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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斜井、平硐施工方案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合理选择凿岩、排矸、提升、运输、支护等设备的配套方式;
2 施工方案应根据工程的断面、长度、坡度、支护形式、地质水文条件、施工进度计划等因素,通过综合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
7.1.2 斜井、平硐的排矸及运输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坡度小于8°的斜井和平硐运输宜采用无轨胶轮运输设备,平硐也可采用电机车牵引矿车或梭车运输;
2 坡度大于或等于8°的斜井应采用轨道运输,宜布置箕斗和矿车两套提升系统,且两套提升系统应各有独立的信号装置;
3 斜井、平硐施工的装岩设备可采用耙斗装岩机,也可采用挖斗装渣机、铲装机、侧卸式装岩机,选用的装岩设备应满足作业环境和后配套运输条件的要求;
4 从工作面或转载站到地面采用有轨方式排矸时,宜在井口附近适当位置设置落地式矸石仓或直接装入排矸汽车,采用无轨方式时可直接运往指定地点排矸。
7.1.3 斜井和平硐宜采用平行作业方式施工,并应制订安全技术措施。
7.1.4 新建、扩建矿井不得采用普通轨斜井人车运输。施工高差超过50m的斜井应采用机械方式运送人员,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运送人员的车辆应为专用车辆,不得使用非乘人装置运送人员;
2 不得人、物料混运;
3 坡度小于8°的斜井宜采用无轨胶轮专用人车运送人员,坡度大于或等于8°的斜井宜采用架空乘人装置、单轨吊专用乘人装置运送人员。
7.1.5 斜井、平硐的施工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斜井、平硐的施工布置应专门留有人行道或台阶,风筒、管路、电缆等不宜布置在人行道一侧,其安全间隙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2 斜井人行道一侧应每隔40m设一躲避硐,平硐人行道一侧每隔100m~150m应设避车硐室;
3 轨道运输时,斜井井口及井筒内应按规定设置挡车器、挡车栏、超速挡车器等安全防护设施;
4 瓦斯矿井应按规定装备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7.1.6 斜井防治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斜井施工排水宜采用接力方式,排水接力不宜超过3级;
2 工作面涌水量在10m³/h以下时,在工作面后应设移动式临时水箱或临时水仓,并应采用气动潜水泵将工作面水排至水箱或水仓,然后采用卧泵直接排至地面;
3 工作面涌水量大于10m³/h时,宜先进行工作面注浆治水。
7.1.7 斜井、平硐长距离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斜长大于2000m的斜井井筒,采用有轨运输时宜设置中部接力车场分级提升;
2 斜长大于2000m的斜井或长度大于2000m的平硐,相邻的斜井或平硐同时施工时,应在相邻的两条斜井或平硐之间增设联络巷;
3 独头通风距离大于1500m的斜井或平硐,应采取接力通风措施;
4 斜井、平硐长距离独头通风宜采用对旋式局部通风机,工作面风量应符合本标准第10.4.1条的规定。
7.1.8 斜井、平硐施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斜井、平硐定位和中心线应根据设计坐标、高程和方位角,以近井点为地面控制点,按地面一级导线和四等水准测量精度进行测定,应在井口附近设置基桩点和水准基点,其数量不应少于3个;
2 斜井井筒中或平硐内应布设7″级基本控制导线进行平面控制,采用井下水准测量或三角高程测量进行高程控制;
3 斜井、平硐施工应标设中腰线,使用激光指向仪给定中腰线时,应符合本标准第8.1.13条的规定。
7.1.9 斜井和平硐在基岩中施工,探、放水工作应符合“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并应符合本标准第8.4.1条~第8.4.9条的规定。
7.1.10 斜井、平硐揭穿煤层、采空区、地质构造等特殊层位前,应制订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7.1.11 原始资料的收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斜井、平硐施工期间,应详细填写施工记录;
2 斜井、平硐施工期间,应做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并应测绘实际揭露的地质纵横剖面图;
3 应定期测定与记录斜井井筒、平硐涌水量。
1 应合理选择凿岩、排矸、提升、运输、支护等设备的配套方式;
2 施工方案应根据工程的断面、长度、坡度、支护形式、地质水文条件、施工进度计划等因素,通过综合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
7.1.2 斜井、平硐的排矸及运输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坡度小于8°的斜井和平硐运输宜采用无轨胶轮运输设备,平硐也可采用电机车牵引矿车或梭车运输;
2 坡度大于或等于8°的斜井应采用轨道运输,宜布置箕斗和矿车两套提升系统,且两套提升系统应各有独立的信号装置;
3 斜井、平硐施工的装岩设备可采用耙斗装岩机,也可采用挖斗装渣机、铲装机、侧卸式装岩机,选用的装岩设备应满足作业环境和后配套运输条件的要求;
4 从工作面或转载站到地面采用有轨方式排矸时,宜在井口附近适当位置设置落地式矸石仓或直接装入排矸汽车,采用无轨方式时可直接运往指定地点排矸。
7.1.3 斜井和平硐宜采用平行作业方式施工,并应制订安全技术措施。
7.1.4 新建、扩建矿井不得采用普通轨斜井人车运输。施工高差超过50m的斜井应采用机械方式运送人员,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运送人员的车辆应为专用车辆,不得使用非乘人装置运送人员;
2 不得人、物料混运;
3 坡度小于8°的斜井宜采用无轨胶轮专用人车运送人员,坡度大于或等于8°的斜井宜采用架空乘人装置、单轨吊专用乘人装置运送人员。
7.1.5 斜井、平硐的施工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斜井、平硐的施工布置应专门留有人行道或台阶,风筒、管路、电缆等不宜布置在人行道一侧,其安全间隙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2 斜井人行道一侧应每隔40m设一躲避硐,平硐人行道一侧每隔100m~150m应设避车硐室;
