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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安全构筑物及附属工程
8.6.1 安全构筑物及附属工程应按设计施工,宜在巷道工程完工后进行。
8.6.2 安全构筑物前、后各5m~10m的巷道施工,宜先进行锚喷临时支护,安全构筑物前、后5m~10m的巷道永久支护和安全构筑物应同时施工。
8.6.3 安全构筑物门、墙基槽宜采用气镐刷掘,四周应挖到实底、硬顶、实帮,并应成形规整。采用爆破法施工基槽时,应制订防止围岩松动的安全技术措施。
8.6.4 安全构筑物墙模板应安设准确、牢固,板面应平整。
8.6.5 砌体、混凝土墙体与基槽周围应接实,墙体的混凝土应连续浇筑,并应符合本标准第8.3.7条的规定。
8.6.6 墙体与门的连接件宜预埋。有管路、电缆通过时,宜预留管线孔,管线孔应封堵严密;已敷设有管路、电缆时,应采取对管路、电缆的保护措施。
8.6.7 防水闸门施工后应进行注水耐压试验,并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8.6.8 木格栅安设应牢固、平直,间距和稳固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8.6.9 台阶应砌筑或浇筑在实底上、黏结牢固。
8.6.10 喷刷浆前应先冲洗受喷面,喷刷浆后应无明显掉粉、起皮和漏喷现象。
8.6.2 安全构筑物前、后各5m~10m的巷道施工,宜先进行锚喷临时支护,安全构筑物前、后5m~10m的巷道永久支护和安全构筑物应同时施工。
8.6.3 安全构筑物门、墙基槽宜采用气镐刷掘,四周应挖到实底、硬顶、实帮,并应成形规整。采用爆破法施工基槽时,应制订防止围岩松动的安全技术措施。
8.6.4 安全构筑物墙模板应安设准确、牢固,板面应平整。
8.6.5 砌体、混凝土墙体与基槽周围应接实,墙体的混凝土应连续浇筑,并应符合本标准第8.3.7条的规定。
8.6.6 墙体与门的连接件宜预埋。有管路、电缆通过时,宜预留管线孔,管线孔应封堵严密;已敷设有管路、电缆时,应采取对管路、电缆的保护措施。
8.6.7 防水闸门施工后应进行注水耐压试验,并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8.6.8 木格栅安设应牢固、平直,间距和稳固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8.6.9 台阶应砌筑或浇筑在实底上、黏结牢固。
8.6.10 喷刷浆前应先冲洗受喷面,喷刷浆后应无明显掉粉、起皮和漏喷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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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施工准备
- 3.1 一般规定
- 3.2 井筒检查孔及巷道地质预测
- 3.3 施工准备的技术原则
- 4 立井井筒普通法施工
- 4.1 一般规定
- 4.2 锁口施工
- 4.3 冲积层施工
- 4.4 基岩掘进
- 4.5 永久支护
- 4.6 井筒穿过特殊地层的施工
- 5 立井井筒特殊法施工
- 5.1 一般规定
- 5.2 冻结法施工
- 5.3 钻井法施工
- 5.4 井筒注浆
- 6 立井井筒的延深和恢复
- 6.1 一般规定
- 6.2 保护措施
- 6.3 自上向下延深井筒
- 6.4 自下向上延深井筒
- 6.5 井筒恢复
- 7 斜井与平硐导工
- 7.1 一般规定
- 7.2 冲积层施工
- 7.3 基岩施工
- 8 巷道施工
- 8.1 一般规定
- 8.2 巷道掘进
- 8.3 巷道支护
- 8.4 探、放水
- 8.5 铺轨工程
- 8.6 安全构筑物及附属工程
- 9 暗井和硐室施工
- 9.1 一般规定
- 9.2 暗井施工
- 9.3 硐室施工
- 10 辅助工作
- 10.1 凿井井架及悬吊设施
- 10.2 立井临时提升及设备
- 10.3 水平巷道及倾斜井巷的运输和提升
- 10.4 通风
- 10.5 排水
- 10.6 压气
- 10.7 信号与通信
- 10.8 供电
- 10.9 井下照明
- 11 绿色施工
- 11.1 一般规定
- 11.2 井下热害的防治
- 11.3 井下粉尘的防治
- 11.4 井下噪声的防治
- 11.5 健康监护
- 附录A 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分类
- 附录B 岩层稳定性分类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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