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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生产场地设置
7.5.1 背网、补胶工序位置可设置在连续生产线中间,也可单独设置。
7.5.2 磨抛设备应布置在靠近补胶工序生产区域。
7.5.3 裁切设备周围应设置辅助工作区。
7.5.4 薄板连续生产线的边棱修整设备应放置在生产线内。规格板的磨边倒角设备宜靠近裁切设备与排板区。
7.5.5 板材加工车间内,应根据板材的修磨与补胶要求设置修补区。
7.5.6 板材加工车间内,应根据板材的生产能力大小设置板材的分色、排板和周转场地。
7.5.7 设计非光面板生产线时,应为生产非光面板设置专门的加工区,并应配备通风设备和水冲洗设施。在化学腐蚀面板材加工区,还应设置单独的集水池。
7.5.8 拼花和粘接宜采用人工操作方式,并应在自然光线充足的场地实施,粘接后的拼花制品应采用自然干燥-固化方式处理。
7.5.9 生产马赛克的车间内,应根据马赛克成品的表面效果处理、造型拼装和背胶粘接要求设置拼装区及设施。
7.5.10 布置异型制品及规格板加工设备、场地时,应满足生产流程顺畅、工序衔接合理、操作方便、使用安全及环保等要求。车间内运输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m。
7.5.11 异型制品加工应设置单独的调色、拼装区。
7.5.12 多组件的异型制品,应设置试拼场地及设施,并应在出厂前进行试拼。
7.5.13 生产异型石材制品的车间内,应根据异型制品需进行补胶处理的要求,设置补胶场地及设施。
7.5.14 石材制品的检验工序中,应根据制品的规格尺寸设置检验区域,并应配备相应的检验仪器、设备及量具。
7.5.15 石材制品的防护工序中,应根据制品的生产能力选择人工防护或自动防护生产线,并应设置相应的防护操作区域。
7.5.16 装饰石材工厂应根据石材制品的种类、规格尺寸、生产能力和包装要求确定包装场地。
7.5.17 装饰石材工厂应根据石材制品的种类、装运和吊装设备类型、生产能力等因素确定成品库的面积,并应设计叉装、运输车辆的行驶通道。
7.5.18 磨光后的大理石及花岗石板材不宜露天存放,包装后的成品应放置在设有防雨顶棚的储存场地内,宜存放在防风沙、防雨、防晒的仓库内。
7.5.19 装饰石材工厂应按石材制品的品种、等级和规格设置独立的存储区。
7.5.20 合成石的锯切、磨抛、深加工、包装及半成品周转区可设置在同一车间内。原料堆放、配料、搅拌及压制成型生产区可设置在同一车间内。压制后的合成石荒料或板材的仓储区应设置在同一车间内。
7.5.1 板材补胶、背网工序位置可按照下面要求确定:
(1)背网、补胶生产线或作业区的布置应工艺流畅,场地布局合理,避免物流、人流交叉。
(2)背网、补胶之前需对板材进行干燥处理,之后需进行固化处理,两者都可采取自然干燥-固化或高温干燥-固化;高温干燥-固化的温度应控制在40℃~110℃。
7.5.2 磨抛设备布置在靠近补胶线或补胶区以缩短板材间的转运距离,同时还要注意以下事项:
(1)连续生产线中的磨抛设备应布置在补胶、固化设备之后。
(2)非连续生产线的磨抛设备应靠近补胶工作区域。
7.5.3 设置裁切设备的辅助工作区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事项:
(1)裁切加工设备放置在连续加工生产线内时,应在生产线末端附近设置成品的堆放区。
(2)裁切设备单独设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裁切设备旁应设置半成品架和对应的堆存区,用于裁切加工中半成品周转的需要;还应设置边角料架和对应的放置区,回收可利用的边角料;同时还应设置废弃料垃圾箱和对应的堆放区;
2)周转场地宜靠近规格板裁切加工设备;
3)裁切设备旁应设置生产废水循环水沟,并对废水进行净化处理循环利用;
4)裁切设备旁应配备用于吊装板材的吊运设备。
7.5.4 磨边倒角和边棱修整设备的位置应符合下述要求:
(1)磨边倒角加工设备靠近裁切设备与排板区,可以保证半成品和成品的最短转运距离。
(2)磨边倒角加工设备旁还应设置半成品架和对应的放置区,以及存放废渣、废料的垃圾箱和对应的放置区。
(3)边棱修整设备应放在薄板连续生产线中的连续磨抛机和干燥擦拭机之间。
7.5.5 选择修磨与补胶场地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事项:
(1)修磨区域分成粗磨区与水磨区。
(2)修磨和补胶区应设置在专用的产品试拼区域,该区域地面需经硬化处理且平整。
(3)应根据该工序的产能要求,确定磨抛区域的面积及操作工作台的数量。
(4)应将粗磨加工中的干式粗磨和湿式粗磨工作区分开布置,干式粗磨工作区须设置吸尘装置。
(5)应选用耐磨、防水、不变形的硬质材料作为修磨工作台的台面,所需的水管、气管、电线管道等均应布置在工作台下方,水磨抛光工作台下方还需设置排水沟。
(6)工作台旁应设置半成品架和对应的放置区。
7.5.6 设置分色、排板和周转场地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事项:
(1)应根据产能的大小和制品的周转速度要求,确定周转板材坯料所需场地的面积和形状。
(2)在独立裁板加工单元的工作区进行规格板裁切时,应根据裁切板材的产能大小确定板材放置区的面积,并配备相应的吊装设备。
(3)需要对板材进行分色等排板作业时,应根据排板的面积大小确定所设置排板工作区的面积,并考虑观察分色、排板效果所需的采光和照明条件。
7.5.7 由于在化学腐蚀面板材的生产线中要使用到化学原料,生产时会有异味溢出,产生的废水具有腐蚀性;加工其他非光面板材时会产生粉尘和噪声污染,为避免危害操作工人的身体健康,所以需要设置专门的加工区,以符合环保、职业卫生的要求。
(1)化学腐蚀面板材加工区域应具备下列条件:
1)配备污水、废液的处理系统;
2)生产用酸的存放必须采取密封措施,防止挥发污染。
(2)残留酸洗液体的处理应注意下列事项:
