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4.2 各勘察阶段工作要求
4.2.1 场址选择或可行性研究勘察阶段,应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1 搜集并分析与建设场地相关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资料及地区建筑经验;
2 调查了解拟建场地的地形地貌和黄土层的地质时代、成因、厚度、地下水位以及分布特点;
3 调查影响场地稳定性的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环境问题;
4 初步分析黄土湿陷类型、湿陷等级和湿陷下限、评估可能的地基基础类型及优缺点;当已有资料不足时,应开展满足本勘察阶段要求的工程地质测绘、勘探、测试工作;
5 评价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对各拟选场址提出明确比选意见。
4.2.2 初步勘察阶段应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1 初步查明场地地层结构、各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场地湿陷类型、地基湿陷等级、湿陷下限及其在不同区段内的差异;
2 初步查明场地地下水的类型与埋深、场地及周边范围内地表水汇集和排泄情况,分析地下水与地表自然水体(系)的联系特点,预估地下水位季节性变化幅度和升降可能性;
3 查明场地内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和危害程度;
4 结合岩土工程条件分析建筑总平面布置的合理性,对不同类型建筑的地基基础方案和地质环境防治做出分析建议,提出岩土设计参数初步取值意见。
4.2.3 初步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时应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其比例尺可采用1:1000~1:5000;
2 勘探点应沿地貌单元的纵、横剖面线方向或分界线及其垂直线方向布置,且每个地貌单元上均应有勘探点;取样和原位测试勘探点在平面布局上应具控制性,其数量不得少于全部勘探点的1/2;
3 勘探点的间距和深度宜分别按表4.2.3-1、表4.2.3-2确定;
表4.2.3-1 初步勘察勘探点间距(m)
注:1 地貌单元分界地带应加密勘探点;
2 黄土沟谷谷底应有勘探线或勘探点。
表4.2.3-2 初步勘察勘探点深度
注:表中勘探深度内遇稳定地下水位或非湿陷性坚实地层时,部分勘探点可终孔。
4 每主要土层取不扰动土样进行湿陷性试验不应少于6组;
5 当根据地区建筑经验难以确定湿陷类型时,甲类建筑和乙类中的重要建筑应按本标准第4.3.7条的规定进行现场试坑浸水试验。
4.2.4 详细勘察阶段应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1 详细查明各建筑地段的地层结构、场地湿陷类型、地基湿陷等级,甲类和乙类建筑地段尚应查明湿陷下限;
2 查明各建筑地段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对每层湿陷性土层选取典型土样测试不同压力下的湿陷系数,绘制该层的压力-湿陷系数(p-δs)曲线;分析湿陷起始压力、强度与变形指标沿深度的变化特点;
3 根据地下水类型、埋深,结合上部结构物特性和周边环境条件,分析地基浸水湿陷的可能性和程度;
4 提出适宜的地基处理或基础方案并进行分析,对处理深度和主要技术参数提出建议;
5 进一步查明场地内不良地质作用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和危害程度,提出防治措施建议;
6 有深基坑和降水施工时,尚应分析评估坑壁稳定性以及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并提供相关计算参数;场地条件复杂时,应进行专项研究。
4.2.5 详细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点应沿建筑轮廓或基础中心位置布设;
2 建筑群勘探点间距宜按表4.2.5确定;
表4.2.5 建筑群勘探点间距(m)
