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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消防设施


12.3.1  消火栓给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以及其他灭火设施,应根据聚酯工厂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等因素设置。

12.3.2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给水系统、储罐区的泡沫消防给水系统和消防冷却水给水系统,可采用临时高压制或稳高压制。采用临时高压制时,应在生产装置厂房屋顶上设置消防水箱。 

12.3.3  室内消火栓设置及用水量应符合纺织工业企业有关防火标准的规定。

12.3.4  乙二醇和燃料油储罐区,应根据罐区内各储罐的容积设置固定式或移动式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和消防冷却水给水系统。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的有关规定,消防冷却水给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纺织工业企业有关防火标准的规定。

12.3.5  聚酯工厂各建筑物室内,手提式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热媒站内应配置推车式干粉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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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酯工厂设计规范 GB50492-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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