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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井筒穿过特殊地层的施工
4.6.1 井筒穿过断层破碎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筒掘进工作面距断层破碎带垂直距离10m时,应进行瓦斯、煤及其他有害气体和涌水的探测,并应采取防治措施;
2 井筒穿过断层破碎带时,应制订专项措施。根据实际情况缩小掘砌段高,采用锚网喷或井圈背板等临时支护措施,临时支护应紧跟工作面,安全可靠,并及时进行永久支护。
4.6.2 井筒穿过煤与瓦斯突出地层时,应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并应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同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6.3 井筒穿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前,施工应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1 井口附近20m范围内及井下各种机电设备应采取防爆措施,并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2 应设置瓦斯监测系统;
3 井下应采用矿用阻燃橡套电缆和抗静电、阻燃风筒;
4 应建立瓦斯抽放系统。
4.6.4 井筒揭露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爆破作业时,应采用正向装药,应采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和煤矿许用瞬发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
2 爆破时,人员应撤离至井外安全地带;井口附近不得有明火及带电电源,安全距离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爆破后应检查井口附近瓦斯浓度;
3 过煤层应及时做好井帮支护封闭工作,穿过中厚煤层进入底板岩层后,应立即砌筑永久井壁,并应根据需要注黄泥浆封闭。
4.6.5 井筒穿过煤层期间,工作面应定时监测。当发现井帮、井底压力增大等异常现象时,应撤出人员,并应采取治理措施。
4.6.6 井筒施工过程中,通风机应连续运转。在无水的井筒中,掘进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时,应采取喷雾洒水措施;在干燥的情况下,不得使用气镐掘进。
4.6.7 对瓦斯监测的时间、地点、瓦斯含量、存在问题及治理措施等,应填写监测记录。
1 井筒掘进工作面距断层破碎带垂直距离10m时,应进行瓦斯、煤及其他有害气体和涌水的探测,并应采取防治措施;
2 井筒穿过断层破碎带时,应制订专项措施。根据实际情况缩小掘砌段高,采用锚网喷或井圈背板等临时支护措施,临时支护应紧跟工作面,安全可靠,并及时进行永久支护。
4.6.2 井筒穿过煤与瓦斯突出地层时,应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并应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同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6.3 井筒穿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前,施工应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1 井口附近20m范围内及井下各种机电设备应采取防爆措施,并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2 应设置瓦斯监测系统;
3 井下应采用矿用阻燃橡套电缆和抗静电、阻燃风筒;
4 应建立瓦斯抽放系统。
4.6.4 井筒揭露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爆破作业时,应采用正向装药,应采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和煤矿许用瞬发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
2 爆破时,人员应撤离至井外安全地带;井口附近不得有明火及带电电源,安全距离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爆破后应检查井口附近瓦斯浓度;
3 过煤层应及时做好井帮支护封闭工作,穿过中厚煤层进入底板岩层后,应立即砌筑永久井壁,并应根据需要注黄泥浆封闭。
4.6.5 井筒穿过煤层期间,工作面应定时监测。当发现井帮、井底压力增大等异常现象时,应撤出人员,并应采取治理措施。
4.6.6 井筒施工过程中,通风机应连续运转。在无水的井筒中,掘进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时,应采取喷雾洒水措施;在干燥的情况下,不得使用气镐掘进。
4.6.7 对瓦斯监测的时间、地点、瓦斯含量、存在问题及治理措施等,应填写监测记录。
条文说明
4.6.2 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井巷施工中重大危险源之一,为防止井筒穿过煤与瓦斯突出地层时发生事故,采取“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对此做出了详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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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施工准备
- 3.1 一般规定
- 3.2 井筒检查孔及巷道地质预测
- 3.3 施工准备的技术原则
- 4 立井井筒普通法施工
- 4.1 一般规定
- 4.2 锁口施工
- 4.3 冲积层施工
- 4.4 基岩掘进
- 4.5 永久支护
- 4.6 井筒穿过特殊地层的施工
- 5 立井井筒特殊法施工
- 5.1 一般规定
- 5.2 冻结法施工
- 5.3 钻井法施工
- 5.4 井筒注浆
- 6 立井井筒的延深和恢复
- 6.1 一般规定
- 6.2 保护措施
- 6.3 自上向下延深井筒
- 6.4 自下向上延深井筒
- 6.5 井筒恢复
- 7 斜井与平硐导工
- 7.1 一般规定
- 7.2 冲积层施工
- 7.3 基岩施工
- 8 巷道施工
- 8.1 一般规定
- 8.2 巷道掘进
- 8.3 巷道支护
- 8.4 探、放水
- 8.5 铺轨工程
- 8.6 安全构筑物及附属工程
- 9 暗井和硐室施工
- 9.1 一般规定
- 9.2 暗井施工
- 9.3 硐室施工
- 10 辅助工作
- 10.1 凿井井架及悬吊设施
- 10.2 立井临时提升及设备
- 10.3 水平巷道及倾斜井巷的运输和提升
- 10.4 通风
- 10.5 排水
- 10.6 压气
- 10.7 信号与通信
- 10.8 供电
- 10.9 井下照明
- 11 绿色施工
- 11.1 一般规定
- 11.2 井下热害的防治
- 11.3 井下粉尘的防治
- 11.4 井下噪声的防治
- 11.5 健康监护
- 附录A 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分类
- 附录B 岩层稳定性分类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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