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9.2 渗滤液及污水的处置
9.2.1 生活垃圾处置中渗滤液及污水处理系统设计,应根据垃圾处置工艺、污水量、污水水质、当地环保要求等因素确定。
9.2.2 渗滤液及污水可直接喷入水泥熟料烧成系统处置,或单独设置污水处理装置。
9.2.3 需排放的渗滤液及污水必须进行处理,排放浓度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有关规定;严禁将未经处理的渗滤液及污水以任何方式直接排放。
9.2.4 渗滤液及污水处理系统应设置异味控制及处理设施。
9.2.2 本条提出了不同情况下渗滤液的处置问题,有的情况可直接入窑,有的情况需单独配套渗滤液处置系统。分选处置时,若垃圾预处理厂距离水泥厂较远,预处理厂应设置污水处理装置,垃圾预处理废水必须经过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若预处理车间设在水泥厂区内,渗滤液可直接喷入水泥烧成系统加以处置。若垃圾渗滤液及废水允许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时,应按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的标准,对垃圾渗滤液进行预处理。
9.2.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目前我国生活垃圾中含水率普遍较高,垃圾在储存过程中产生的渗滤液较多,垃圾渗滤液是高浓度的有机废水,有很强的环境污染性,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渗滤液的处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同时不允许渗滤液、生产废水、生活污水与雨水合流排放,应收集处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规定后排放。
9.2.4 渗滤液处理的全过程均应做好各种防治有害物散发的设计。
说明 返回
顶部
- 上一节:9.1 一般规定
- 下一节:9.3 异昧处置及烟气排放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总体设计
- 4.1 规模划分
- 4.2 主要设计内容
- 4.3 技术装备要求
- 5 总平面布置
- 5.1 场地选择
- 5.2 总图设计
- 5.3 厂区道路设计
- 6 生活垃圾的特性分析及预处理品的品质要求
- 6.1 生活垃圾的特性分析
- 6.2 预处理品的品质要求
- 7 生活垃圾的接收、储存与输送
- 7.1 一般规定
- 7.2 生活垃圾的接收
- 7.3 生活垃圾的储存与输送
- 8 预处理及协同处置系统
- 8.1 预处理系统
- 8.2 分选处置工艺设计
- 8.3 直接处置工艺设计
- 9 环境保护
- 9.1 一般规定
- 9.2 渗滤液及污水的处置
- 9.3 异昧处置及烟气排放
- 9.4 噪声治理措施及要求
- 10 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
- 10.1 一般规定
- 10.2 安全生产
- 10.3 劳动保护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