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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电离辐射防护


5.5.1  机械工程建设项目中各类电离辐射防护设计,应遵守“辐射实践的正当化、辐射防护的最优化和个人剂量限值制度”辐射防护三原则。

5.5.2  电离辐射防护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的有关规定。

5.5.3  设计电离辐射防护屏蔽体时,安全系数不应小于2。

5.5.4  电离辐射照射室一次射线能直接照射到的墙体,应按主照射屏蔽体的防护要求设计,其他墙体可按散、漏射线的防护要求设计。

5.5.5  电离辐射照射室的屋面辐射防护屏蔽体厚度,应能抵御射线的空间大气回照散射影响。

5.5.6  辐射屏蔽的材料,应选择材料均匀、收缩小、取材和施工方便、经济耐用的材料;采用混凝土墙防护的照射室,其混凝土干容重不宜低于2350kg/m3

5.5.7  电离辐射照射室,应与控制室及其他辅助室分开设置;照射室与辅助室之间,应设置迷宫式人行通道和辐射防护门。

5.5.8  电离辐射照射室的出入口,宜设置在次照射屏蔽墙体方向;辐射防护门的屏蔽体厚度,应与所在方向屏蔽墙体的防护厚度等效;防护门与屏蔽墙体之间缝隙应严密,门体和门洞应设计有效的覆盖宽度。

5.5.9  电离辐射照射室的屏蔽墙体,应为完整无缝密实的整体结构;需固定在屏蔽墙体上的物体,应采用预埋件结构,且不得影响屏蔽效果。

5.5.10  电离辐射防护设计,应限定电离辐射源在照射室内工作时的允许移动范围。

5.5.11  采用γ射线放射源的照射室,应设置专门的贮源器设施。贮源器设施的安全措施,应有冗余量。

5.5.12  电离辐射照射室外,在行人来往的位置应设置醒目的指示灯和警戒信号;电离辐射照射室内,应设置工作前的预警信号装置、摄像和剂量探测装置;电离辐射照射室内操作人员能瞬时触及的部位,应设置标识明显的紧急事故按钮。

5.5.13  辐射防护门与设备的电气控制回路之间,应设置安全联锁装置。

5.5.14  X射线照射设备,应专线供电;当电压稳定性不能满足设备要求时,应设置专用稳压电源。

5.5.15  X射线照射室应敷设单独的接地干线,并与总接地极可靠连接,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5.5.16  电离辐射照射室内空气中臭氧和一氧化氮容许浓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的有关规定;当其浓度超标时,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通风系统不得破坏或减弱辐射屏蔽体的防护能力。

5.5.17  电离辐射照射室,应设置湿式清扫水源及排水系统。

5.5.18  电离辐射照射室电缆和管道的通道设置,应满足辐射防护的要求。

条文说明

5.5.1  机械工程建设项目中接触到的电离辐射,最广泛的为无损检验中X、γ辐射。虽然设备本身已有屏蔽,但因实际应用中能量较高的X、γ射线照射到被检测工件上,伴生大量散射线和漏射线的辐射。这类以外照射为主的电离辐射为防治重点。此外等离子喷焊、电子束焊接、球墨铸铁中的稀土、铸模涂料中的锆、焊条制造中的钴等,有射线产生,也应注意加以防护。

    国际辐射防护委员会(ICRP)2007第103号出版物中的建议辐射防护的三条基本原则:

    (1)正当性原则:任何改变照射情况的决定,都是一个利大于弊。这意味着通过引入新的辐射源,减小现存照射,或减低潜在照射的危险,人们能够取得足够的个人或社会利益以弥补其引起的损害。

    (2)防护最优化原则:在考虑了经济和社会因素后,遭受照射的可能性、受照射人员数目以及个人所受剂量的大小均应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可能低的水平。这意味着在主要情况下防护水平应当是最佳的,取利弊之差的最大值。为了避免这种优化过程的严重不公平的结果,应当对个人受到待定源的剂量或危险需要加以限制(剂量约束或危险约束以及参考水平)。

    (3)剂量限制的应用原则:任何个人受到的来自监管源的计划照射的剂量之和不能超过相应的限值。

    在这三条原则中,可以合理做到的尽可能低的水平,是辐射防护的最基本原则,也是制订一切辐射防护标准的基础。同时,这三条原则也是彼此不可分割的,它们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防护概念,在遵守这三条原则的条件下,经电离辐射有关的实践,公认为安全的。在我国的防护标准中,就贯彻了这三条基本原则,所以应遵守。

5.5.2  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对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基本要求,适用于时间和干预中人员受电离辐射照射的防护和实践中源的安全。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国务院发布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2005年449号令。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均应当遵守该条例。

    国家现行标准《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规定了工业X射线探伤装置、探伤作业场所及放射工作人员与公众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和监测方法,适用于500kV以下的工业X射线探伤装置的生产和使用。

    国家现行标准《工业γ射线探伤放射防护要求》GBZ 132规定了γ射线探伤机的防护性能及探伤作业中的防护、监测以及事故应急等要求,适用于工业γ射线探伤机的生产和使用。

    国家现行标准《密封放射源及密封γ放射源容器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14规定了密封放射源及密封γ放射源容器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适用于3.7×107Bq~3.7×1016Bq(1μCi~1MCi)量级密封源。