3 轨道运输时,斜井井口及井筒内应按规定设置挡车器、挡车栏、超速挡车器等安全防护设施;
4 瓦斯矿井应按规定装备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7.1.6 斜井防治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斜井施工排水宜采用接力方式,排水接力不宜超过3级;
2 工作面涌水量在10m³/h以下时,在工作面后应设移动式临时水箱或临时水仓,并应采用气动潜水泵将工作面水排至水箱或水仓,然后采用卧泵直接排至地面;
3 工作面涌水量大于10m³/h时,宜先进行工作面注浆治水。
7.1.7 斜井、平硐长距离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斜长大于2000m的斜井井筒,采用有轨运输时宜设置中部接力车场分级提升;
2 斜长大于2000m的斜井或长度大于2000m的平硐,相邻的斜井或平硐同时施工时,应在相邻的两条斜井或平硐之间增设联络巷;
3 独头通风距离大于1500m的斜井或平硐,应采取接力通风措施;
4 斜井、平硐长距离独头通风宜采用对旋式局部通风机,工作面风量应符合本标准第10.4.1条的规定。
7.1.8 斜井、平硐施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斜井、平硐定位和中心线应根据设计坐标、高程和方位角,以近井点为地面控制点,按地面一级导线和四等水准测量精度进行测定,应在井口附近设置基桩点和水准基点,其数量不应少于3个;
2 斜井井筒中或平硐内应布设7″级基本控制导线进行平面控制,采用井下水准测量或三角高程测量进行高程控制;
3 斜井、平硐施工应标设中腰线,使用激光指向仪给定中腰线时,应符合本标准第8.1.13条的规定。
7.1.9 斜井和平硐在基岩中施工,探、放水工作应符合“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并应符合本标准第8.4.1条~第8.4.9条的规定。
7.1.10 斜井、平硐揭穿煤层、采空区、地质构造等特殊层位前,应制订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7.1.11 原始资料的收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斜井、平硐施工期间,应详细填写施工记录;
2 斜井、平硐施工期间,应做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并应测绘实际揭露的地质纵横剖面图;
3 应定期测定与记录斜井井筒、平硐涌水量。
条文说明
7.1.1 目前,斜井、平硐施工的单进水平有了大幅度提高,建井总工期明显缩短,这得益于在斜井和平硐施工中推广应用了先进的机械化作业线,选用高效能的施工设备,并不断完善其配套方式。随着开采深度的增大,矿井规模和斜井、平硐的断面趋于加大,根据快速施工的需要,斜井、平硐作业线已向设备系列化和大型化发展。本条对斜井、平硐施工方案的选择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选择凿岩、排矸、提升、运输、支护等设备的配套方式,应力求各环节施工能力充足并相互匹配,以提高机械化程度、改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提高生产率。
7.1.7 本条对斜井、平硐长距离施工面临的提升运输和通风困难问题提出了要求。
1 斜井提升机选型时,应在满足提升荷载和提升速度要求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技术经济的合理性。当斜井斜长较大(超过2000m)时,一是提升机容绳量不能满足要求,二是提升周期延长,降低施工速度。如在中部设接力车场调节提升长度,缩短提升周期时间,可有效解决上述两个问题。
2 长度大于2000m的两条相邻并行的斜井或平硐,在其中部增设联络巷,在其中一个井(硐)的井口安装临时主扇,可形成一井(硐)进风、另一井(硐)回风的临时通风系统,在井下设置风门等设施,采用局部通风机向工作面供风,不仅可有效解决独头长距离通风风量、风压不足的问题,保证通风安全,还为井(硐)工程后期增加工作面创造通风条件。
3 接力通风通常采用增设风库、局部通风机串联等方式。
4 对旋式局部通风机具有高效、低噪的优点。
4 对旋式局部通风机具有高效、低噪的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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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施工准备
- 3.1 一般规定
- 3.2 井筒检查孔及巷道地质预测
- 3.3 施工准备的技术原则
- 4 立井井筒普通法施工
- 4.1 一般规定
- 4.2 锁口施工
- 4.3 冲积层施工
- 4.4 基岩掘进
- 4.5 永久支护
- 4.6 井筒穿过特殊地层的施工
- 5 立井井筒特殊法施工
- 5.1 一般规定
- 5.2 冻结法施工
- 5.3 钻井法施工
- 5.4 井筒注浆
- 6 立井井筒的延深和恢复
- 6.1 一般规定
- 6.2 保护措施
- 6.3 自上向下延深井筒
- 6.4 自下向上延深井筒
- 6.5 井筒恢复
- 7 斜井与平硐导工
- 7.1 一般规定
- 7.2 冲积层施工
- 7.3 基岩施工
- 8 巷道施工
- 8.1 一般规定
- 8.2 巷道掘进
- 8.3 巷道支护
- 8.4 探、放水
- 8.5 铺轨工程
- 8.6 安全构筑物及附属工程
- 9 暗井和硐室施工
- 9.1 一般规定
- 9.2 暗井施工
- 9.3 硐室施工
- 10 辅助工作
- 10.1 凿井井架及悬吊设施
- 10.2 立井临时提升及设备
- 10.3 水平巷道及倾斜井巷的运输和提升
- 10.4 通风
- 10.5 排水
- 10.6 压气
- 10.7 信号与通信
- 10.8 供电
- 10.9 井下照明
- 11 绿色施工
- 11.1 一般规定
- 11.2 井下热害的防治
- 11.3 井下粉尘的防治
- 11.4 井下噪声的防治
- 11.5 健康监护
- 附录A 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分类
- 附录B 岩层稳定性分类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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