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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总平面布置
10.0.1 聚酯工厂的厂址应符合区域规划或地区总体规划的要求。厂址与居住区的距离应满足有关安全卫生标准,并宜布置在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10.0.2 总平面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和纺织工业企业有关防火标准的规定。
10.0.3 热媒站、罐区、对苯二甲酸库房及聚酯切片库房等辅助生产设施,宜靠近生产装置厂房布置。热媒站宜位于生产装置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10.0.4 当生产装置的后续装置为熔体直接纺丝时,两个装置之间输送熔体管道的长度宜短。
10.0.5 生产装置厂房与辅助生产设施之间除应满足防火间距、消防通道、生产运输、地上与地下综合管线布置及厂区绿化等要求外,尚应布置紧凑。
10.0.6 生产装置厂房旁应设置大型设备运输通道及吊装场地。
10.0.7 厂内道路应环状布置,消防车道应符合纺织工业企业有关防火标准的规定。
10.0.8 厂区总平面布置宜根据工厂远期发展规划的需要,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10.0.9 厂区竖向布置宜采用平坡式。在山区建厂或困难情况时,也可采用台阶式布置。
10.0.10 厂区系统管线的管架宜采用纵梁式管架,也可采用独立式管架。
10.0.3 本条规定是为了使管线的衔接短捷顺畅,并减少热媒站对生产装置厂房可能产生的影响。
10.0.4 尽可能缩短熔体管道的长度,可以减少聚酯熔体在高温下的停留时间,有利于避免聚合物的热降解。
10.0.9 聚酯工厂地上及地下综合管线较多,原料及成品运输较频繁,故作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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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设计原则
- 3.2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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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布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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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工艺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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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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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熔体过滤器清洗
- 7.3 热媒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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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 仪表安全措施
- 9 电气和电信
- 9.1 供配电
- 9.2 照明
- 9.3 防雷
- 9.4 静电接地
- 9.5 电信
- 10 总平面布置
- 11 土建
- 11.1 一般规定
- 11.2 建筑、结构设计
- 12 给水排水
- 12.1 给水
- 12.2 排水
- 12.3 消防设施
- 13 暖通和空气调节
- 13.1 一般规定
- 13.2 通风与采暖
- 13.3 空气调节
- 附录A 半消光纤维级聚酯切片质量的设计指标
- 附录B 聚酯工厂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划分举例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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