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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平巷机械化作业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巷道围岩的性质、长度、断面、施工计划等进行方案配套论证,凿岩、装岩、调车、运输、支护等主要工序应实现机械化作业;
2 应获得合理的技术经济指标;
3 各工序的机械能力与性能应相互协调;
4 配套设备的选型应与矿井运输系统、供电、压气、供风等辅助系统相适应,设备配置能力应充足。
8.1.2 平巷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永久支护与掘进工作面间的距离,当采用锚喷作永久支护时,应紧跟掘进工作面,永久支护与掘进工作面间的距离炮掘不宜大于50m,机掘不宜大于100m,当采用砌碹支护时,应设临时支护,临时支护应紧跟工作面;
2 永久水沟距掘进工作面不宜大于100m。
8.1.3 倾斜巷道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防止跑车、坠物的安全装置;
2 倾角大于15°时,应采取防止设备、轨道、管路等下滑的措施,并应设人行台阶,当倾角大于25°时,应增设扶手;
3 下山施工,且倾角大于20°、斜长大于500m时,宜采用机械方式运送人员;
4 倾角大于25°、斜长大于30m的倾斜巷道,宜由下向上施工,采用自溜方式排矸(煤)时,应将溜矸道与人行道隔开,人行道应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
5 除锚喷支护外,不宜采用掘进、支护平行作业;
6 躲避硐的设置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8.1.4 煤巷和煤岩巷道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掘进工作面应及时支护,不得空顶作业,临时和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应根据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并制订防止冒顶、片帮的安全措施;
2 距掘进工作面10m内的架棚支护,在爆破前应加固,对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应先行修复,之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修复支架时应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
3 在松软的煤岩层、流砂性地层或者破碎带中掘进巷道时,应采取超前支护或者其他措施;
4 煤巷及半煤岩巷道掘进宜采用掘进机。
8.1.5 巷道临时支护方式应根据围岩稳定程度确定,且宜采用锚喷支护。
8.1.6 穿过破碎带、断层带、陷落柱等不良地层时,应进行临时支护,宜采用前探梁、管棚和金属支架等支护或联合支护;当围岩破碎严重、巷道穿过距离较长难以通过时,可采用注浆加固围岩。
8.1.7 松软破碎不稳定的大断面巷道的施工方案,可采用上下分层法、一侧或两侧导硐法、先拱后墙法等。
8.1.8 在有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矿井中施工巷道时,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8.1.9 巷道掘进穿过断层、溶洞、含水层、采空区、发火区等不良地层或地质构造以及巷道贯通时,应预先制订安全技术措施。
8.1.10 井底车场巷道施工中,应及时进行导线测量、绘制实测导线图并应进行闭合验算,当出现偏差时,应及时调整。
8.1.11 井底车场巷道施工时,应控制爆破装药量,并应避免爆破震动造成周围巷道破坏。
8.1.12 长距离巷道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巷道两侧无永久工程可利用时,可在人行道一侧、围岩稳定的位置,掘出施工用的临时硐室,硐室的间距宜大于100m;
2 单轨巷道无永久车场可利用时,宜每隔150m加宽巷道的一侧,设置一个调车场;
3 宜选用长节风筒,风筒的缝合处应加粘密封条,风筒接头采用双环反向连接,风筒吊挂应平直、牢固;
4 平巷中的风筒宜设置放水咀。
8.1.13 巷道的施工应标设中线点及腰线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激光指向仪指示巷道方向和高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指向仪光束的方向和高度应根据仪器标定的中心线和腰线确定,中线点和腰线点每组不应少于3个,中、腰线点之间的距离宜大于30m;
2)指向仪距工作面的距离不宜小于70m,指向仪的设置应安全可靠,每次使用前应以中线和腰线对激光光束进行校验。
2 用全站仪或经纬仪标设直线巷道方向时,宜每隔30m设一组中线,每组不应少于3个中线点,中线点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3m。
3 用全站仪或水准仪标设巷道坡度时,宜每隔20m设置3对腰线点,腰线点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m。
4 巷道沿倾斜煤层的顶板或底板施工时,可只设中线。
5 曲线巷道施工应根据巷道的特征设置必要的控制点,宜用直距图法施工。
6 巷道每掘进100m应对中线和腰线进行一次校核。
1 应根据巷道围岩的性质、长度、断面、施工计划等进行方案配套论证,凿岩、装岩、调车、运输、支护等主要工序应实现机械化作业;
2 应获得合理的技术经济指标;
3 各工序的机械能力与性能应相互协调;
4 配套设备的选型应与矿井运输系统、供电、压气、供风等辅助系统相适应,设备配置能力应充足。
8.1.2 平巷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永久支护与掘进工作面间的距离,当采用锚喷作永久支护时,应紧跟掘进工作面,永久支护与掘进工作面间的距离炮掘不宜大于50m,机掘不宜大于100m,当采用砌碹支护时,应设临时支护,临时支护应紧跟工作面;
2 永久水沟距掘进工作面不宜大于100m。
8.1.3 倾斜巷道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防止跑车、坠物的安全装置;
2 倾角大于15°时,应采取防止设备、轨道、管路等下滑的措施,并应设人行台阶,当倾角大于25°时,应增设扶手;
3 下山施工,且倾角大于20°、斜长大于500m时,宜采用机械方式运送人员;