3 单体建筑勘探点数量,甲类、乙类建筑不宜少于5个,丙类建筑不应少于3个,丁类建筑不应少于2个,杆塔式构筑物不应少于1个;
4 勘探点深度应大于地基压缩层深度且满足评价湿陷等级的深度需要,甲类、乙类建筑尚应穿透湿陷性土层,对桩基工程尚应满足验算沉降的要求;
5 采取不扰动土样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不应少于全部勘探点的2/3,且取样勘探点不宜少于全部勘探点的1/2。
4.2.1 场址选择或可行性勘察是为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提供技术支持,也就是要对建设项目的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做出结论,宏观条件交代清楚、主要问题定性准确是该阶段勘察成果的基本要求。条款中提出的不良地质作用和环境地质问题、地基湿陷性问题等是本阶段基本的同时也是重要的工作内容;在勘察方法方面,搜资调查是该阶段的主要方法,在对场址环境有了全面了解的基础上,结合已有的勘探测试资料,就可以对建设项目的工程地质条件和岩土工程问题做出基本判定和评价。如果已有资料不足或存疑,就需要根据项目特点,开展一定的测绘、勘探、测试等勘察工作。
4.2.2、4.2.3 初步勘察工作为设计专业确定总平面布置方案、地基基础方案和环境治理方案提供依据,因此勘察工作既要有对设计预案的针对性,还要有适应设计方案调整的预见性和包容性。
一个场地的地层结构分布通常和地貌类型有直接的关联,本次修订根据地貌单元和建筑类别的不同来规定勘探点的间距以及深度,容易把握,其中勘探点深度通过考虑压缩层深度、湿陷性评价深度和一些典型工程的经验综合确定。一个场地如有多类建筑或几种地貌形态,勘察工作就需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来安排。
4.2.4、4.2.5 详细勘察是为施工图设计提供相关岩土资料,通常该阶段设计方案已经明朗,所以勘察工作就是围绕具体建筑的个性条件进行,因而详细勘察具有强烈的针对性,勘察内容不漏项、技术深度到位是基本的工作方针。
本次对勘探点的深度进行了调整,按同时满足地基压缩层评价和湿陷等级评价的深度双控原则作出规定,不再采用原来一刀切的数字式规定,以更适应各种地基条件的差异化情况。
近些年来,深基坑和降水工程越来越多,坑壁稳定性以及邻近建筑物的安全性需要得到恰当的勘察评估。场地环境复杂时,往往需要专门勘察设计或专项研究,常规勘察报告中可以给出建议。
说明 返回
顶部
- 上一节:4.1 一般规定
- 下一节:4.3 测定黄土湿陷性的试验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和符号
- 2.1 术语
- 2.2 符号
- 3 基本规定
- 4 勘察
- 4.1 一般规定
- 4.2 各勘察阶段工作要求
- 4.3 测定黄土湿陷性的试验
- 4.4 黄土湿陷性评价
- 5 设计
- 5.1 一般规定
- 5.2 场址选择与总平面设计
- 5.3 建筑设计
- 5.4 结构设计
- 5.5 给水排水、供热与通风设计
- 5.6 地基计算
- 5.7 桩基
- 5.8 基坑设计
- 6 地基处理
- 6.1 一般规定
- 6.2 垫层法
- 6.3 强夯法
- 6.4 挤密法
- 6.5 预浸水法
- 6.6 组合处理
- 6.7 黄土高填方地基
- 7 施工
- 7.1 一般规定
- 7.2 地基处理和桩基施工
- 7.3 基坑和基槽施工
- 7.4 上部结构施工
- 7.5 管道和储水构筑物施工
- 8 地基及桩基验收检验
- 8.1 一般规定
- 8.2 地基验收检验
- 8.3 桩基验收检验
- 9 既有建筑物地基加固和纠倾
- 9.1 一般规定
- 9.2 单液硅化法和碱液加固法
- 9.3 旋喷加固法
- 9.4 坑式静压桩托换法
- 9.5 纠倾
- 10 使用与维护
- 10.1 一般规定
- 10.2 维护与检修
- 10.3 沉降观测和地下水位观测
- 附录A 各类建筑举例
- 附录B 中国湿陷性黄土工程地质分区
- 附录C 黄土地层的划分
- 附录D 新近堆积黄土的判别
- 附录E 钻孔内采取不扰动土样的操作要点
- 附录F 未消除全部湿陷量的地基地下水位上升时的设计措施
- 附录G 单桩竖向静载荷浸水试验要点
- 附录H 复合地基浸水载荷试验要点
- 附录J 垫层、强夯和挤密地基载荷试验要点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