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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安全生产
10.2.1 生活垃圾储存、预处理处置车间或场所应设置电视监视装置,监视信号应接至中央控制室。处置车间或场所应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GB 15562.2中规定的专用标志。
10.2.2 生活垃圾的储存、预处理、处置车间或场所应采取防雷、避雷措施,同时应配置消防设施。通风设备、电气设备、灯具应采用防腐、防爆设备。
10.2.3 处理、处置生活垃圾车间安全出口不宜少于2个。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车间内应设应急疏散通道;疏散通道及主要通道处应设置安全应急灯。
10.2.4 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水泥厂,通信设施应满足垃圾预处理、处置过程所有车间各生产岗位之间通信联系和对外通信的需要。
10.2.3 储存、处理生活垃圾的场所及主要通道、进出口等处要设电流自动切换箱或安全应急灯,目的是为了提高照明供电的可靠性或在照明突然停电时便于人员疏散,以防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10.2.4 生活垃圾储存、处理等场所设置的通信设施,除可以满足正常生产过程中的相互联系,还可在员工遇到意外情况时能及时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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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总体设计
- 4.1 规模划分
- 4.2 主要设计内容
- 4.3 技术装备要求
- 5 总平面布置
- 5.1 场地选择
- 5.2 总图设计
- 5.3 厂区道路设计
- 6 生活垃圾的特性分析及预处理品的品质要求
- 6.1 生活垃圾的特性分析
- 6.2 预处理品的品质要求
- 7 生活垃圾的接收、储存与输送
- 7.1 一般规定
- 7.2 生活垃圾的接收
- 7.3 生活垃圾的储存与输送
- 8 预处理及协同处置系统
- 8.1 预处理系统
- 8.2 分选处置工艺设计
- 8.3 直接处置工艺设计
- 9 环境保护
- 9.1 一般规定
- 9.2 渗滤液及污水的处置
- 9.3 异昧处置及烟气排放
- 9.4 噪声治理措施及要求
- 10 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
- 10.1 一般规定
- 10.2 安全生产
- 10.3 劳动保护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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