4 倾角大于25°、斜长大于30m的倾斜巷道,宜由下向上施工,采用自溜方式排矸(煤)时,应将溜矸道与人行道隔开,人行道应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
5 除锚喷支护外,不宜采用掘进、支护平行作业;
6 躲避硐的设置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8.1.4 煤巷和煤岩巷道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掘进工作面应及时支护,不得空顶作业,临时和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应根据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并制订防止冒顶、片帮的安全措施;
2 距掘进工作面10m内的架棚支护,在爆破前应加固,对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应先行修复,之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修复支架时应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
3 在松软的煤岩层、流砂性地层或者破碎带中掘进巷道时,应采取超前支护或者其他措施;
4 煤巷及半煤岩巷道掘进宜采用掘进机。
8.1.5 巷道临时支护方式应根据围岩稳定程度确定,且宜采用锚喷支护。
8.1.6 穿过破碎带、断层带、陷落柱等不良地层时,应进行临时支护,宜采用前探梁、管棚和金属支架等支护或联合支护;当围岩破碎严重、巷道穿过距离较长难以通过时,可采用注浆加固围岩。
8.1.7 松软破碎不稳定的大断面巷道的施工方案,可采用上下分层法、一侧或两侧导硐法、先拱后墙法等。
8.1.8 在有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矿井中施工巷道时,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8.1.9 巷道掘进穿过断层、溶洞、含水层、采空区、发火区等不良地层或地质构造以及巷道贯通时,应预先制订安全技术措施。
8.1.10 井底车场巷道施工中,应及时进行导线测量、绘制实测导线图并应进行闭合验算,当出现偏差时,应及时调整。
8.1.11 井底车场巷道施工时,应控制爆破装药量,并应避免爆破震动造成周围巷道破坏。
8.1.12 长距离巷道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巷道两侧无永久工程可利用时,可在人行道一侧、围岩稳定的位置,掘出施工用的临时硐室,硐室的间距宜大于100m;
2 单轨巷道无永久车场可利用时,宜每隔150m加宽巷道的一侧,设置一个调车场;
3 宜选用长节风筒,风筒的缝合处应加粘密封条,风筒接头采用双环反向连接,风筒吊挂应平直、牢固;
4 平巷中的风筒宜设置放水咀。
8.1.13 巷道的施工应标设中线点及腰线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激光指向仪指示巷道方向和高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指向仪光束的方向和高度应根据仪器标定的中心线和腰线确定,中线点和腰线点每组不应少于3个,中、腰线点之间的距离宜大于30m;
2)指向仪距工作面的距离不宜小于70m,指向仪的设置应安全可靠,每次使用前应以中线和腰线对激光光束进行校验。
2 用全站仪或经纬仪标设直线巷道方向时,宜每隔30m设一组中线,每组不应少于3个中线点,中线点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3m。
3 用全站仪或水准仪标设巷道坡度时,宜每隔20m设置3对腰线点,腰线点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m。
4 巷道沿倾斜煤层的顶板或底板施工时,可只设中线。
5 曲线巷道施工应根据巷道的特征设置必要的控制点,宜用直距图法施工。
6 巷道每掘进100m应对中线和腰线进行一次校核。
条文说明
8.1.1 平巷施工的机械化配套是决定施工速度的关键。本条对施工设备的配套原则提出了要求。
一次成巷是指巷道掘进、支护、水沟和铺轨四项工序同期完成。由于铺轨、架线、敷设电缆、架设管路和安装照明等工序在巷道掘进期间施工,将会互相干扰,并且这些工作不是由巷道掘进的人员完成,因此,本条对一次成巷未做明确规定。
8.1.2 为了使永久水沟跟随成巷同步向前推进,而又不被巷道施工所损坏,所以水沟与巷道的成巷拉开一定距离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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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施工准备
- 3.1 一般规定
- 3.2 井筒检查孔及巷道地质预测
- 3.3 施工准备的技术原则
- 4 立井井筒普通法施工
- 4.1 一般规定
- 4.2 锁口施工
- 4.3 冲积层施工
- 4.4 基岩掘进
- 4.5 永久支护
- 4.6 井筒穿过特殊地层的施工
- 5 立井井筒特殊法施工
- 5.1 一般规定
- 5.2 冻结法施工
- 5.3 钻井法施工
- 5.4 井筒注浆
- 6 立井井筒的延深和恢复
- 6.1 一般规定
- 6.2 保护措施
- 6.3 自上向下延深井筒
- 6.4 自下向上延深井筒
- 6.5 井筒恢复
- 7 斜井与平硐导工
- 7.1 一般规定
- 7.2 冲积层施工
- 7.3 基岩施工
- 8 巷道施工
- 8.1 一般规定
- 8.2 巷道掘进
- 8.3 巷道支护
- 8.4 探、放水
- 8.5 铺轨工程
- 8.6 安全构筑物及附属工程
- 9 暗井和硐室施工
- 9.1 一般规定
- 9.2 暗井施工
- 9.3 硐室施工
- 10 辅助工作
- 10.1 凿井井架及悬吊设施
- 10.2 立井临时提升及设备
- 10.3 水平巷道及倾斜井巷的运输和提升
- 10.4 通风
- 10.5 排水
- 10.6 压气
- 10.7 信号与通信
- 10.8 供电
- 10.9 井下照明
- 11 绿色施工
- 11.1 一般规定
- 11.2 井下热害的防治
- 11.3 井下粉尘的防治
- 11.4 井下噪声的防治
- 11.5 健康监护
- 附录A 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分类
- 附录B 岩层稳定性分类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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