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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促进有色金属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防止污染环境,保证和提高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污染控制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有色金属工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保护工程的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伴生天然铀、钍,且原矿、精矿、尾矿中单一核素比活度大于1Bq/g的有色金属矿产开发利用项目的辐射污染控制工程设计。
1.0.3 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应坚持清洁生产、循环经济、防治污染、总量控制、保护生态的原则。
1.0.4 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
1.0.5 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1 本条是制定本规范的目的。为了贯彻科学发展观,统一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标准,制定本规范。
1.0.2 本条是规范适用范围。
(1)凡是涉及有色金属(不包括黄金、放射性金属及伴生放射性元素的金属矿物)工业的建设项目,不管是新建的还是改建、扩建的,其采矿、选矿、冶炼、加工、再生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均按本规范执行。
(2)伴生天然铀、钍,且原矿、精矿、尾矿中单一核素比活度大于1Bq/g的有色金属矿产开发利用项目的辐射环境保护工程设计,以及使用含密封源仪表的放射卫生防护工程设计,应按现行辐射防护的相关标准执行。这些现行的标准有《稀土生产场所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39、《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密封放射源及密封γ放射源容器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14等。
(3)本规范没有明确的其他有色金属工业的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可参照本规范执行。其中污染场地修复、生态环境保护由于目前国家没有相关标准,因此本规范对这些内容仅在基本规定中作出原则规定,待条件具备时再完善。
1.0.3 环境保护设计应坚持预防与治理相结合,参与主体工程设计重大方案的决策,使其充分考虑清洁生产,资源利用,工艺流程和生产方法及所选择的设备节能降耗,不排放或少排放污染物。
循环经济是对资源和能源的充分综合回收与利用,是减少污染的有效方式。
对污染采取防治措施时,本企业与邻近的其他企业的污染源及由此产生的各种污染问题,可进行统筹规划协调,实行以废治废、综合治理。
国务院第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已明确规定了“总量控制”、“以新带老”的要求,这里的“新”指新增及改、扩建项目,即在该项目建设的同时,兼顾与本项目有关的现有生产设施未达标的污染治理,实现对企业或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的根本,生态环境保护是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因此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必须坚持生态保护。
按照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理念,环境保护设计应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持续改进。
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重申了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执行“三同时”,环境保护设计不但要与主体工程规模、工艺设备相配套,还要根据主体工程的分期建设或分期使用计划,对环境保护工程进行相应规划、分步配套、同时设计、同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对于涉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的项目,其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与环保设施一样,应执行“三同时”的原则。
由于环境保护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是落实环保要求的保证,因此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坚决执行。
1.0.5 国家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这些法律和条例必须在工程设计中贯彻执行。此外,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及有色金属行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颁布的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的现行标准、规范也必须执行。按照环保标准从严执行和互为补充的原则,正确使用国家、行业、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如果专门的环境保护标准没有规定的,可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协商,参照其他相关标准或国际标准执行。标准有争议时,应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文件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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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大气污染防治
- 4.1 一般规定
- 4.2 采矿与选矿
- 4.3 重有色金属冶炼
- 4.4 轻金属冶炼
- 4.5 半导体材料制备
- 4.6 稀有金属及产品制备
- 4.7 有色金属加工
- 4.8 有色金属再生
- 5 水污染防治
- 5.1 一般规定
- 5.2 采矿与选矿
- 5.3 重有色金属冶炼
- 5.4 轻金属冶炼
- 5.5 半导体材料制备
- 5.6 稀有金属及产品制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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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有色金属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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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一般规定
- 6.2 采矿与选矿
- 6.3 重有色金属冶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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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稀有金属及产品制备
- 6.7 有色金属加工
- 6.8 有色金属再生
- 7 噪声污染防治
- 8 环境监测
- 附录A 初步设计文件环境保护篇主要内容及深度要求
- A.1 主要内容
- A.2 基本要求
- A.3 设计深度要求
- 附录B 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设施划分
- 附录C 构筑物及场地防渗要求
- C.1 车间防渗要求
- C.2 水池、水沟防渗要求
- C.3 处置场防渗要求
- C.4 防渗材料及铺设基本要求
- 附录D 有色金属企业环境监测站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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