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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厂区总平面布置
3.2.1 厂区总平面布置应有合理的分区,辅助设施宜靠近其服务的车间。
3.2.2 各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3.2.3 酸洗、电镀、喷漆、配料、铸锻、热处理等产生有害气体、蒸汽、烟雾、粉尘、异味的生产厂房宜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地势开阔、通风良好的地段,并应远离厂前区、洁净厂房以及人流密集处。
3.2.4 高温厂房宜采用单层建筑。厂房四周不宜建毗屋。
3.2.5 产生高噪声的生产设施宜相对集中布置,且应远离要求安静的区域。
3.2.6 布置产生强烈振动的生产设施时,应避开对防振有要求的车间和办公室等建(构)筑物。
3.2.7 原料、成品、危险化学品、油库、木材库和包装材料等库房,宜分类集中布置。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库房、储罐和堆场宜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及边缘地区,并应远离火源、主要建(构)筑物和人员集中的地带。
3.2.8 甲、乙、丙类和腐蚀性液体的储罐四周应根据介质特性设置防火堤,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3.2.9 氧气站、液化石油气站、煤气站、压缩天然气站和液化天然气站,应设置围墙和专用出入口。
3.2.10 含铬、含镉、含铅以及含各类酸碱等污水处理建(构)筑物,应靠近污染源、远离水源和空气调节站新风吸入口。
3.2.11 生产和生活辅助用室基本卫生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有关规定。
3.2.12 电离辐射作业区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布置在厂区内人流稀少、位置僻静的区域;
2 应远离居民点、宿舍区、办公区等人员密集的滞留点;
3 宜避开车间主要出入口、主通道。
3.2.13 电离辐射照射室X射线管电压大于或等于300kV时,应布置在车间主厂房外部,并设过渡前室与车间毗连。X射线管电压小于或等于300kV时,可布置在多层厂房内底层的端部;控制室等辅助房间应布置在照射室的非主照射方向外侧,并宜选择较好的朝向。
3.2.4 主要是为了有利于厂房散热,保证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3.2.5 铸造车间、锻造车间、水压机车间、冲压车间、焊接车间、工木车间、钢球车间、产品试验室以及压缩空气站、锅炉房、冷冻站等动力站房是机械工厂的主要噪声源。其中部分设备噪声一般在95dB以上,甚至高达100dB以上。宜将这类场所尽量集中,并距厂内外要求环境安静的区域(如厂前区、设计所、化验室、宿舍区)有一定的距离。
对生产流程中难以远离的高噪声设备,亦宜在厂房内尽量集中,并采取必要的隔离降噪措施。
3.2.6 锻锤、落锤、空气压缩机等有强烈振动的生产设施,邻近防振要求较高的车间或办公室,会使办公人员等受到严重干扰。因此布置产生强烈振动的生产设施时,应避开对防振要求较高的车间和办公室等建(构)筑物。
3.2.12 电离辐射工作室,在总体布局时,应遵守的辐射防护原则是尽量有利于辐射屏蔽设计和避开人流,降低对公众的辐射水平。
ICRP认为广大居民中个人致死危险的可接受水平,大致为每年1×10-6~1×10-5的范围(即每年在10万~100万人中有1人可能因电离辐射危害而死亡)。辐射致癌死亡的危险度约为(1~1.25)×10-2 Sv-1,这相当于公众中的个人年当量剂量限值的可接受水平为每年全身照射1m Sv。显然,辐射工作室临近人口密集区域,对控制公众中个人的辐照剂量是很不利的,也势必增加工程的防护措施代价。
对于改造和扩建的工程项目,往往由于企业的原有条件限制,很难完全满足本条文要求。据调查了解,过去不少企业曾采用了大厂房内套小室的布局方案,既占用了车间有效生产场地,又由于防护处理不当,散、漏射线的辐射影响相当严重,车间内邻近的生产作业区超当量剂量限值的现象甚为普遍,所以难以允许。在追不得已的情况下,则在辐射防护设计时可以适当增加安全系数。
3.2.13 电离辐射照射室X射线管大于或等于300kV时,布置在主厂房外部,既可避免大车间套小室布局的弊病,也避开了车间高密集人流;照射室与车间毗连布置,有利于受照工件的运输,不致露天作业,在寒冷地区更为有利。照射室在车间内或与车间毗连,其物体运输大门直接朝向车间,运输轨道的接头、门缝间隙等处,往往散、漏射线的剂量较高,屏蔽防护不易严密处理,极易对车间造成直接影响。前室的设置有利于射线的衰减,必要时还可设置双重防护门。
辐射照射室X射线管电压小于或等于300kV时,布置在多层厂房底层端部,易解决安全防护问题。辅助用房控制室、暗室等房间有良好的工作条件,同时对X射线胶片的存放、暗室的通风等均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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