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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防火与防爆
4.1.1 使用和产生易燃易爆物质的工作场所,其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安全疏散、防爆和防排烟设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 爆炸危险分区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4 应设置局部排风系统或全面排风系统;
5 应设置事故报警装置及与之联锁的事故通风系统。事故通风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6 工作间内的设备、管道以及易产生静电的其他设施的防静电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158的有关规定。
4.1.2 易燃易爆物品的贮存和养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和《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4的有关规定。
4.1.3 热处理厂房防火防爆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处理厂房浸淬油槽应设置事故回油池,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2 供回油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有关规定;
3 气体分配站、液氨、液化石油气、甲醇、丙烷和丙酮储罐,应放在厂房外部的专用房间内,专用房间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 加热装置和淬火油槽布置在同一地坑时,应彼此隔开,且地坑应做防渗处理;
5 使用液体或气体燃料的炉窑或场所,应设报警显示;其氧气、丙烷、煤气、天然气和燃油管路,应设放散管、止回阀、阻火器、安全阀、压力报警及自动切断装置;
6 可控气氛炉前室顶部应设安全防爆阀,防爆阀的截面积不应小于0.05m2,其动作压力不应超过500Pa;
7 通水冷却的电阻炉应安装水温、水压和流量监控装置,并应配备失控时的电源切断和报警装置;
8 煤气炉和重油炉在燃烧器前应设有火焰逆止器,吸热型、放热型和氨制备气体发生炉的管路应安装火焰逆止器;
9 气体燃料和制备气氛在空气中的浓度不得介于规定燃烧温度下的爆炸范围内;
10 硝盐炉应用金属坩埚或黏土砖砌筑炉衬,并应配备自动温控仪表和超过580℃报警装置以及仪表失控时的主回路电源切断装置。
4.1.4 锻造厂房的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 13318的有关规定。锻造油压机、油泵房及油循环冷却系统宜设泡沫灭火装置。
4.1.5 木工厂房防火防爆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15606的有关规定。
4.1.6 涂装作业场所、储漆间、调漆间、喷漆室、涂层烘干室和涂漆前处理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的系列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4.1.7 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物质场所的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两种及两种以上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应设置独立的排风系统;
2 进排风口应分开设置并设在不可能有火花溅落的安全地点;排风口与机械送风系统的进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当水平距离小于20m时,排风口应高于进风口并不得小于6m;
3 甲、乙类厂房中空气不应循环使用。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丙类厂房中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并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
4 应采用防爆型设备通风,风道宜按楼层分别设置;不同火灾危险类别的生产厂房送排风设备不应设在同一机房内。
4.1.8 输送易燃、易爆和助燃介质的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穿越生活间、办公室、配电室和控制室;
2 不应穿越不使用该类介质的工作间(区);
3 管道与管件、阀门和泵等连接处应严密,管道系统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4 竖井或管沟应为不燃烧体,安全、防火和防爆等互有影响的管道不应敷设在同一竖井或管沟内;
5 室外安装的管道,应采取防雷接地措施。
4.1.9 输送高温气体以及排出有爆炸危险的气体和蒸气混合物的风管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输送高温气体的风管,当其外表面温度大于或等于80℃时,其与建筑物的易燃结构和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0.5m,距不燃结构和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0.25m;
2 管壁温度大于或等于80℃的排风管与输送易燃易爆气体、蒸气粉尘的管道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m,输送热气体的风管应敷设在输送较低温度的气体的风管上面,输送大于或等于80℃气体或易燃易爆气体的管道应用不燃烧体制成;
3 当风管穿过易燃材料的屋顶和墙壁时,在风管穿过处应采用不燃材料封堵或使风管周围脱空;
4 排出有爆炸危险的气体和蒸气混合物的局部排风系统,其正压段风管不应通过其他房间;
