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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暗井和硐室掘进应采用光面爆破方法。
9.1.2 硐室的掘进、支护、设备基础的掘砌等,应连续施工。
9.1.3 机电设备硐室和井下火药库应无渗水,其他硐室应无滴水。
9.1.4 装有固定设备的硐室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缆线的沟槽及地沟不得渗水和漏水;
2 起重梁、缆线的套管、托梁、梯子、扶手、预埋件等,宜与支护同时安装或预留孔洞,预埋螺栓的外露螺纹应加保护,所有外露的金属构件均应进行防腐处理;
3 混凝土基础的预留螺栓孔位置应准确,模板盒应及早取出,不得残留在孔内。
9.1.5 在有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的矿井中施工暗井和硐室时,应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9.1.6 临时改绞需要的井下措施煤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措施煤仓可采用固定式措施煤仓或简易式措施煤仓,宜布置在井下巷道施工时的主要煤流一侧;
2 固定式措施煤仓井壁与改绞井筒井壁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
3 固定式措施煤仓应采用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结构;
4 固定式措施煤仓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同时出煤(矸)掘进工作面4h的掘进体积量之和;
5 简易式措施煤仓宜布置在井筒与井底连接处内,且不得有水进入煤仓,简易式措施煤仓宜采用钢结构。
9.1.2 硐室的掘进、支护、设备基础的掘砌等,应连续施工。
9.1.3 机电设备硐室和井下火药库应无渗水,其他硐室应无滴水。
9.1.4 装有固定设备的硐室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缆线的沟槽及地沟不得渗水和漏水;
2 起重梁、缆线的套管、托梁、梯子、扶手、预埋件等,宜与支护同时安装或预留孔洞,预埋螺栓的外露螺纹应加保护,所有外露的金属构件均应进行防腐处理;
3 混凝土基础的预留螺栓孔位置应准确,模板盒应及早取出,不得残留在孔内。
9.1.5 在有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的矿井中施工暗井和硐室时,应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9.1.6 临时改绞需要的井下措施煤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措施煤仓可采用固定式措施煤仓或简易式措施煤仓,宜布置在井下巷道施工时的主要煤流一侧;
2 固定式措施煤仓井壁与改绞井筒井壁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
3 固定式措施煤仓应采用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结构;
4 固定式措施煤仓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同时出煤(矸)掘进工作面4h的掘进体积量之和;
5 简易式措施煤仓宜布置在井筒与井底连接处内,且不得有水进入煤仓,简易式措施煤仓宜采用钢结构。
条文说明
9.1.6 措施煤仓又叫临时煤仓,是为立井临时改绞采用箕斗提升而设置的措施工程。措施煤仓分为固定式煤仓和简易式煤仓。本条对措施煤仓的位置、容积及结构形式做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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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施工准备
- 3.1 一般规定
- 3.2 井筒检查孔及巷道地质预测
- 3.3 施工准备的技术原则
- 4 立井井筒普通法施工
- 4.1 一般规定
- 4.2 锁口施工
- 4.3 冲积层施工
- 4.4 基岩掘进
- 4.5 永久支护
- 4.6 井筒穿过特殊地层的施工
- 5 立井井筒特殊法施工
- 5.1 一般规定
- 5.2 冻结法施工
- 5.3 钻井法施工
- 5.4 井筒注浆
- 6 立井井筒的延深和恢复
- 6.1 一般规定
- 6.2 保护措施
- 6.3 自上向下延深井筒
- 6.4 自下向上延深井筒
- 6.5 井筒恢复
- 7 斜井与平硐导工
- 7.1 一般规定
- 7.2 冲积层施工
- 7.3 基岩施工
- 8 巷道施工
- 8.1 一般规定
- 8.2 巷道掘进
- 8.3 巷道支护
- 8.4 探、放水
- 8.5 铺轨工程
- 8.6 安全构筑物及附属工程
- 9 暗井和硐室施工
- 9.1 一般规定
- 9.2 暗井施工
- 9.3 硐室施工
- 10 辅助工作
- 10.1 凿井井架及悬吊设施
- 10.2 立井临时提升及设备
- 10.3 水平巷道及倾斜井巷的运输和提升
- 10.4 通风
- 10.5 排水
- 10.6 压气
- 10.7 信号与通信
- 10.8 供电
- 10.9 井下照明
- 11 绿色施工
- 11.1 一般规定
- 11.2 井下热害的防治
- 11.3 井下粉尘的防治
- 11.4 井下噪声的防治
- 11.5 健康监护
- 附录A 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分类
- 附录B 岩层稳定性分类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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