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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天然气凝液装卸


7.4.1  天然气凝液及其产品的装卸鹤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用液体装卸臂,装卸臂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液体装卸臂工程技术要求》HG/T 21608的有关规定。

    2  汽车槽车装卸鹤管可选用配立柱的汽车槽车底部装卸臂。装卸臂与装车管道连接接口中心高度距汽车装卸区地面不应小于0.45m。

    3  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和1号稳定轻烃应采用密闭装车。密闭装车鹤管的气相管道应与储罐的气相管道连接。

7.4.2  天然气凝液及其产品汽车装卸鹤管数量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N——装卸所需鹤管台数(台),不宜少于2台;

              m——装卸物料量(t/a);

              K——运输不均匀系数;

              T——工作天数,宜取330d/a;

              t——汽车槽车作业时间,宜取8h/d;

              ρ——装卸车时液体介质的密度(t/m3);

              F——每台装卸鹤管灌装能力(m3/h);

              D——装卸鹤管内径(m);

              v——装车流速(m/s),不应大于4.5m/s。

7.4.3  天然气凝液及其产品装车台的鹤位处宜设定量装车系统,也可设超装报警或联锁关断。

7.4.4  天然气凝液及其产品的汽车装卸鹤管宜配置拉断阀,拉断阀应在装卸鹤管进行作业超出规定的范围时,自动紧急断开,且不应损坏鹤管、槽车及其他装卸设施。

7.4.5  天然气凝液及其产品的装车泵出口汇管应设有至储罐的回流管线。

7.4.6  天然气凝液及其产品铁路装车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液体物料铁路装卸车设施设计规范》SH/T 3107的有关规定。

7.4.7  天然气凝液及其产品装卸设施除符合本规范第7.4.1条~第7.4.6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7.4.1  液体装卸臂是一种安全可靠的成套装车连接设施,由旋转接头、内臂、外臂、平衡器、控制系统等部件组成,使用寿命大于25年,且易于接拆,减少连接时间。采用软管连接接拆困难,因此建议选用液体装卸臂。

7.4.2  关于蒸气压高于大气压的液态烃类的装车流速,国内外的规范均无明确说明。在《炼油厂全厂性工艺及热力管道设计规范》SH/T 3108-2000中规定:当油品的电导率小于50Ps/m时,轻质油品的汽车油罐车装车管道流速,应符合下式的要求,且最大流速不得大于7m/s。

    式中:v——油品的流速(m/s);

              D——管道的直径(m)。

    该规定与《防止静电、闪电和杂散电流引燃的措施》API RP 2003中规定一致。API RP 2003中明确说明该标准所提出的推荐做法及预防措施对以下场合不适用:“在封闭系统中储运产品,而该系统中的氧含量低于燃烧所需的最低浓度,例如液化石油气(LPG)的储运。”

    《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3-2014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规定液化石油气输送管道最大安全流速为3m/s,液化石油气槽车液相进口一般为DN50的管径,若按此控制流速装车,势必装车时间很长。考虑到装车鹤管多为缩颈的短管,且都有比较有效的防静电设施,即槽车有静电接地,装车鹤管与槽车接口处有静电消除措施,同时考虑在封闭的液态烃类槽车中缺少氧气这个要素,参照低导电率的油品的最大装车流速,同时根据国内液化气装车的实践经验,确定天然气凝液及其产品控制装车流速不大于4.5m/s是较安全的。

    装车鹤管的连接管道中介质安全流速仍需按不超过3m/s设计。

7.4.3  石油天然气站场装车设施的自控水平普遍不高,靠人工和经验控制装车量和液位,易出现冒罐和超装等现象,为了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需设定量装车系统,也可设超装报警或联锁关断。

7.4.4  拉断阀是用于同汽车槽车接口连接的紧急脱离阀件,是用于防止装卸用管拉脱的联锁保护装置。

7.4.5  装车泵设回流线目的,是在泵排量与装车量差别较大时,避免装车流速过大,产生过高的静电电位而引起火灾事故,同时避免憋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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