5 排除有爆炸或燃烧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到室外的安全处;
6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内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车间隔墙;
7 排除、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均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4.1.10 放置易燃易爆物质的库房和产生易燃、易爆危险因素的设备及工艺作业场地的消防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1.1 本条说明如下:
1 厂房的防火设计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本规范不另行规定。
3 对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火灾危险环境的危险区域划分、危险区域的范围、电气设备的选型等做出具体规定。
4 局部排风系统或全面排风系统可有效控制空气中易燃易爆物质浓度,减低爆炸和火灾危险性。
5 事故通风是保证安全生产和生命安全的一项必要的措施,对生产和工艺过程中可能突然散发大量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建筑物,均应设置事故通风。有时虽然很少或没有使用,但不等于可以不设,应以预防为主。事故通风机开关应设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一旦发生紧急事故时立即投入使用。
6 在存在静电引爆危险的场所,所有属静电导体的物体必须接地。对金属物体应采取金属导体与大地做导通性连接,对金属以外的静电导体及亚导体应做间接接地。
4.1.2 应按储存物品的危险性特性,分别或综合采取通风、调温、防晒、防潮、防水、防漏、防静电、防火花等措施。
(1)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贮存,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
(2)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避雷设备。
(3)贮存场所应采取通风和温度调节措施,机械通风系统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管道及保温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并不宜穿过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采暖热媒温度不应过高,热水采暖不宜超过80℃。
(4)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或潮湿、积水的建筑屋内贮存。
(5)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应贮存在一级建筑物中,其包装应采取避光措施。
(6)爆炸物品不准与其他类物品同贮,必须单独隔离限量贮存,还应与周围建筑、交通干道、输电线路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7)压缩空气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贮存,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属压力容器的,必须有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
(8)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4.1.3 热处理车间存在易燃物质(淬火和回火用油、有机清洗机、渗剂、燃料和制备可控气氛的原料)、易爆物质(熔盐、固体渗碳剂粉尘、渗剂、燃料和可控气氛、火焰淬火用氧气和乙炔气)、炽热物体(高温工件、热油、熔盐)等易引发火灾和爆炸的危险因素。
1 为了防止油槽火灾,应配备必要的灭火装置。有条件时油槽可装槽盖。
3 车间使用的渗剂、燃料以及制备可控气氛用的煤油、甲醇、丙酮、天然气、丙烷、丁烷、液化石油气、发生炉煤气和氢气等原材料为易燃易爆物质,其储存容器应放置于车间外专用房间或区域内,专用房间或区域的设计应根据易燃易爆物质的特性对应执行不同的设计标准,相关国家现行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等。
4 加热装置和淬火油槽的地坑应彼此隔开,以防淬火油外溢或淬火油槽破裂时淬火油流向井式炉及烟道而引起火灾。地坑的壁面和坑底应采取有效的防水渗漏措施并在坑底设置排水坑,必要时应设置自动排水装置。同时,坑槽面应铺设安全盖板。
5 使用液体或气体燃料的炉窑或场所存在可燃气体、液体蒸汽泄漏外溢的可能,应设置易燃易爆气体泄漏报警装置。管路设置放散管、止回阀、阻火器、安全阀、压力报警及自动切断装置,可对设备及管路进行超压保护,阻止易燃气体和易燃液体蒸汽的火焰蔓延。
9 气体燃料和制备气氛通常都是可燃气体,具有爆炸的危险。常用的可燃气体在规定的燃烧温度下,在空气中的浓度不得介于表1规定的范围。
表1 可燃气体和空气混合的爆炸范围和燃烧温度
10 硝盐着火后,禁止使用泡沫灭火器来灭火,以免发生爆炸,应用干砂灭火。
4.1.4 锻造车间存在易燃物质(天然气、发生炉煤气、柴油)、易爆物质(气体燃料、高压气瓶、储气罐)、炽热物体(热锻件、加热炉、热处理炉)等易引发火灾和爆炸的危险因素。锻件热处理是锻造车间防火防爆设计的重点,与热处理车间要求基本相同。现行国家标准《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 13318关于防火防爆的规定有:
(1)在存放易燃、易爆物质的库房和存在易燃、易爆因素的设备和作业场地,应按消防规范的有关要求配置足够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2)锻造作业场所和煤气间必须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系统。
