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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一般规定
10.1.1 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水泥厂劳动安全、职业卫生设计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生活垃圾的运输、接收、储存、预处理及处置系统,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10.1.2 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水泥厂,应遵循隔离、防护的基本原则。
10.1.3 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落实劳动安全、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要求,并应安排相应的设施项目,同时列入初步设计概算。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应落实有关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的内容及施工图初步审查中通过的有关审查意见。
10.1.4 劳动安全、职业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0.1.1 处置生活垃圾的过程中,存在诸多的劳动安全、职业卫生问题,因此在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工程的设计过程中,必须贯彻国家和地方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及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从源头防范劳动安全、职业卫生风险和隐患。
10.1.2 集中处置生活垃圾本身就是一项重要的为全社会服务的环境保护措施,但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为员工设计安全处理、处置垃圾的环境,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不受伤害。
10.1.3 本条是根据《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制订的。如有重大的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的设计方案变动,应征得主管审批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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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生活垃圾的特性分析及预处理品的品质要求
- 6.1 生活垃圾的特性分析
- 6.2 预处理品的品质要求
- 7 生活垃圾的接收、储存与输送
- 7.1 一般规定
- 7.2 生活垃圾的接收
- 7.3 生活垃圾的储存与输送
- 8 预处理及协同处置系统
- 8.1 预处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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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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