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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预处理系统
8.1.1 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预处理系统的工艺设计与设备选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 50295的有关规定。
8.1.2 预处理系统工艺布置应采取防止异味、粉尘的散发、溶析及渗漏等措施。
8.1.3 主要预处理系统的工作制度应根据各系统之间的相互关系、与水泥窑系统的衔接、协同处置的方式等因素确定。预处理系统工作制度宜符合表8.1.3的规定。
表8.1.3 预处理系统工作制度
注:每班制为8h。
8.1.4 生活垃圾中可燃组分作为替代燃料的替代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η——替代燃料的替代比例;
q0——不处置生活垃圾时水泥熟料生产线的热耗;
qc——处置生活垃圾后,水泥熟料生产线传统燃料产生的热耗;
qp——生活垃圾预处理热耗。
8.1.1 本条是根据现行建材工业技术政策与生活垃圾处置的相关政策,为在不影响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实现生活垃圾处置最大化作出的规定。生活垃圾经预处理,能满足进一步处理的要求,然后通过各种技术手段回收其中的能源和资源,达到安全化最终处置。预处理技术主要包括粗破、细破、筛分、重力分选、风力分选、打包等。
8.1.3 本条规定了预处理系统的工作制度。预处理系统需要从现有水泥熟料生产线或余热发电系统获取热能作为预处理系统热源使用的,其年运转率必须考虑现有系统的制约。
8.1.4 本条规定了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可燃组分作为替代燃料的替代比例的计算方法。
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必然引起水泥窑系统热耗的变化,计算水泥窑系统热耗的变化,应按照入窑收到基生活垃圾的低位热值作为计算依据,水泥窑系统的热耗应由传统燃料热耗加上替代燃料热耗两部分构成。
若预处理过程需要增加其他燃料,如需要增加燃料进行生活垃圾的干化及脱水处理,此部分的热耗支出应视为生活垃圾预处理热耗。采用水泥生产过程的烟气或尾气作为垃圾干燥的热源使用的,替代燃料比例的计算公式不进行修正,但应注明包含垃圾处置热耗。
预处理系统预处理过程需要提供热源的(如生活垃圾的干化及热解预处理),则应计入干化、热解等预处理过程的热耗,预处理热源应优先采用生产废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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