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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防灼烫伤害
4.5.1 铸钢铸铁熔炼炉应设耐火炉前坑,钢液精炼炉应设钢液泄漏收集坑。
4.5.2 铸钢铸铁作业坑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的有关规定,且坑内不得有渗漏现象发生;铸钢铸铁作业地坑坑壁应高出地面,其高度不宜小于0.2m。
4.5.3 铸造车间人行通道不得与浇注场地、金属液运行路径重叠或交叉。
4.5.4 高温或炽热材料的加工应采用机械化或自动化的设备进行生产、传输和检验,并应对操作部位采取隔离或隔热措施。
4.5.5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高温或炽热的在制品、成品、废品、废料、切屑以及相应的工作媒介和工具,应设专门场地或装置存放、运输,并设警示标识。
4.5.6 熔炼炉、盐浴炉、砂轮机、电焊机和火焰割具等凡有融渣、熔液喷溅,火花飞溅的区域,应设为隔离区,并设警示标识。
4.5.7 生产设备凡有强烈的辐射热、弧光、电磁波、高能射线产生的作业区,应设为隔离区,并设警示标识。
4.5.8 表面温度超过50℃的设备和管道应采取隔热措施,并设警示标识。
4.5.9 生产用酸、碱等腐蚀性物质的工序宜采用自动化程度高、密封性好,并具有防飞溅、防腐蚀措施的设备及设施。
4.5.10 酸、碱等腐蚀性物质的储罐应与工作场地分开,并应采取防溢流、防渗漏及其泄漏收集沟槽或围堰等防护措施;其输送管道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4.5.11 酸、碱等强腐蚀性物质的工作场所应设紧急冲淋装置及洗眼器和救护箱。
4.5.12 腐蚀性物品的储藏养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的有关规定。
4.5.13 人员可触及的设备的过冷部位及输送过冷介质的管网,应采取隔冷措施或安全保护装置。
4.5.1 在我国铸造业冲天炉、电弧炉、钢包精炼炉等金属熔炼炉实际生产中,炉底熔穿、冲天炉出铁口堵不住等泄漏事故时有发生,即使在发达国家也难以杜绝,因此铸钢铸铁熔炼炉设耐火炉前坑、钢液精炼炉设钢液泄漏收集坑,可有效地约束事故发生时高温铁液、钢液任意流淌,也便于回收利用。
4.5.2 高温铁液、钢液遇水后会迅速汽水膨胀,并形成强大的汽浪、金属液的飞溅,因此金属液泄漏收集坑、出铁坑、出钢坑、钢锭浇注坑、铸型合箱浇注坑等应按绝对不渗水设防,地下水位高、出水量大,渗漏压力大,钢板防水可进一步提高抗渗等级。地坑壁高出0.2m左右可防止地面灌水。
4.5.4 高温或炽热材料的加工系指锻压、淬火等工艺,对具有一定批量的产品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方式生产,可减少操作人员,也便于设防及防范。
4.5.5 高温或炽热的在制品、成品、工作媒介、工具系指高温开箱的铸件、旧砂、正火工件,热脱模的钢锭、锭模、锭冒、底盘、锻件、锻后热处理件,产品正火件、淬火件、淬火吊具等。高温赤热废料、废品系指热炉渣、盐浴炉废渣、锻件料头、废锻件等。切屑系指高速切削的切屑。
4.5.6 融渣、熔液喷溅系指冲天炉出渣口、电炉炉门、盐浴炉熔池等,火花飞溅系指火焰切割、砂轮打磨等。
4.5.7 强辐射热系指大型铸锻件的正火处理等,强弧光系指大型电弧焊、电弧气刨等,强电磁场系指高频、中频淬火等,高能射线系指X射线、γ射线探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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