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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异昧处置及烟气排放
9.3.1 垃圾处置工艺应设置异味气体净化设施。
9.3.2 异味的排放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的有关规定。
9.3.3 垃圾处置过程中排放的烟气应进行处理,排放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的有关规定。
9.3.4 烟气净化工艺流程的选择,应根据垃圾处置工艺,污染物性质的影响确定,并应兼顾组合工艺间的匹配。
9.3.5 烟气净化工艺收尘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烟气收尘设备必须选用袋式收尘器;
2 收尘设备应设置防爆、防燃、防静电设施,焚烧后收尘器出口的烟气温度应控制在高于露点温度30℃以上;
3 收尘设备与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设有联动运行装置。
9.3.2 生活垃圾处置过程中会产生异味气体,这些异味气体会刺激人的感官,对人造成危害。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对氨等八种恶臭污染物的最大排放限值、复合恶臭物质的臭气浓度限值及无组织排放源的厂界浓度限值作出了规定。
9.3.3 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过程中的烟气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中的有关规定。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不仅规定了一般水泥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明确了水泥窑焚烧废物时各种污染物排放应执行的标准,处理生活垃圾时应遵照执行。
9.3.4 本条强调处置生活垃圾水泥厂的污染防治设施的污染防治能力应适应主机能力的需要,并应与主机设备同步运转,各生产环节主机设备与污染防治设施设置连锁是必要的手段。
9.3.5 本条第一款为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这是针对电收尘器存在“非正常排放”的问题而提出的。水泥窑往往会因工况不稳定造成CO预警等不正常情况出现,此时水泥窑不停止生产,而电收尘器出于安全考虑会自动关停,造成水泥窑粉尘超标排放。故本条针对电收尘器这种“非正常排放”的问题提出不得使用静电收尘。当水泥厂处理生活垃圾时,必须杜绝这种非正常排放,袋式收尘器在这方面有明显的环保优势。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应采用高效布袋收尘器,这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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