1)酸洗处理后的产品需要将表面残留酸液清洗干净;
2)酸洗过程中产生的残留酸液必须及时处理。
7.5.8 选择拼花加工的操作设施时需注意以下几点事项:
(1)调色、粘接所用的台面高度以0.9m为宜,台面要平整,尺寸宜为2m2~3m2。
(2)每个台面外需留出约20m2的空地以用于半成品的调色。
(3)粘接修磨处应配置收尘设施。
(4)如需对拼花产品开槽加固处理,可配置开槽设备用于在拼花半成品背面开槽、加钢筋和背网。
(5)拼花制品组合粘接后应在自然状态下固化。
7.5.9 可根据马赛克制品的产能大小和成品规格尺寸,为背胶粘接工序配备放置成品支架,以及足够的放置面积。
7.5.10 布置异型制品加工设备、场地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事项:
(1)开料、造型设备宜置于同一厂房内,并需安装行吊,辅以单臂吊、摆渡车等,方便半成品和成品的转运。
(2)加工设备和工作台的布置应便于工人安全操作,两者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m。
(3)各工序之间应布置一定的周转场地,用于检验、调色等作业。
(4)应将规格板、花线及雕刻品磨抛区域分成粗磨区、水磨区。水磨区应尽量靠近粗磨区,但应设在粗磨区上风口位置。
(5)应将粗磨加工中的干式粗磨和湿式水磨工作区分开布置。
(6)异型制品及规格板磨抛区域应配置工作台,其数量应与制品生产能力相配套;磨抛工作台高度宜为0.9m、宽度宜为0.85m,粗磨工作台长度宜为2.0m,水磨工作长度台宜为5m以上;磨抛工作台间距宜为1.3m以上;磨抛工作台的台面应选用耐磨、防水、不变形的硬质材料;水管、气管、电线管道应布置在工作台下方,水磨工作台下面还需设置排水沟;工作台旁应设置半成品架放置区。
(7)磨抛区域大小及工作台的具体数量应与生产能力配套,磨抛区所在的厂房宜安装行吊。
(8)补胶区应设在粗磨和水磨区域的上风口位置,尽量以通道相隔,以保持区域内洁净干燥。
(9)可根据制品加工要求设置烘干线、磨边机及喷砂房等;这些设施可以单独规划,使烘干线应尽量远离粗磨区和水磨区,但应保证工序间的转运距离最短。
(10)修长设备周围应设置专用排板场地,排板场地必须平整。
(11)造型设备应分布于排板或修长设备之后。
7.5.11 调色处理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事项:
(1)弧板调色应在磨抛工序完成后,切角、修端面工序前进行,即弧板调色区域应设置在磨抛设备与切角、修端面设备之间。
(2)花线、实心柱、实心球、雕刻品、旋转楼梯的调色工序应设置在开料工序之后,其调色区域应靠近开料和分切设备。
7.5.12 设置试拼区域及设施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事项:
(1)试拼旋转楼梯产品时,需要在专门的拼接台上完成试拼检查。
(2)试拼各类圆柱产品时,除了应设置专用拼接台试拼外,还应配备升降机辅助试拼检查。
(3)其他多组件制品应根据设计图纸及安装需要,在试拼场地内进行组装试拼。
7.5.13 设置补胶场地及设施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事项:
(1)应为补胶工序设置台面平整度在0.5mm以内的专用补胶台。
(2)补胶前的异型制品如需干燥处理时,根据气候条件宜优先采用自然干燥,潮湿天气时可采用隧道式烘干炉加温干燥。
7.5.14 成品检验区域应在吊装设备工作范围之内。
7.5.16 设计包装场地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事项:
(1)根据产成品的出库流量确定包装场地的尺寸和形状。
(2)包装场地应满足正常条件下成品的装卸及运输要求,应安装行车或其他吊装和叉装设备,吊装设备的要求按本标准第7.2.3条的规定执行。
(3)根据包装箱的制作工作量和外协制作包装箱的便利程度,确定是否在包装场地内布置包装箱生产区域和配置与之相适应的包装箱生产设备。
7.5.17 设计成品储存场地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事项:
(1)应根据石材制品种类、装运和吊装设备类型、产能等参数确定成品储存场地的空间尺寸。
(2)应根据产能、成品储存计划确定成品储存库房的面积。
(3)成品的储存场地或库房内应设计运输车辆的行走通道,如果使用叉装机或叉车等设备,应在库房内留有作业的空间,以满足正常条件下成品的装卸及运输要求。
(4)应根据工厂设计时所规定的最大包装箱(架)尺寸为成品库房配备行车或其他吊装和叉装设备,吊装设备的要求按照本标准第7.2.3条的规定执行。
(5)成品仓库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并采取防潮、防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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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B 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或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
- 附录C 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
- 附录D 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
- 附录E 生产车间及辅助建筑最低照度标准
- 附录F 装饰石材工厂各类工作场所噪声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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