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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暗井施工
9.2.1 反向钻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反井钻机施工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用于直径0.75m~6.00m暗井;
2)除冲积层以外的任何稳定地层;
3)下部巷道已经形成,其断面可满足更换钻头和出渣的要求。
2 反井钻井偏斜及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反井钻机钻进竖井时,偏斜率不得大于0.8%;
2)反井钻机钻进斜井时,偏斜率不得大于1.2%;
3)选用测斜仪器的精度不得大于0.2%;
4)钻孔开孔钻进10m后,应测斜1次;深度小于150m的井筒,应每隔40m测斜1次;深度大于或等于150m的井筒,应每隔30m测斜1次;
5)钻进经过处理的复杂地层并重新进入稳定地层5m后,应增加1次测斜。
3 钻井液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井筒深度小于150m、漏失量小于2m³/h时,对Ⅰ、Ⅱ、Ⅲ类围岩中钻进,可选用清水作为钻井液;
2)井筒深度大于或等于150m、漏失量大于2m³/h时,对Ⅳ、Ⅴ类围岩应采用泥浆作为钻井液。
4 导孔钻进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导向孔钻进时,在靠近钻头的钻杆中,宜加设导向钻杆;
2)导孔钻头后应连接1根稳定器,深度小于150m的井筒,稳定器的数量不得小于5根;深度大于或等于150m的井筒,150m后每隔50m增加1根稳定器;
3)导向孔钻进时,应有足够的水量和风压;导孔停钻或导孔钻进换接钻杆时,钻孔底部沉渣量长度不得大于50mm;
4)钻进裂隙发育、破碎严重地层时,应对地层进行处理,不得强行钻进。
5 扩孔钻进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扩孔时钻下的岩屑应及时转运;
2)扩孔时应采取冷却扩孔钻头和防尘措施。
6 钻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满足工程的特点、岩石硬度和水文地质条件要求;
2)反井钻机应具有煤矿安全标志。
7 钻头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导孔钻头宜选用牙轮钻头,并应带有逆止阀;
2)扩孔钻头的直径和钻井井筒设计直径误差不应大于30mm。
8 反井钻机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钻机基础应坐在稳定岩石上;
2)钻机硐室的断面应满足钻机操作的要求;
3)扩孔时,井筒下部中心点15m范围内,应设立警戒线,不得有人员进入;
4)扩孔完毕,应在上、下孔口外围设置栅栏。
9.2.2 采用钻爆法掘进暗井时,应使用煤矿许用电雷管起爆,装药时应切断暗井内设施电源。联线后所有雷管脚线应远离导电体。
1 反井钻机施工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用于直径0.75m~6.00m暗井;
2)除冲积层以外的任何稳定地层;
3)下部巷道已经形成,其断面可满足更换钻头和出渣的要求。
2 反井钻井偏斜及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反井钻机钻进竖井时,偏斜率不得大于0.8%;
2)反井钻机钻进斜井时,偏斜率不得大于1.2%;
3)选用测斜仪器的精度不得大于0.2%;
4)钻孔开孔钻进10m后,应测斜1次;深度小于150m的井筒,应每隔40m测斜1次;深度大于或等于150m的井筒,应每隔30m测斜1次;
5)钻进经过处理的复杂地层并重新进入稳定地层5m后,应增加1次测斜。
3 钻井液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井筒深度小于150m、漏失量小于2m³/h时,对Ⅰ、Ⅱ、Ⅲ类围岩中钻进,可选用清水作为钻井液;
2)井筒深度大于或等于150m、漏失量大于2m³/h时,对Ⅳ、Ⅴ类围岩应采用泥浆作为钻井液。
4 导孔钻进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导向孔钻进时,在靠近钻头的钻杆中,宜加设导向钻杆;
2)导孔钻头后应连接1根稳定器,深度小于150m的井筒,稳定器的数量不得小于5根;深度大于或等于150m的井筒,150m后每隔50m增加1根稳定器;
3)导向孔钻进时,应有足够的水量和风压;导孔停钻或导孔钻进换接钻杆时,钻孔底部沉渣量长度不得大于50mm;
4)钻进裂隙发育、破碎严重地层时,应对地层进行处理,不得强行钻进。
5 扩孔钻进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扩孔时钻下的岩屑应及时转运;
2)扩孔时应采取冷却扩孔钻头和防尘措施。
6 钻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满足工程的特点、岩石硬度和水文地质条件要求;
2)反井钻机应具有煤矿安全标志。
7 钻头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导孔钻头宜选用牙轮钻头,并应带有逆止阀;
2)扩孔钻头的直径和钻井井筒设计直径误差不应大于30mm。
8 反井钻机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钻机基础应坐在稳定岩石上;
2)钻机硐室的断面应满足钻机操作的要求;
3)扩孔时,井筒下部中心点15m范围内,应设立警戒线,不得有人员进入;
4)扩孔完毕,应在上、下孔口外围设置栅栏。
9.2.2 采用钻爆法掘进暗井时,应使用煤矿许用电雷管起爆,装药时应切断暗井内设施电源。联线后所有雷管脚线应远离导电体。
条文说明
9.2.1 暗井采用反向钻井法施工,下行钻进的小孔称导向孔,上行钻进的大孔称反井。此种方法多采用反井钻机施工。该机具有体积小、装运方便、钻进速度快、效率高、质量好、劳动强度低、安全性好等优点,在国内早已广泛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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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施工准备
- 3.1 一般规定
- 3.2 井筒检查孔及巷道地质预测
- 3.3 施工准备的技术原则
- 4 立井井筒普通法施工
- 4.1 一般规定
- 4.2 锁口施工
- 4.3 冲积层施工
- 4.4 基岩掘进
- 4.5 永久支护
- 4.6 井筒穿过特殊地层的施工
- 5 立井井筒特殊法施工
- 5.1 一般规定
- 5.2 冻结法施工
- 5.3 钻井法施工
- 5.4 井筒注浆
- 6 立井井筒的延深和恢复
- 6.1 一般规定
- 6.2 保护措施
- 6.3 自上向下延深井筒
- 6.4 自下向上延深井筒
- 6.5 井筒恢复
- 7 斜井与平硐导工
- 7.1 一般规定
- 7.2 冲积层施工
- 7.3 基岩施工
- 8 巷道施工
- 8.1 一般规定
- 8.2 巷道掘进
- 8.3 巷道支护
- 8.4 探、放水
- 8.5 铺轨工程
- 8.6 安全构筑物及附属工程
- 9 暗井和硐室施工
- 9.1 一般规定
- 9.2 暗井施工
- 9.3 硐室施工
- 10 辅助工作
- 10.1 凿井井架及悬吊设施
- 10.2 立井临时提升及设备
- 10.3 水平巷道及倾斜井巷的运输和提升
- 10.4 通风
- 10.5 排水
- 10.6 压气
- 10.7 信号与通信
- 10.8 供电
- 10.9 井下照明
- 11 绿色施工
- 11.1 一般规定
- 11.2 井下热害的防治
- 11.3 井下粉尘的防治
- 11.4 井下噪声的防治
- 11.5 健康监护
- 附录A 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分类
- 附录B 岩层稳定性分类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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