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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探、放水


8.4.1 掘进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止施工,确定探水线,实施超前探放水,经确认无水害威胁后,方可掘进:
    1 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区或相邻煤矿边界时;
    2 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
    3 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4 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导水通道时;
    5 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
    6 接近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区域时;
    7 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时;
    8 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时。
8.4.2 当掘进工作面发现有异状流水、异味气体、发生雾气、水叫、巷道壁渗水、顶板淋水加大、底板涌水增加时,应停止作业,并应找出原因,同时应及时处理。
8.4.3 掘进工作面超前探放水应采用钻探方法,同时配合物探、化探等方法查清掘进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以及地质构造等情况。钻探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探放水前应编制探放水设计,采取防止有害气体危害的安全措施;
    2 井下探放水应采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施工;
    3 探放水结束后,应提交探放水总结报告存档备查。
8.4.4 探放水钻孔的直径、位置、方向、数量、每次钻进的深度、超前距离等,应在探放水施工设计中明确。
8.4.5 井下安装钻机探放水前的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钻孔附近的巷道应进行加强支护,并应在工作面迎头打好立柱和拦板,不得空顶、空帮作业;
    2 应对巷道进行清理,并应挖设排水沟,探放水钻孔位于巷道低洼处时,应配备与探放水量相适应的排水设备;
    3 打钻地点或其附近应安设专用电话,保证人员撤离通道畅通;
    4 现场标定探放水孔位置应依据设计要求测量完成。
8.4.6 探放水钻孔的钻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测定钻孔的长度、方向和倾角,并应标注在巷道的平、剖面图上;
    2 钻进中应根据预想地质柱状图、钻孔位置、水质、气体化验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应预计透水距离和时间,并应提前做好防护工作;
    3 探放采空区的积水应对有害和易燃气体加强检验和防护,并应防止有害气体进入火区或其他作业地点。
8.4.7 探水钻进前,应安装孔口管、三通、阀门、压力表等。钻孔内的水压过大时,应采用反压和防喷装置钻进,并应采取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8.4.8 钻孔穿透积水区前,应初步估算积水量;钻孔穿透积水区后,应核对积水量,依据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可增钻放水孔或控制放水量;放水过程中应经常测定水压,并应记录放水量、检查各孔口管和岩石的稳定状况。
8.4.9 在探放水钻孔施工前,应通知邻近巷道的施工作业人员,并应预先确定避灾路线。
条文说明
8.4.9 在探放水钻孔施工前,为防止发生水灾时危及邻近巷道作业人员,预先做好安全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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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巷工程施工标准 GB/T5051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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