 卸载硐室位于Ⅲ、Ⅳ类围岩中,宜选用分层施工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硐室的高度及地槽的深度,宜将硐室及地槽分为3个~4个分层,每个分层施工时,应加强顶板支护,宜采用锚喷作临时支护;
2)硐室和地槽的永久支护宜从下向上连续施工。
3 卸载硐室位于Ⅴ类围岩中,应选用导硐施工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导硐的断面不宜大于10m²;
2)导硐的掘进和硐室的刷扩,宜采用锚喷或金属支架作临时支护;
3)宜先完成硐室的永久支护后再施工地槽,地槽宜分段施工。
4 岩层稳定性类型应按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确定。
9.3.3 煤仓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倾斜煤仓应符合下列规定:
1)煤仓倾角大于60°时,宜采用反向钻井法,钻出反井后,宜由上往下刷扩,应对围岩进行临时支护,宜由下向上砌筑仓壁,也可由上往下分段刷扩并砌筑仓壁,反井的直径不宜小于1200mm;
2)在钻导孔前,宜先完成仓顶硐室的施工;
3)煤仓倾角小于60°时,宜采用由下往上导硐(或反井)掘进法施工,贯通后宜由上往下刷扩、由下向上砌筑仓壁;
4)当仓顶和侧壁铺设钢轨、铸铁块或铸石板时,应固定牢靠、层面平整,接茬位置应错开;
5)当煤仓为圆形断面、倾角小于65°、仓壁为浇筑混凝土时,用于砌筑的碹胎宜制成椭圆形,并应水平安设。
2 垂直煤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采用反向钻井法、普通法施工反井,卸载硐室宜先行支护;
2)反井的直径不宜小于1200mm;
3)反井完成后,可由上往下一次刷扩到底、由下往上砌筑仓壁,也可由上往下分段刷扩并砌筑仓壁;
4)仓顶掘进及仓体刷扩时,宜采用锚喷作临时支护;
5)刷扩时,反井的上口应覆盖。
9.3.4 马头门和箕斗装载硐室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马头门、箕斗装载硐室与井筒宜同时施工,也可顺序施工;
2 马头门、箕斗装载硐室与井筒连接处,应砌筑成整体;
3 马头门、箕斗装载硐室位于Ⅰ、Ⅱ类围岩中,可采用与井筒同时掘砌施工;位于Ⅲ类围岩中,宜采用分层施工法;位于Ⅳ、Ⅴ类围岩中,应采用分层导硐施工法;
4 当井壁有淋水时,应在马头门、装载硐室的上部做截水槽或搭设防水棚;
5 马头门、装载硐室施工应设置锚喷等临时支护;
6 岩层稳定性类型应按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确定。
9.3.5 提升机硐室、破碎机硐室及其他大型硐室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导硐、分层、正台阶、先拱后墙等方法施工;
2 岩石坚硬、稳定,用锚杆代替混凝土基础时,锚杆埋设后应进行拉拔试验,试验拉力不得小于设计要求的1.5倍;
3 起重梁或吊环宜采用预埋法施工;
4 采用边墙或由墙上伸出牛腿做行车梁时,梁面应平整,并应准确预留固定行车轨道的螺栓孔;行车梁以上巷道部分的高和宽不得小于设计要求。
9.3.6 排泥仓密闭门硐室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硐室应设置在节理、裂隙不发育的坚硬稳定的岩层中,当巷道掘到硐室位置时,应对围岩状况作出鉴定;硐室位置不具备设置防水闸门的岩层条件时,应另选适宜地点。
2 硐室周围基槽的施工应采用浅孔少装药,每次宜起爆2个~3个炮眼,当施工中基槽的岩石被破坏,应重新核算强度;当强度小于原基槽强度时,应另刷基槽或采用大直径锚杆补强,锚杆埋入孔内的深度不宜小于500mm,锚杆尾端应露出孔外200mm~300mm。
3 硐室应全部掘完后再浇筑混凝土,不得分段施工。混凝土浇筑应连续进行,并应与相连接的内、外巷道接合可靠;门框应找平找正,并应与混凝土浇筑成整体。
4 待混凝土凝固后,按设计要求进行壁后注浆的最终压力应大于设计水压的1.5倍;
5 排泥仓密闭门建成后,应按设计要求进行试压。
9.3.7 交岔点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交岔点位于Ⅰ、Ⅱ类围岩中,宜采用全断面施工法;位于Ⅲ、Ⅳ类围岩中,宜采用分部施工法;位于Ⅴ类围岩中,宜采用导硐施工法;
2 采用分部或导硐法施工的平面或斜面交岔点,应将变断面部分支护至距岔墩2m停止,再将与交岔口相邻的主巷及副巷各掘进2m~4m,砌筑岔墩,应对主巷及副巷进行支护,最后刷扩交岔口与前后巷道支护,并应连成一体;
