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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生活垃圾接收、储存与输送系统应包括:垃圾称量设施、垃圾卸料平台、垃圾卸料储池、垃圾抓斗起重机、垃圾预处理车间与焚烧处置系统之间的输送设施。
7.1.2 大件可燃垃圾较多时,可在厂内设置大件垃圾破碎设施。
条文说明
7.1.2 生活垃圾中有时会有桌椅、沙发、棉胎等大件可燃垃圾,这部分垃圾若和其他垃圾组分一起进入预处理系统,不仅会增加处理难度,且会损害处理设备,因此垃圾进厂后可先将大件垃圾分拣出,由专门的大件垃圾破碎机进行破碎处置,破碎后作为替代燃料使用或进入热处置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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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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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规模划分
- 4.2 主要设计内容
- 4.3 技术装备要求
- 5 总平面布置
- 5.1 场地选择
- 5.2 总图设计
- 5.3 厂区道路设计
- 6 生活垃圾的特性分析及预处理品的品质要求
- 6.1 生活垃圾的特性分析
- 6.2 预处理品的品质要求
- 7 生活垃圾的接收、储存与输送
- 7.1 一般规定
- 7.2 生活垃圾的接收
- 7.3 生活垃圾的储存与输送
- 8 预处理及协同处置系统
- 8.1 预处理系统
- 8.2 分选处置工艺设计
- 8.3 直接处置工艺设计
- 9 环境保护
- 9.1 一般规定
- 9.2 渗滤液及污水的处置
- 9.3 异昧处置及烟气排放
- 9.4 噪声治理措施及要求
- 10 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
- 10.1 一般规定
- 10.2 安全生产
- 10.3 劳动保护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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