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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湿陷性黄土场地的岩土工程勘察应查明或试验确定下列岩土参数,应对场地、地基作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应对地基处理措施提出建议。
1 建筑类别为甲类、乙类时,场地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下限深度;
2 自重湿陷系数、湿陷系数及湿陷起始压力随深度的变化;
3 不同湿陷类型场地、不同湿陷等级地基的平面分布。
4.1.2 湿陷性黄土场地的岩土工程勘察,除应符合本标准第4.1.1条及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明工程场地及其周边的地形地貌等工程地质条件;
2 查明地下水及河、沟、湖、库、雨水等地面水的汇聚与排泄;
3 查明黄土地层的时代、成因;
4 查明地基土垂直向和水平向的渗透性;
5 场地存在大面积挖填方时,应查清挖填方的范围、厚度、原始地面高程和初始的地形地貌等,评估填挖方对水环境的影响、湿陷性的变化和形成的边坡及隐形边坡等;
6 评估地下水上升、侧向水渗入和地面水汇聚、排泄、下渗对建筑物的影响,并应提出工程建议。
4.1.3 中国湿陷性黄土工程地质分区,可按本标准附录B划分。
4.1.4 勘察阶段可划分为场址选择或可行性研究、初步勘察、详细勘察三个阶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阶段的勘察成果应符合各相应设计阶段的要求;
2 对场地面积较小、地质条件简单或有建筑经验的地区,可简化勘察阶段,但应符合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两个阶段的要求;
3 对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可进行施工勘察或专门勘察。
4.1.5 勘察工作纲要的编制应按下列条件和要求进行:
1 不同的勘察阶段;
2 场地及其附近已有的工程地质资料和地区建筑经验;
3 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黄土层的分布和湿陷性变化特点;
4 水文地质条件,包括对地下水上升、侧向水侵入和地面水汇聚排泄的评估;
5 工程规模,建筑物的类别、特点,设计和施工要求。
4.1.6 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可分为下列三类:
1 简单场地:地形平缓,地貌、地层简单,场地湿陷类型单一、地基湿陷等级变化不大;
2 中等复杂场地:地形起伏较大,地貌、地层较复杂,局部有不良地质现象发育,场地湿陷类型、地基湿陷等级变化较大;
3 复杂场地:地形起伏很大,地貌、地层复杂,不良地质现象广泛发育,场地湿陷类型、地基湿陷等级分布复杂,地下水位变化幅度大或变化趋势不利。
4.1.7 工程地质测绘,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研究地形的起伏和地面水的积聚、排泄条件,调查洪水淹没范围及其发生规律;
2 划分不同的地貌单元,确定其与黄土分布的关系,查明湿陷凹地、黄土溶洞、滑坡、崩塌、冲沟、泥石流及地裂缝等不良地质现象的分布、规模、发展趋势及其对建设的影响;
3 划分黄土地层或判别新近堆积黄土,应分别符合本标准附录C或附录D的规定;
4 调查地下水位的深度、季节性变化幅度、升降趋势及其与地表水体、灌溉情况和开采地下水强度的关系,查明上层滞水、潜水、承压水等地下水类型和来源,评估地下水上升的可能性和程度;
5 调查既有建筑物的现状;
6 了解场地内有无地下坑穴,如古墓、井、坑、穴、地道、砂井(巷)等;
7 调查活动断裂的时代、位置、方向、性质及地震效应。
4.1.8 评价湿陷性用的不扰动土样应为Ⅰ级土样,且必须保持其天然的结构、密度和湿度。
4.1.9 不扰动土样的采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取土勘探点中,应有足够数量的探井,其数量应为取土勘探点总数的1/3~1/2,并不宜少于3个;
2 探井的深度,宜穿透湿陷性黄土层;
3 探井中取样,竖向间距宜为1m,土样直径不宜小于120mm;
4 钻孔中取样,应按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执行。钻孔取样的土工试验数据宜在与探井取样对比分析的基础上使用,土层的密度、湿陷性和力学指标宜以探井取样土工试验为准。
4.1.10 勘探点使用完毕后,应及时用原土分层夯实回填,且密实度不应小于该场地天然黄土的密度。
4.1.11 黄土工程性质评价,宜采用室内土工试验和现场原位试验成果相结合的方法。
4.1.12 对地下水位变化幅度较大或变化趋势不利的地段,应从初步勘察阶段开始进行地下水位动态的长期观测。
4.1.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湿陷性黄土场地的岩土工程勘察,首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规定。针对湿陷性黄土特点,本条规定了对勘察的特殊要求,主要是查清湿陷特征及空间分布特点,并要求对地基进行评价,对地基处理、防水措施等提出工程措施建议,本条所提要求均对保证建筑物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安全有重大影响,因此必须强制执行。