3 平、斜面交岔点采用支架支护时,应先将主巷掘过副巷3m~5m,后在副巷的开口处应架设抬棚,再掘进副巷;
4 施工立面交岔点采用先墙后拱法时,应将下方巷道掘过岔墩4m~6m,并将下方巷道墙部及岔墩支护后,挑顶施工拱部;当采用先拱后墙法施工时,应将上方巷道掘过岔墩4m~6m,并应将上方巷道拱部进行支护,两侧墙应随掘随支护;
5 立面交岔点在永久支护的同时,应将各梁窝准确留出;
6 岔墩部位应采用密集炮孔的炮眼布置,炮眼的间距不宜超过300mm,应采用隔孔装药、小药量爆破,也可采用预留光爆层,分次装药、分次放炮。
9.3.8 主排水泵房、主变电所和水仓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排水泵房和主变电所位于Ⅰ、Ⅱ类围岩中,宜采用全断面施工法;位于Ⅲ、Ⅳ类围岩中,宜采用正台阶施工法;位于Ⅴ类围岩中,宜采用导硐施工法;
2 吸水井、配水井与水泵房连接部分的支护应一次完成;
3 内外水仓应保持各自独立,当在其间增加临时通道时,水仓竣工前应封堵,不得漏水;
4 水仓增加临时斜巷施工时,斜巷的位置应避开水泵房和变电所,当水仓竣工后,应封闭;
5 掘进设备基础时,应钻浅孔、少装药,每次宜起爆4个~6个孔;
6 起重梁宜在拱部支护时预埋;
7 排水泵房、主变电所和水仓采用砌碹永久支护时,应设计锚网喷、金属支架等一次支护;
8 岩层稳定性类型应按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确定。
条文说明
9.3.3 倾角小于65°、圆形断面、现浇筑混凝土支护的倾斜煤仓的施工,比较复杂,因为一是碹胎的四周与岩帮不接触;二是浇筑的混凝土面是水平的,碹胎平面是倾斜的,所以煤仓倾角越小,碹胎的无效高度越大;三是工作台搭设困难。倾斜的圆形碹胎在水平面上的投影为椭圆形,将碹胎作成椭圆形,碹胎平面与浇筑的混凝土面均是水平的,施工方便。这种方法在矿井倾斜煤仓的施工中,取得了成功的经验。
9.3.6 排泥仓密闭门硐室周围的基槽,是硐室的重要承压部分,不仅要掘出齿状壁槽,而且要保持齿间岩石的完整。所以本条对排泥仓密闭门硐室的掘进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9.3.7 立面交岔点施工时,应力求保持中间岩柱的完整性。由倾斜巷道变断面开始至岔墩处,巷道逐渐增高,至岔墩处拱顶最高,岩帮暴露面最大,所以立面交岔点的施工多采用分部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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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施工准备
- 3.1 一般规定
- 3.2 井筒检查孔及巷道地质预测
- 3.3 施工准备的技术原则
- 4 立井井筒普通法施工
- 4.1 一般规定
- 4.2 锁口施工
- 4.3 冲积层施工
- 4.4 基岩掘进
- 4.5 永久支护
- 4.6 井筒穿过特殊地层的施工
- 5 立井井筒特殊法施工
- 5.1 一般规定
- 5.2 冻结法施工
- 5.3 钻井法施工
- 5.4 井筒注浆
- 6 立井井筒的延深和恢复
- 6.1 一般规定
- 6.2 保护措施
- 6.3 自上向下延深井筒
- 6.4 自下向上延深井筒
- 6.5 井筒恢复
- 7 斜井与平硐导工
- 7.1 一般规定
- 7.2 冲积层施工
- 7.3 基岩施工
- 8 巷道施工
- 8.1 一般规定
- 8.2 巷道掘进
- 8.3 巷道支护
- 8.4 探、放水
- 8.5 铺轨工程
- 8.6 安全构筑物及附属工程
- 9 暗井和硐室施工
- 9.1 一般规定
- 9.2 暗井施工
- 9.3 硐室施工
- 10 辅助工作
- 10.1 凿井井架及悬吊设施
- 10.2 立井临时提升及设备
- 10.3 水平巷道及倾斜井巷的运输和提升
- 10.4 通风
- 10.5 排水
- 10.6 压气
- 10.7 信号与通信
- 10.8 供电
- 10.9 井下照明
- 11 绿色施工
- 11.1 一般规定
- 11.2 井下热害的防治
- 11.3 井下粉尘的防治
- 11.4 井下噪声的防治
- 11.5 健康监护
- 附录A 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分类
- 附录B 岩层稳定性分类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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