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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井筒延深前,应取得下列资料:
1 原有的纵、横断面图,井壁结构图,井筒装备图,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部图,井底车场平面、剖面及坡度图;
2 矿井提升运输、供电、排水、压风、通风等设备能力和系统图,以及可供延深工程利用的设备及其能力;
3 需延深井筒相关的地质、水文资料和有关设计文件。
6.1.2 井筒延深可采用自上而下的施工方式。条件允许时,宜采用自下而上的施工方式,并宜采用反井钻机施工。自上而下刷扩支护时,应采取防导孔堵塞措施。
6.1.3 井筒延深工程宜利用矿井已有设施,所利用的设施应满足操作安全的要求。
6.1.4 延深井筒中心和十字线的标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保护岩柱防护时,向岩柱下方转设井筒中心和十字线过程中,两次导线测量测得的井筒中心允许互差应为20mm,标定值应取其平均值;两次测得的十字线方位允许互差应为2',与设计方位的允许偏差应为±1',标定值应取其平均值;
2 采用人工保护盘防护时,在保护盘施工前应将井筒中心与十字线转设到保护盘下方,井筒中心允许偏差应为10mm,十字线方位允许偏差应为1'。
6.1.5 延深工程竣工时,应对废弃的临时巷道、硐室进行封闭或填堵。
1 原有的纵、横断面图,井壁结构图,井筒装备图,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部图,井底车场平面、剖面及坡度图;
2 矿井提升运输、供电、排水、压风、通风等设备能力和系统图,以及可供延深工程利用的设备及其能力;
3 需延深井筒相关的地质、水文资料和有关设计文件。
6.1.2 井筒延深可采用自上而下的施工方式。条件允许时,宜采用自下而上的施工方式,并宜采用反井钻机施工。自上而下刷扩支护时,应采取防导孔堵塞措施。
6.1.3 井筒延深工程宜利用矿井已有设施,所利用的设施应满足操作安全的要求。
6.1.4 延深井筒中心和十字线的标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保护岩柱防护时,向岩柱下方转设井筒中心和十字线过程中,两次导线测量测得的井筒中心允许互差应为20mm,标定值应取其平均值;两次测得的十字线方位允许互差应为2',与设计方位的允许偏差应为±1',标定值应取其平均值;
2 采用人工保护盘防护时,在保护盘施工前应将井筒中心与十字线转设到保护盘下方,井筒中心允许偏差应为10mm,十字线方位允许偏差应为1'。
6.1.5 延深工程竣工时,应对废弃的临时巷道、硐室进行封闭或填堵。
条文说明
6.1.2 本章涉及的“立井延深”,是指在上部井筒需维持正常工作(含对上部水平的提升或通风)时,将井筒延深至新的水平的施工。对于停井延深的工程,应参照本标准第4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条件不同,上部井筒维持正常工作时的延深施工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当井筒延深的终极水平尚无巷道,或虽然有巷道,但不具备为井筒延深工程排矸的条件时,延深工程只能选择自上向下施工的方案。
在延深的终极水平已具备为井筒延深排矸的能力时,可选用自下向上施工的方案。自下向上延深方案有设施布置简单、施工占用面积小、影响施工进程的因素少、工期短、工人体力劳动量相对较小等优点,因此在条件允许时,应优先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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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 2 术语
- 3 施工准备
- 3.1 一般规定
- 3.2 井筒检查孔及巷道地质预测
- 3.3 施工准备的技术原则
- 4 立井井筒普通法施工
- 4.1 一般规定
- 4.2 锁口施工
- 4.3 冲积层施工
- 4.4 基岩掘进
- 4.5 永久支护
- 4.6 井筒穿过特殊地层的施工
- 5 立井井筒特殊法施工
- 5.1 一般规定
- 5.2 冻结法施工
- 5.3 钻井法施工
- 5.4 井筒注浆
- 6 立井井筒的延深和恢复
- 6.1 一般规定
- 6.2 保护措施
- 6.3 自上向下延深井筒
- 6.4 自下向上延深井筒
- 6.5 井筒恢复
- 7 斜井与平硐导工
- 7.1 一般规定
- 7.2 冲积层施工
- 7.3 基岩施工
- 8 巷道施工
- 8.1 一般规定
- 8.2 巷道掘进
- 8.3 巷道支护
- 8.4 探、放水
- 8.5 铺轨工程
- 8.6 安全构筑物及附属工程
- 9 暗井和硐室施工
- 9.1 一般规定
- 9.2 暗井施工
- 9.3 硐室施工
- 10 辅助工作
- 10.1 凿井井架及悬吊设施
- 10.2 立井临时提升及设备
- 10.3 水平巷道及倾斜井巷的运输和提升
- 10.4 通风
- 10.5 排水
- 10.6 压气
- 10.7 信号与通信
- 10.8 供电
- 10.9 井下照明
- 11 绿色施工
- 11.1 一般规定
- 11.2 井下热害的防治
- 11.3 井下粉尘的防治
- 11.4 井下噪声的防治
- 11.5 健康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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