5.5.3  工程建设具有不可逆性,施工可能引起屏蔽效果降低;同时辐射设备实际运行中,会存在多机操作、设备技术参数的突变,实际射线出束剂量高于额定值等因素,设计时应结合具体情况,提高安全系数,加以补偿。

5.5.4  由辐射源准直器窗口出射的,经过过滤均整的初级束,即为一次射线。散、漏射线的能量、强度与初级射线相差较大,特别是在高能X射线辐照时,区别尤为明显,从而屏蔽体的防护要求也显著不同,设计时对屏蔽体的处理可按主屏蔽墙和次屏蔽墙的要求分别对待。对于250kV以下的照射室,各屏蔽墙差异很小,土建设计上往往采用等厚度。

5.5.5  以往有不少照射室曾采用敞顶,仅设置四周的防护结构,结果在较远的区域、起重机驾驶室等处,反而出现高辐射剂量区。即使有些照射室加了屋面,但仍未考虑足够厚度的防护层,也会产生远区超剂量的高辐射情况。特别是当电离辐射室不得不置于在厂房内或邻近有高度相近的多层办公楼时,还应注意由屋面穿透的辐射线产生的剂量,总之屋顶防护层应有足够的防护厚度。

5.5.6  电离辐射的防护材料很多,如土壤、岩石、砖、混凝土、铁矿石、重晶石、铁、铅、铅玻璃、钨、铀等均可使用。根据辐射源的能量和应用场合来选用,一般说原子序数越大、密度越高,对射线的吸收能力也越强,更能有效地屏蔽韧致辐射。理论上屏蔽效果与材料密度的平方和原子序数的立方成正比关系。另外,选材时还应考虑经济性、取材容易、施工方便等因素,以取得最佳的效果。长期实践证明,混凝土材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较理想的材料。对于高能辐射照射室,混凝土材料更为适宜。强调干容重一是设计计算所需,二是为了区别于普通商品混凝土。

5.5.7  辐照室与其他工作室分开,并采用迷宫式通道,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能降低射线对操作人员的辐射随机效应,即使门缝有射线泄漏,经过迷宫墙体的多次漫反射,其能量和强度将大为减弱。

5.5.8  本条强调进出电离辐射照射室的物流口和防护门。门体和门洞之间的有效覆盖宽度应确保散漏射线在经过门缝隙时能多次折射而衰减,同样起“迷宫”作用。

5.5.9  辐射照射室屏蔽体整体性强,施工中应采用合理的混凝土级配,严格施工操作,尽量不留施工缝。当屏蔽体体积较大时,要合理安排施工缝的位置,做好接缝的措施,施工缝可采取留口、错口或嵌铅板,使混凝土成为一个整体,确保沿屏蔽体厚度方向不出现贯通裂缝。

5.5.10  根据距离防护的原则,对点源辐照,受照点的照射剂量率与点源间距的平方成反比关系。有效防护层厚度正是针对点源所在的特定范围而言的,为此必须明确辐射源的允许移动范围,作为防护计算的初始条件,也便于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能在辐射源使用现场设置明显标志,防止误操作,并能在过近辐射时,采取其他有效的防护措施。

5.5.11  现今国内外生产的放射性核素照射设备,采用贫化铀包装,结构紧凑,相对安全。但其表面处空气比释动能率还是大于2.5μGy·h-1,因此还是需要专门的贮源器设施对其进行防护,同时起到防盗作用。对于安全措施一般采用安装摄像头监控贮源器设施、贮源器设施有2道~3道防盗措施和控制室内设置直通报警电话等措施。

5.5.12  对于防止在辐照室内发生辐射伤害事故,在事件发生的过程中,选取“进入”、“辐射开机前的停留人员检查”、“误留人员的自救”三个阶段,分别设计应对措施。

5.5.13  开机联锁门是业内通用的必须做法,也是在国际、国内相关规定、标准中共同强调的条款,对安全起到基础性的保障作用。

5.5.14  X射线设备设专线供电,可保证电压的稳定及避免其他大负载设备的干扰。供电电压若不稳定,会造成X射线的出束不稳定,品质下降,影响摄片质量。同时电压高出额定值,会导致防护设施不能满足要求。

5.5.15  X射线设备系高压工作设备,为确保安全,其高压变压器应有良好的接地。一般采用一端接地或中心接地方式,接地电阻一般不宜过大,加速器要求一点接地,接地电阻小于4Ω,具体要求应视设备情况决定。其次,接地线若中断,将会造成X光管上两级间高压加载的故障,所以接地系统必须可靠。

5.5.16  本条规定主要指出,电离辐射在工作过程中能使空气产生电离,生成O3、N 等对人体有害的空气污染物。由于,此类有害气体的比重较空气重,易积聚在工作人员的活动范围和呼吸带附近,应考虑良好的通风。

    国家现行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中规定:工作场所空气中臭氧最高容许浓度为0.3mg/m3,工作场所空气中一氧化氮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为15mg/m3

5.5.17  放射性核素辐照室内要求清洁,需经常进行湿式清扫。对常用的辐射源,一般由于其能量尚未达到产生感生辐射的激活阈能,对清洗后的污水排放,无须处理。反之,若辐射能量超过激活阈能,则必须考虑对感生辐射的防护,以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5.5.18  照射室内配电、照明、用水等需要有穿防护体的管道或地沟时,管道或地沟一般应设置在次防护体上,其顶标高应低于地坪不少于3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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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GB51155-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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