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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交流供电系统在满足局站用电负荷要求的前提下,应做到接线简单、操作安全、调度灵活、检修方便。
4.1.2 具有独立变压器的通信局站低压交流供电系统应采用TN-S或TN-C-S接地方式。
4.1.3 交流供电系统中配电应简单可靠,同一电压等级的配电级数高压(10kV及以上等级)不宜多于两级;低压(400V及以下)不宜多于三级。
4.1.4 根据负荷的容量和分布,变配电所应靠近负荷中心。
4.1.5 交流供电系统中的谐波电压和在公共连接点注入的谐波电流允许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的有关规定。
4.1.6 市电间、市电与备用发电机之间采用自动切换方式时应具备电气联锁装置。
4.1.7 自动运行的变配电系统应具备手动操作功能。
4.1.5 通信局站中的谐波主要来自交流不间断电源(UPS)系统及开关电源系统。通信局站中经治理后总的电流谐波含量(THDi)不大于5%。
4.1.7 变配电系统自动化运行设计在工程中越来越多,本条文要求是为了提高自动运行变配电系统的供电可靠性,在自动功能失灵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人工操作完成诸如市电切换、油机启停、市电油机切换等工作,避免由于自动功能失灵造成通信系统中断带来的损失。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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