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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直接处置工艺设计
8.3.1 生活垃圾储存及预处理系统的布置应根据所在地区的气候条件、生活垃圾来源、水泥窑接口系统工艺条件确定。
8.3.2 生活垃圾预处理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垃圾预处理车间宜密封,应与储存系统一体设计,并应采用机械通风,抽取的气体应通入焚烧系统,或进行无害化处理;
2 剪切、破碎系统设备应根据垃圾组分特性、来料粒度、出料粒度要求确定,流程设计应简洁、可靠。
8.3.3 水泥窑接口系统应根据焚烧产生的烟气流量、温度、成分、水泥窑工艺条件等确定,不应影响水泥窑正常生产。
8.3.4 易形成扬尘的输送设备应设置收尘设备。
8.3.5 垃圾焚烧产生的灰渣,应根据成分进行配料计算,与水泥原料一起粉磨后送入水泥熟料烧成系统进行焚烧处置。
8.3.6 热处置单元排出的灰渣应经过除铁后再进入原料粉磨系统。
8.3.7 焚烧产生的灰渣不得作为混合材进入水泥粉磨系统。
8.3.2 生活垃圾在储存和输送过程中会散发异味。为保障员工操作环境,储存车间和输送皮带应采取密闭结构设计,强制机械通风,保持车间的负压状态,防止异味无组织释放,并应将抽取的臭气进行无害化处理。
8.3.6 采用直接处置工艺,在进入水泥烧成系统前,垃圾先进入热处置单元进行热解、气化或焚烧处置。在热处置单元中,生活垃圾中的部分铁类物质,例如铁片、铁棍等,存在不能完全熔融消解的可能性,会残留在灰渣中。因此需在热处置单元出口处或灰渣输送系统中设置除铁装置,灰渣除铁后再进入水泥原料制备系统,以防止铁片、铁棍等损坏原料粉磨系统。
8.3.7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采用直接处置方式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时,在进入水泥烧成系统前,垃圾先进行热解、气化或焚烧处理,产生的灰渣主要成分有SiO2、Al2O3、Fe2O3、CaO、MgO、K2O、Na2O等化合物,还有汞、锰、镁、锌、镉、铅、铬等重金属元素成分,痕量级二噁英类等有机物及其他种类污染物。灰渣具有危害性,若作为混合材使用,将造成二次污染,应送入水泥熟料烧成系统进行焚烧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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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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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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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总体设计
- 4.1 规模划分
- 4.2 主要设计内容
- 4.3 技术装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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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场地选择
- 5.2 总图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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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生活垃圾的特性分析及预处理品的品质要求
- 6.1 生活垃圾的特性分析
- 6.2 预处理品的品质要求
- 7 生活垃圾的接收、储存与输送
- 7.1 一般规定
- 7.2 生活垃圾的接收
- 7.3 生活垃圾的储存与输送
- 8 预处理及协同处置系统
- 8.1 预处理系统
- 8.2 分选处置工艺设计
- 8.3 直接处置工艺设计
- 9 环境保护
- 9.1 一般规定
- 9.2 渗滤液及污水的处置
- 9.3 异昧处置及烟气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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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一般规定
- 10.2 安全生产
- 10.3 劳动保护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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