因垂直方向上湿陷性土层分布有可能不连续,本次修订增加了查明湿陷性土层下限深度的要求。考虑到有些场地湿陷性土层厚度大、下限深度很深,丙类、丁类建筑全部按此规定执行有不合理之处,故仅要求甲、乙类建筑严格执行。
4.1.2 除本标准第4.1.1条须强制执行的内容外,针对湿陷性黄土场地特点还有一些特殊要求。因近十年建筑环境更加复杂、建筑规模更大,除强调地基处理外,有必要强调防水等工程措施;而防水首先应查清情况,其次对可能的水源和渗入影响进行较为准确的评估,才能提出有针对性的工程措施。
4.1.4 勘察阶段,除选址或可研、初勘、详勘三个阶段外,对工程规模大的重要工程,还可增加早期阶段的预可研。
一个工程建设项目的确定和批准立项,须有可行性研究为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求有必要的关于工程地质条件的内容,当工程项目的规模较大或地质情况复杂时,往往需要进行少量必要的勘察工作,以掌握场地湿陷性情况及有无影响场址安全的不良地质现象等基本情况。有时可行性研究阶段会有不止一个场址方案,就有必要对它们分别作一定的勘察工作,以利场址的科学比选。
4.1.5 工程建设的迅猛发展,削山、填沟、造地引起的水环境变化,成为岩土科技界、工程界的新课题,勘察工作纲要中应增加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变化的资料收集与分析,特别是地下水上升、侧向水浸入、地面水汇聚排泄及边坡稳定性的评估。因此本次修订补充了对水文地质条件的要求。
4.1.8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土试样按扰动程度分为四个质量等级,其中只有Ⅰ级土试样可用于土类定名、含水量、密度、力学性质等试验,所以用于测试黄土密实度和力学性质的土试样首先必须是Ⅰ级土试样。湿陷性黄土的结构性、含水量、密度等对湿陷指标影响很大,在土样采取、包装、运输、储存等环节均应采取保护措施。
4.1.9 国内外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一再证明,探井中人工取样是保证取得Ⅰ级质量湿陷性黄土土样的重要手段,基于这一认识,本标准对探井数量和人工取样要求作了明确规定,应有足够数量的探井,且对探井深度提出要求。
小直径钻孔和各种改进的取土器,较难保证所取土样的原状结构。钻取质量高的土样,首先要保证钻井不对土样产生有害扰动,所以钻井工艺必须合理,其次有好的取土器,将取土过程对土样的扰动降至最低。鼓励研究取得接近Ⅰ级土样的钻进取样方法、设备和工艺,但它必须以探井中人工取样为标准,对所取土样进行对比。
4.1.11 各种原位测试技术,在湿陷性黄土地区都有不同程度的使用。但针对湿陷性黄土的土性特点,仍应以探井人工取样土工试验为常规试验方法,浸水载荷试验和试坑浸水试验也是非常重要的试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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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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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术语和符号
- 2.1 术语
- 2.2 符号
- 3 基本规定
- 4 勘察
- 4.1 一般规定
- 4.2 各勘察阶段工作要求
- 4.3 测定黄土湿陷性的试验
- 4.4 黄土湿陷性评价
- 5 设计
- 5.1 一般规定
- 5.2 场址选择与总平面设计
- 5.3 建筑设计
- 5.4 结构设计
- 5.5 给水排水、供热与通风设计
- 5.6 地基计算
- 5.7 桩基
- 5.8 基坑设计
- 6 地基处理
- 6.1 一般规定
- 6.2 垫层法
- 6.3 强夯法
- 6.4 挤密法
- 6.5 预浸水法
- 6.6 组合处理
- 6.7 黄土高填方地基
- 7 施工
- 7.1 一般规定
- 7.2 地基处理和桩基施工
- 7.3 基坑和基槽施工
- 7.4 上部结构施工
- 7.5 管道和储水构筑物施工
- 8 地基及桩基验收检验
- 8.1 一般规定
- 8.2 地基验收检验
- 8.3 桩基验收检验
- 9 既有建筑物地基加固和纠倾
- 9.1 一般规定
- 9.2 单液硅化法和碱液加固法
- 9.3 旋喷加固法
- 9.4 坑式静压桩托换法
- 9.5 纠倾
- 10 使用与维护
- 10.1 一般规定
- 10.2 维护与检修
- 10.3 沉降观测和地下水位观测
- 附录A 各类建筑举例
- 附录B 中国湿陷性黄土工程地质分区
- 附录C 黄土地层的划分
- 附录D 新近堆积黄土的判别
- 附录E 钻孔内采取不扰动土样的操作要点
- 附录F 未消除全部湿陷量的地基地下水位上升时的设计措施
- 附录G 单桩竖向静载荷浸水试验要点
- 附录H 复合地基浸水载荷试验要点
- 附录J 垫层、强夯和挤密地基载荷试验要点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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