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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确保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物(包括构筑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检验、使用与维护。
1.0.3 在湿陷性黄土地区进行建筑,应根据湿陷性黄土的特点、工程要求和工程所处水环境,因地制宜,采取以地基处理为主的综合措施,防止地基湿陷对建筑物产生危害。
1.0.4 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建筑工程的建设与维护,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1 在湿陷性黄土地区进行建设,防止地基湿陷,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物(包括构筑物,本标准条文中的建筑物均包括构筑物)的安全使用,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是制定本标准的宗旨和指导思想。
节能是我国的大政方针,建筑能耗在我国总能耗中占据比例较高。在建设的各环节除考虑技术、经济、安全等因素外,同时还应考虑节能要求和对环境的影响。
1.0.2 我国湿陷性黄土主要分布在山西、陕西、甘肃等大部分地区,河南西部和宁夏、青海、河北的部分地区,新疆、内蒙古和山东、辽宁、黑龙江等省、自治区的局部地区亦有分布。
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建筑工程,包括交通、电力、能源、水利等行业建设工程中的建筑物的勘察、设计、施工、检验、使用与维护,均应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1.0.3 湿陷性黄土是一种非饱和的欠压密土,具有大孔和垂直节理。在天然湿度下,其压缩性较低、强度较高,但遇水浸湿时,土的强度显著降低,在附加压力或附加压力和土的自重压力作用下产生的湿陷变形,是一种下沉量大、下沉速度快的失稳性变形,对建筑物危害性大。本条强调了在湿陷性黄土地区进行工程建设,应根据湿陷性黄土的特点(场地湿陷类型、地基湿陷等级、湿陷土层分布特点等)、工程要求(对沉降量和不均匀沉降的敏感程度等)及工程所处的水环境(浸水可能性、地面渗入还是侧向渗入、地下水上升至湿陷土层内可能性)等因素,结合当地建设经验,采取以地基处理为主的综合措施,防止地基湿陷对建筑物产生危害。
防止地基湿陷的措施有地基处理及基础措施、防水措施和结构措施,三种措施的作用和功能各不相同。本标准强调地基处理为主的综合措施,即以治本为主,治标为辅,标本兼治,突出重点,消除隐患。对大厚度湿陷性黄土地基,地基处理难度较大,与一般湿陷性黄土地基处理标准相比有所放宽,防水措施、结构措施更显重要。
1.0.4 本标准是根据黄土的湿陷性特征编制的,对本标准未规定的有关内容,应按有关现行国家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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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和符号
- 2.1 术语
- 2.2 符号
- 3 基本规定
- 4 勘察
- 4.1 一般规定
- 4.2 各勘察阶段工作要求
- 4.3 测定黄土湿陷性的试验
- 4.4 黄土湿陷性评价
- 5 设计
- 5.1 一般规定
- 5.2 场址选择与总平面设计
- 5.3 建筑设计
- 5.4 结构设计
- 5.5 给水排水、供热与通风设计
- 5.6 地基计算
- 5.7 桩基
- 5.8 基坑设计
- 6 地基处理
- 6.1 一般规定
- 6.2 垫层法
- 6.3 强夯法
- 6.4 挤密法
- 6.5 预浸水法
- 6.6 组合处理
- 6.7 黄土高填方地基
- 7 施工
- 7.1 一般规定
- 7.2 地基处理和桩基施工
- 7.3 基坑和基槽施工
- 7.4 上部结构施工
- 7.5 管道和储水构筑物施工
- 8 地基及桩基验收检验
- 8.1 一般规定
- 8.2 地基验收检验
- 8.3 桩基验收检验
- 9 既有建筑物地基加固和纠倾
- 9.1 一般规定
- 9.2 单液硅化法和碱液加固法
- 9.3 旋喷加固法
- 9.4 坑式静压桩托换法
- 9.5 纠倾
- 10 使用与维护
- 10.1 一般规定
- 10.2 维护与检修
- 10.3 沉降观测和地下水位观测
- 附录A 各类建筑举例
- 附录B 中国湿陷性黄土工程地质分区
- 附录C 黄土地层的划分
- 附录D 新近堆积黄土的判别
- 附录E 钻孔内采取不扰动土样的操作要点
- 附录F 未消除全部湿陷量的地基地下水位上升时的设计措施
- 附录G 单桩竖向静载荷浸水试验要点
- 附录H 复合地基浸水载荷试验要点
- 附录J 垫层、强夯和挤密地基载荷试验要点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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