(3)重要的控制室、配电间,贵重设备和仪器等应备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必要时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4.1.5 木工车间存在易燃物料、粉尘及高温设备,应采取防火、防爆措施。车间设施、材料堆放、加工过程的设计应采取防止火灾或爆燃、爆炸蔓延至邻近区域的措施:
(1)车间设施、材料堆放、加工过程的设计应采取防止火灾或爆燃、爆炸蔓延至邻近区域的措施。
(2)应在明显并便于取用处放置消火栓、砂箱及相应的灭火器。
(3)木材烘干和木材定型等高温设备应防止热危险,并设有高温危险警示标识。
(4)应设有防止引起木屑(木粉尘)和废木起火的异物进入木料和木屑(木粉尘)处理设备中的措施。
(5)粉尘收集系统应采用不可燃材料。
(6)具有火灾危险的吸尘装置应配备自动喷淋系统,具有爆炸危险的吸尘装置宜安放于户外。
4.1.6 在涂装车间喷漆生产作业过程,油漆中含有的二甲苯或稀释剂二甲苯都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上述物质如果持续受到高温、明火加热可燃烧造成火灾,如果烘干室炉涂料挥发气体没有及时充分排空,可能会导致爆炸、爆燃事故,爆炸事故往往是伴随着二次灾害——火灾。烘干作业过程中由于用天然气加热,天然气一旦发生泄漏,遇到明火、热源、静电等激发源,可能发生火灾甚至爆炸事故。现行国家标准“涂装作业安全规程”为系列标准,共有12项: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 5614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前处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 7692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静电喷漆工艺安全》GB 12367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GB 12942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GB 14443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 14444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 15607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浸涂工艺安全》GB 17750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有机废气净化装置安全技术规定》GB 20101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静电喷枪及其辅助装置安全技术条件》GB 14773
《涂装作业安全 管理通则》GB 7691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术语》GB/T 14441
4.1.7 本条说明如下:
1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建筑中存有容易引起火灾或具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所设计的排风装置应是独立的系统,以免使其中容易引起火灾或爆炸的物质窜入其他房间,防止造成火灾蔓延。为防止不同种类和性质的有害物质混合后引起燃烧或爆炸事故,如淬火油槽与高温盐浴炉产生的气体混合后有可能引起燃烧,盐浴炉散发的硝酸钾、硝酸钠气体与水蒸气混合时有可能引起爆炸。
2 防止进排风气流短路,消除明火引起燃烧或爆炸危险。
3 甲、乙类厂房,有的存在甲、乙类液体挥发可燃蒸气,有的在生产使用过程中会产生可燃气体,在特定条件下易积聚而与空气混合形成有爆炸危险的混合气体云团。甲、乙类厂房内的空气如循环使用,尽管可减少一定能耗,但火灾危险性增大。因此,甲、乙类厂房应有良好的通风,室内空气应及时排出到室外,不应循环使用。
丙类厂房中有的存在可燃纤维(如纺织厂、亚麻厂)和粉尘,易造成火灾的迅速蔓延,除及时、经常清扫外,若要循环使用空气,要在通风机前设滤尘器对空气进行净化后才能循环使用。
某些火灾危险性相对较低的场所,正常条件下不具有火灾爆炸危险,但只要条件适宜仍可能发生灾难性事故。因此,规定空气的含尘浓度要求低于含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爆炸下限的25%。此定值的规定采用了国内外有关标准对类似场所的要求。
4 防止爆炸危险物质及火灾通过通风管道向其他区域蔓延,将爆炸和火灾危险控制在一定空间内。
4.1.8 易燃、易爆、助燃介质通过管道集中输送不仅可提高工作效率,而且高压气体集中管理,可以减少安全隐患的存在。输送易燃、易爆、助燃介质的管道应避免跑冒滴漏以及雷击、静电而产生火灾及爆炸危险,并控制爆炸危险物质及火灾的蔓延。
4.1.9 高温风管宜引燃附近可燃物,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是建筑内部火灾蔓延的途径之一,要采取措施防止火灾穿过防火墙和不燃烧体防火分隔物等位置蔓延。第1款~第6款引自现行国家标准《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 5614。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根据事故分析,如不设导除静电接地装置,易形成燃烧或爆炸事故。
6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车间发生事故后,火灾容易通过通风管道蔓延扩大到建筑的其他部分,因此,其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车间的隔墙等防火分隔物。
4.1.10 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置应根据场所的火灾种类、危险等级、灭火效能和通用性等因素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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